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雨权故意伤害申诉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07:4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36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边雨权: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对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3)延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刑终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宣告申诉人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关于申诉人边雨权提出其未殴打被害人,证人证言与鉴定结论不客观、不真实,不应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申诉理由,经查,证人证言系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定程序取得。边雨权在公安机关侦查时供认其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并与现场目击证人杨某某、高某某的证实相一致,虽然边雨权庭审翻供,但对翻供理由没有作出合理解释,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故申诉人边雨权殴打被害人魏某某的事实可以认定。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的补充鉴定系依据法院的委托依法进行的,能够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申诉人主张该鉴定结论无效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另,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于法有据。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