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绍波故意伤害罪申诉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07:4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18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程绍波: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对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2013)辉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刑终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你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关于申诉人程绍波提出原判认定申诉人造成被害人李某某轻伤的证据不充分,采信的鉴定意见缺乏有效性,被害人的影像片未当庭质证,一二审程序违法,根据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可以证实被害人所受轻伤并非申诉人所为,应改判申诉人无罪的申诉理由,经查,申诉人在侦查机关讯问过程中,对其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李某某右侧面部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与被害人陈述的事实相吻合,且有辉南县人民医院病历、辉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通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相佐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申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两份鉴定书客观、合法、有效,原判据此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一、二审程序合法,申诉人主张其无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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