康振伟诈骗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07:4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109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康振伟:

你为敲诈勒索一案,对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3)敦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刑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一、二审裁判认定康振伟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康振伟之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一)于喜文和佟会君之间发生的林地赔偿争议与康振伟无关;(二)康振伟得知于喜文与佟会君发生林地补偿争议后,主动找到于喜文,帮其索要赔偿款;(三)康振伟实施了多次向省、州、市有关部门上访,堵截通往采石场道路40余天,影响采石场正常经营的行为;(四)索要数额与其他村民通过协商获取的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的补偿相差甚大;(五)获取的巨款全部占为己有。综上,虽然表面上于喜文出具委托书,委托康振伟全权处理林地纠纷,但难以掩饰康振伟从中非法占有的主观动机。康振伟的申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