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6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王英:
你对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及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不服,以“不存在掉包与换样,也没有接受贿赂;检察院讯问过程中存在威逼恐吓,被迫做出了有罪供述;本案其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不可信,检察机关对他们存在刑讯逼供等行为” 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收受他人给予钱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1. 关于你提出的不存在掉包与换样,也没有接受贿赂的申诉理由。经查,你非法收受贿赂款的事实,有同案被告人李东、金柏霖等人的供述予以证实,且你亦供认。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 关于你提出的检察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存在诱供,迫使你做出有罪供述以及检察机关对本案其他被告人也存在刑讯逼供等行为,其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均不可信的申诉理由。经查,检察机关已出具证明,证实取证程序合法,你并未向法庭提供可以证实检察机关刑讯逼供、诱供的证据,故你提出的该项申诉理由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