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哲浩交通肇事罪申诉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07:4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4)吉刑监字第82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廉哲浩:

你因交通肇事一案,对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2007)和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延中刑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你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关于申诉人廉哲浩提出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案发时其不在现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是肇事者,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经查,申诉人廉哲浩在侦查机关供述,2007年3月22日晚十二点左右,其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和龙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与现场目击证人阚某某、张某某、类某某证实的被害人王某某被摩托车撞伤的时间、地点以及肇事摩托车的颜色基本吻合。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散落物残片与廉哲浩驾驶的H57278号新大洲摩托车的损坏部位缺口痕迹完全一致。足以证明申诉人廉哲浩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交通肇事致被害人王某某重伤后逃逸的事实成立,且达到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没有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