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28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葛立明:
你因盗窃一案,对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刑终字第28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将车内财物移至附近室内属临时代为保管行为;你与被害人存在利害关系,有报复陷害因素,不构成盗窃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葛立明将无人看管的车内财物擅自转移至自己工作的“宏大兰地”四栋承包地花窖工作间内分散放置、藏匿,且没有采取提示、寻找财物所有人等措施,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足以证明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审认定葛立明犯盗窃罪并无不当。葛立明虽称本案系设局陷害,但没有证据证实,且是否是设局陷害亦不影响对葛立明定罪。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