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90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范忠俭:
你对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2005)辉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刑终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事实错误;构成正当防卫;对鉴定结论有异议” 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故意伤害赵某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1. 关于你提出的原审认定犯罪的证据不足、事实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你故意伤害赵某某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石某某、顾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隋某某、赵某甲的证言;赵某某在辉南县人民医院、吉大中日联谊医院住院病历等书证;辉南县公安局关于赵某某伤情的法医鉴定书,通化市公安局关于赵某某伤情及死亡原因的法医鉴定书等鉴定意见,与你的供述相吻合。以上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足资认定。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 关于你提出构成正当防卫的申诉理由。经查,虽然被害人赵某某过错在先,但在其已经倒地,丧失侵害能力的情况下,你仍持铁锹继续拍打赵的腰部及背部,你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你提出的该项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 关于你提出的对鉴定有异议的申诉理由。经查,你于2005年曾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辉南县人民法院先后委托吉林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和通化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吉林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和通化市司法鉴定委员会均认为该案不具备鉴定条件,分别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该案已不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另,你提出公安机关在鉴定之后,未通知你便将赵某某尸体火化的问题,你的此项主张并无相关法律依据。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