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4)吉刑监字第147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何仁:
你因集资诈骗一案,对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3)吉刑经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关于申诉人何仁提出其没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定罪处罚,原审程序违法的申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何仁、何英男、谢建平三人在不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明知该产品尚不具备批量生产能力,且该产品因未经过3C认证,即使批量生产也不能大规模在国内市场销售,不能产生高利润的情况下,对企业规模、技术水平、生产能力、发展前景进行虚假宣传,以高息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巨额集资款不能返还。据此,可以认定申诉人何仁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原裁判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程序合法。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