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帅对张某某侵占罪申诉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07:4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67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姜帅:

你对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刑终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一审判决关于申诉人母亲刘某某与张某某解除同居关系时给了对方六万元,二人经济关系错综复杂的认定与本案无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查,你母亲刘某某与张某某同居生活期间,在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均由刘某某管理和使用。刘某某、张某某及他们之间存在经济行为,双方对投资和收益分配无约定,权属不清。二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约定刘某某支付张某某人民币六万元。张某某从以姜帅名字开户的银行存折中支取人民币三万元的事实存在,但因二人对同居期间财产权属问题存在争议,故无法确认三万元的性质,所以原审作出张某某不构成侵占罪的判决是正确的。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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