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129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陆景云:
你为原审被告人陆广海故意杀人一案,对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吉刑一终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裁判认定陆广海犯故意杀人罪属定性错误,应以故意伤害罪对陆广海定罪量刑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陆广海仅因琐事与被害人初继江发生矛盾,便携带尖刀并带领他人去初继江家寻衅,持足以致人死亡的尖刀扎刺被害人要害部位,致被害人心包、心脏损伤、急性心包填塞死亡,且作案后逃离现场,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原裁判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