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抚林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禚某某,曾用名佐某某,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吉林省林业厅驻泉阳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林政监管处处长,现住吉林省抚松县。
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禚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禚某某滥用职权案造成损失数额证据不足,符合按撤回起诉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传曾
二0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郦 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