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146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张锐:
你为诈骗一案,对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辽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裁判对张锐判处缓刑不当,应对其定罪免于刑事处罚;二审审判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形之一的,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该条规定是“可以”而非“应当”,原裁判对其定罪判处缓刑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原裁判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