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伟故意伤害申诉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07:4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4)吉刑监字第72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王新伟: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对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2)大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裁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关于申诉人王新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玉昌提出被害人的死亡并非申诉人故意伤害行为直接导致的,医疗过失的介入中断了王新伟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王新伟不应承担被害人死亡的责任,事后王新伟积极抢救被害人,故应从轻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申诉理由,经查,依照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论一被害人所受伤为条件致命伤,即申诉人的伤害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害人损伤是王新伟的伤害行为直接导致的,虽然在治疗的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但该过失程度并不能起主要和决定性作用,医疗单位的医疗过失并不能中断申诉人王新伟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新伟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且原裁判在量刑时已经考虑了医疗过失以及被告人的积极救助行为。因此,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六月六日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