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4)吉刑监字第106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尹桂荣:
你因伪证一案,对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长汽开刑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刑终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判认定你犯伪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及原审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关于申诉人尹桂荣提出二被害人损伤是其行为所致,并非范继宏所为,原判认定其构成伪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二审庭审中并未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程序违法的申诉理由,经查,被害人芮某某、付某某陈述证实其伤是原审被告人范继宏持刀所致,与证人王某的证实相吻合,并有公安机关三名巡警出具的情况说明佐证。申诉人尹桂荣称是其持刀致二被害人受伤,但几次供述的部分关键情节不一致,且与被害人付某某的伤情不符,又无其它证据佐证。申诉人为使其儿子范继宏逃避法律追究,故意作虚假证明,为范继宏开脱罪责,其行为已经构成伪证罪。原判认定尹桂荣犯伪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范继宏有罪供述已经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未作为定罪依据。因此,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