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耿婷婷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45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飞,女,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杜力涛,吉林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耿婷婷,女,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2013)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飞、耿婷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洪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飞及其辩护人杜力涛、被告人耿婷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以来,被告人李飞、耿婷婷先后三次乘飞机到海南省三亚市,从贩毒人员“王庆”、“阿虎”、“黄毛”手中购买冰毒,并以航空托运的方式运回长春。2013年9月3日,被告人李飞、耿婷婷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对二人租住的地点依法搜查,现场缴获冰毒144.56克。

经鉴定,所缴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李飞、耿婷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无辩解内容。

被告人李飞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飞系初犯,主现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且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以来,被告人李飞、耿婷婷先后三次乘飞机到海南省三亚市,从贩毒人员“王庆”、“阿虎”、“黄毛”手中购买毒品冰毒,并以航空托运的方式运回长春。2013年9月3日,被告人李飞、耿婷婷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对其二人租住的地点依法搜查,现场缴获毒品冰毒144.56克。

经鉴定,所缴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抓捕经过、地市常住人口查询、搜查笔录、邮寄毒品材料、毒品照片及指认毒品照片、侦查实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刁某某、孙某某、邵某证言以及被告人李飞、耿婷婷供述,足以认定。

本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飞、耿婷婷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飞、耿婷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飞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飞没有前科,主现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且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本庭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刑期】、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刑的适用】、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飞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

被告人耿婷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洪涛

代理审判员  于海江

人民陪审员  陈跃华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若愚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