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玉双故意杀人罪、持有假币罪申诉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07:4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4)吉刑监字第103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宋玉双:

你因故意杀人、持有假币一案,对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刑初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04)吉刑终字第46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判认定你犯罪的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关于申诉人宋玉双提出原判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达到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申诉人宋玉双故意杀人的唯一性结论,其有罪供述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形成,不应采信的申诉意见,经查,申诉人宋玉双在侦查过程中有罪供述的情节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相吻合,虽后来翻供并称原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形成,但并无证据证实,其有罪供述得到其它证据印证,应予采信。原判又结合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以及宋玉双在案发后的言行,据以认定申诉人犯故意杀人罪并无不当。因此,原判定罪量刑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申诉审查过程中,申诉人并未提供证明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相关证据,申诉人的主张无证据支持,不足以推翻原审裁判。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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