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4)吉刑监字第90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刘丽:
你因诈骗一案,对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刑终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你没有诈骗故意,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申诉人刘丽明知张晓娟等57人在长春市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为收取好处费,而收集张晓娟等57人的相关信息,再由原审被告人张淑艳通过伪造个体工商户就业合同等方式为张晓娟等57人骗取了医保卡,造成国家医保基金损失人民币134万多元。刘丽之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刘丽的申诉意见与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