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文贪污罪申诉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07:4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4)吉刑监字第133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李庆文:

你因贪污一案,对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关于申诉人李庆文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其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定为从犯,应以其实际所得人民币24000元予以量刑,且申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有认罪、悔罪情节,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申诉理由,经查,申诉人李庆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结合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可以认定李庆文利用其职务便利虚报泥草房改造人员,冒领补偿款,骗取国家财物的事实,且其参加了全部十一起犯罪,原判以申诉人参与的全部犯罪的贪污总额量刑并无不当。申诉人称应以其分得的数额量刑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此外,原判在对申诉人量刑时充分考虑了其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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