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雨宁故意杀人罪申诉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07:4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4)吉刑监字第13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杨雨宁:

你因故意杀人一案,对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松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3)吉刑三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关于申诉人杨雨宁提出其行为应属于防卫过当,被害人有过错,案发后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从轻、减轻处罚的申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申诉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发生,申诉人的家属虽有积极赔偿的意愿,但并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原判已认定被害人有过错及申诉人自首的情节,并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因此,原裁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申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