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93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景建国:
你对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3)吉刑三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不服,以“既无犯罪的主观故意,又无客观行为,与其他成员没有联系,不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不构成盗伐林木罪,没有盗伐林木的主观故意,而且没有从中获利,原审认定盗伐林木数量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盗伐林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1. 关于你提出的既无犯罪的主观故意,又无客观行为,与其他成员没有联系,故不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申诉理由。经查,你明知以程彦平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在大石头林业局区域内具有一定的规模,且以实施盗伐林木犯罪为主要活动,而你却积极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且在盗伐林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原判认定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无不当。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 关于你提出的不构成盗伐林木罪,没有盗伐林木的主观故意,没有从中获利,原审认定盗伐林木数量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你于2006年冬采期间伙同他人在沙河源林场多次盗伐林木事实,有大石头林业局沙河源林场出具的情况说明、东明检查站交接记录簿等书证;有延边林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有证人证言;有同案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与你的供述相吻合,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足资认定。你作为该笔盗伐林木犯罪事实的组织、实施者,应对2006年冬采期间在沙河源林场盗伐的全部林木数量承担刑事责任。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