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4)吉刑监字第135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田成业:
你因李声武故意伤害、敲诈勒索一案,对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2)农刑初字第2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刑终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裁判定罪错误,赔偿数额不合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关于申诉人田成业提出原判定罪错误,遗漏抢劫罪和侵占他人财产罪,且判决赔偿的数额不合理的申诉理由,经查,原裁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原审被告人李声武扣留田成业和张某某的羊群,并索要钱财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申诉人要求赔偿因母羊被扣留致家中羊羔被饿死的损失、羊群预期产值、律师费以及上访费用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