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辽刑申字第10号
再审决定书
原审被告被告人马桂珍、孙建国等10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诈骗、行贿、寻衅滋事、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扣押财产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8日以(2009)辽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闫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数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审被告人闫岩对原审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定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闫岩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经本院(2010)第20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