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海龙故意伤害罪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07:4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169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钟海龙:

你因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2)梨刑自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四刑终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梨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原审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到庭质证,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刘某某不配合重新鉴定;四平中院再审时依照2014年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仍然采信了上述鉴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原审判决根据该鉴定认定的事实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钟海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对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梨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无需重新鉴定。通知鉴定人到庭质证并非采信该鉴定的必要程序。四平中院再审采信上述鉴定的依据不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不存在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问题。原审判决依据该鉴定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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