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雨峰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45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洮刑初字第22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雨峰,吉林省白城市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3月2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雨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春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雨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8月份至2015年2月末,被告人张雨峰在白城市师范学院附近以200.00元钱的价格将0.3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一次。以200.00元钱的价格将0.3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赵某某两次。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雨峰在白城市师范学院附近以1200.00元钱的价格将4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2015年3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张雨峰在白城市鸿泰旅店210房间以1200.00元钱的价格将4.5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张雨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雨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部分供认,辩解自己没有单独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和刘某某。

经审理查明:2014年7、8月份至2015年2月末,被告人张雨峰在白城市师范学院附近以200.00元钱的价格将0.3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一次。以200.00元钱的价格将0.3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赵某某两次。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雨峰在白城市师范学院附近以1200.00元钱的价格将4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2015年3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张雨峰在白城市鸿泰旅店210房间以1200.00元钱的价格将4.5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二、证人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张雨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本院对被告人张雨峰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张雨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向张某某和赵某某贩卖过两次冰毒的犯罪事实供认,同时辩解自己没有向张某某和刘某某贩单独卖过冰毒,但有证人张某某和刘某某的证言、证人刘某某与被告人张雨峰通话记录和账单汇款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被告人张雨峰向张某某和刘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成立,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雨峰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雨峰明知明知是冰毒而五次向他人贩卖,冰毒重量为9.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雨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0元。

(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恩友

代理审判员  彭 博

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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