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135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孙长河:
你对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及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刑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强奸罪” 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强奸吴某某未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关于你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强奸罪的申诉理由。经查,虽然被害人吴某某陈述与其母张某某证言在个别情节上存在不一致,但不影响强奸犯罪事实的认定。且你强奸吴某某未遂的事实有破案经过、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害人吴某某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足资认定。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