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侯卫东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44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37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卫东,男,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镇赉县人,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公诉刑诉(2015)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卫东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卫东伙同刘斌(已判决),于2014年2月27日至同年3月17日期间,在通化市东昌区辖区内,为获取钱财,谎称有能力为被害人李某某亲属涉嫌盗伐林木犯罪办理判处缓刑,先后两次以索要办事费用为名,骗取李某某通过银行向其汇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侯卫东分得赃款人民币75,000.00元用于日常花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卫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侯卫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卫东伙同刘斌于2014年2月27日至同年3月17日期间,在通化市东昌区辖区内,为获取钱财,谎称有能力为被害人李某某亲属涉嫌盗伐林木犯罪办理判处缓刑,先后两次以索要办事费用为名,骗取李某某通过银行向其汇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侯卫东分得赃款人民币75,000.00元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卫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侯卫东供述,同案被告人刘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卫东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诉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卫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侯卫东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75,000.00元返还被害人李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邹喜山

人民陪审员  李秀国

人民陪审员  陈 旭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贺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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