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淑贤寻衅滋事罪申诉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07:4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89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周淑贤:

你对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农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刑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及(2014)长刑监字第4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以“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寻衅滋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关于你提出的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申诉理由。经查,你持不合理诉求,多次到省、国家有关部门上访,采取不合法的形式,在天安门等地方进行非正常访,并以在十八大期间至北京上访相威胁,从农安县住建局索取人民币45万元的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农安县住建局与你签订的协议、存汇款查询清单及农安县信访局、处突办、住建局等政府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孙某某等证言,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资认定。你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情节恶劣。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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