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章诉郑晓明故意毁坏财物申诉审查驳回通知书

2016-07-14 07:4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17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胡玉章:

你因郑晓明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对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2)洮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白刑终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轻,赔偿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关于申诉人胡玉章提出应依法追究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刑事责任,并与原审被告人郑晓明共同赔偿其财产损失126231.15元,听力残疾赔偿金60000.00元,返还洮南市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合同中骗取的申请人17909.80元,对被告人郑晓明量刑轻的申诉理由。经查,公诉机关未对洮南市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提起诉讼,不是本案的被告人,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申诉人要求赔偿其清单列明的各项财产损失总计126231.51元,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郑晓明拆毁申诉人仓房时其清单所列财产均客观存在于房内,无法认定其所主张的财产损失系原审被告人郑晓明犯罪行为所致;申诉人要求赔偿的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胡玉章要求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17909.80元款项,系属对产权置换协议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胡玉章与洮南市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洮南市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胡玉章仓房动迁和补偿问题的说明》以及胡玉章交款收据,可认定胡玉章被郑晓明毁损的仓房得到了合理补偿。郑晓明故意毁损胡玉章家仓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其本人对此供认不讳,事后胡玉章家仓房也得到了合理补偿,原判判处郑晓明拘役2个月,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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