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14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孙超:
你因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对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吉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05)吉刑终字第30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故意伤害罪量刑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孙超在公共场所持械行凶,率先持刀将被害人徐平砍倒,致使徐平失去反抗能力后,闫玉平随后用猎枪击中被害人徐平左大腿,徐平经抢救无效死亡。孙超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致一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判决在量刑幅度内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