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刑初字第416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因涉犯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以长朝检刑诉(2014)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刘某在长春市朝阳区某旅店内,以借打电话为名,骗走被害人邵某某“土豪金”苹果5S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620.00元。事后在网上以2,500.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被其挥霍。
2014年4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长春市朝阳区某旅店内,以借打电话为名,骗走被害人王某“土豪金”苹果5S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620.00元。事后在网上以2,000.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被其挥霍。
综上,被告人刘某诈骗2次,诈骗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240.00元。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服法。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刘某在长春市朝阳区某旅店内,以借打电话为名,骗走被害人邵某某“土豪金”苹果5S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620.00元。事后在网上以2,500.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被其挥霍。
2014年4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长春市朝阳区某旅店208室内,以借打电话为名,骗走被害人王某“土豪金”苹果5S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620.00元。事后在网上以2,000.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被其挥霍。
综上,被告人刘某诈骗2次,诈骗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24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抓捕经过及受案登记、通话记录、指认现场照片、户籍信息查询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邵某某陈述、被害人王某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刑期】、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刑的适用】、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后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洪涛
代理审判员 于海江
人民陪审员 侯皓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若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