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2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刘敏杰:
你因原审被告人王德新、代君龙、雷雨故意杀人,代建民、张鹏包庇一案,对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松刑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对王德新量刑轻,应对其限制减刑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王德新的犯罪情节,在法定幅度内,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未限制减刑并无不当。刘敏杰的申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