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4)吉刑监字第37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冯殿军:
你为虚假出资一案,对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2)九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刑终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你已实际出资,不构成虚假出资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关于申诉人冯殿军提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其已实际注入资金,并未虚假出资,其行为不构成虚假出资罪的申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诉人冯殿军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已经实际投入资金,即便有资金投入,也应经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法定程序,而申诉人通过虚假出资的手段增加注册资本250万并取得工商登记,使其股份由原来的40%增至90%,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出资罪。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