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186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毛大拥:
你因贪污一案,对吉林省吉林市(2011)吉中刑终字第142号刑事判决及(2014)吉中刑再字第2号刑事裁定不服,你及委托代理人以军用土地符合退耕还林条件,你如实申报,经政府批准领取退耕还林补偿款不违反规定,原判认定军用土地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没有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你不构成犯罪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 原审判决认定毛大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管理国家退耕还林工作中,以军事用地冒充耕地申报退耕还林,骗取国家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款、生活补助款共计人民币93,600.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退耕还林条例》中未明确禁止军用土地实行退耕还林,但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使用管理规定》,军用土地由中央军委、总后勤部统一管理,改变土地用途时,由各大单位后勤部批准,报总后勤部备案。毛大拥虽然承包了军用土地,但未经部队内部审批及申请,不应享受退耕还林政策,领取补偿款。毛大拥及同案明知涉案土地为军用土地,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件,为非法占有退耕还林补偿款,而隐瞒事实,虚假申报,骗取退耕还林补偿款的事实,有毛大拥、陈希文、杨孔轶、张明光及关尚华的供述相互印证,并有空白的退耕还林合同、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政府批准行为系其瞒报事实所致,不能反推其行为的合法性。故申诉人毛大拥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理由,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