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4)吉刑监字第123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周芮名、周宇文:
你因李凤涛故意杀人一案,对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吉刑三终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关于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闫冬杰、周国生、杨建提出本案并非系债务纠纷引发,原审被告人李凤涛是有预谋的杀死被害人周国昌,手段残忍,且李凤涛的行为不构成自首,犯后又无悔改表现,应从重处罚,以及原审程序违法的申诉意见,经查,根据证人周国生、史琨的证言以及原审被告人李凤涛信用卡使用清单,可以认定李凤涛与周国昌之间存在债务纠纷。李凤涛当日携带尖刀的原由,只有其本人供述,无法查清,仅凭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李凤涛预谋杀害周国昌的事实。案发后,李凤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杀害周国昌的主要犯罪事实,认定其自首并无不当。原判充分考虑了原审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其判处的刑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程序合法,代理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