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克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申诉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07:4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20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刘克松:

你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对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1)桦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和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刑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生效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如果刘克松认为生效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应通过法定程序提出。而刘克松为阻止生效判决的执行,指使朱娟找到李文财等六人伪造虚假购房协议,又将部分被查封房屋出售给李茜雯、刘慧芳、刘慧彬、唐清玉、刘宝礼等人,造成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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