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6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杜晓青、洪振华:
你们因刘宏文故意杀人一案,对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吉刑一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应判处被告人刘宏文死刑立即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关于申诉人杜晓青、洪振华提出被害人洪振伟在本案中并无任何过错,被告人刘宏文亦无任何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判处刘宏文死刑立即执行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刘宏文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刘宏文的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刘宏文并非属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