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4)吉刑监字第12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侯庆东:
你因私分国有资产一案,对本院(2012)吉刑经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关于申诉人侯庆东提出原判在案件定性由贪污罪改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情况下,应对其刑罚予以变更,且其系从犯,并有自首情节,对其应定罪免处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判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申诉人侯庆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系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对于从犯、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原判在量刑时已充分予以考虑。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