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单成挪用资金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44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37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单成,男,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通化市人,原系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员工,住通化市东昌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24日被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6年9月29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5月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公诉刑诉(2015)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单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单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单成于2008年至2011年年底,在任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斯达舒事业部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终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货款人民币165,380.1元归个人使用。马单成于2015年5月8日投案自首,案发后至提起公诉前,其未归还所挪用的货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单成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有自首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马单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单成于2008年至2011年年底,在任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斯达舒事业部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终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货款人民币165,380.1元归个人使用。马单成于2015年5月8日投案自首,至今尚未归还所挪用的货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单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报案材料,证人郑某某证言,被告人马单成供述与辩解,劳动合同书,出库单,市场交接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单成无视国家法律,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

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单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马单成违法所得人民币165380.1元,返还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邹喜山

人民陪审员  李月楼

人民陪审员  迟海峰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贺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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