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139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谷成、代立野:
你们对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延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不服,以“被害人没有过错,原审认定被害人有过错没有依据;原审认定杨玉国构成自首的证据不足” 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1. 关于你们提出的被害人没有过错,原审认定被害人有过错没有依据的申诉理由。经查,证人冯某某证言和被告人杨玉国供述均证实,被害人王某某曾用言语刺激被告人杨玉国,故其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故申诉人的该项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 关于你们提出的原审认定杨玉国构成自首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经过及破案经过、自首证明等证据,原审认定被告人杨玉国构成自首结论正确。故申诉人的该项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