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7:38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松刑终字第133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前郭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甲,户籍所在地前郭县。曾因赌博,分别于2009年3月2日被罚款人民币500元,2013年1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现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3月8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又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辩护人于圣泽,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前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2015年3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前郭县蒙古艾里乡欣发村家中组织林某某、杨贵超等多人赌博。同日17时许,前郭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指派民警王某某、宋某某、马某甲及辅警高某甲、高某乙前去处理。民警王某某、宋某某、马某甲及辅警高某甲、高某乙来到赌博现场后,被告人马某甲及其弟弟马某乙(另案处理)对执法办案民警进行辱骂,并将民警王某某和辅警高某甲、高某乙殴打致伤,致使参赌人员逃匿,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原审判决对于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过开庭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马某甲供述:2009年2月27日因赌博被长山派出所治安罚款处罚。2012年12月18日因赌博被白依拉嘎派出所治安拘留十日处罚。昨天(2015年3月7日)下午15时许,我喝完酒想找人推牌九,就给林大眼睛(林某某)打电话,林大眼睛同意了,等林某某和一个姓杨的年轻人(杨贵超)到我家后我们就开始玩。当时在我家的几个人也参与了,我拿出我家的牌九,在我家东屋厨房里支起一张方桌玩的。杨贵超坐庄,林某某给他把钱,我在天门,单洪波在坎门,刘金兴在过门,其他人包括崔树平、邢殿贵、王雷“扎针”(随机押,不固定押哪门)。我拿出一千多元钱,裤子后兜里有四千元钱,其他人都是三五百元不等,杨贵超和林某某拿了四、五千元左右。杨贵超推,大概是四千或五千元一单,具体记不清了。我们讲好最小押十元,没讲封顶。我就三十、五十或二百、三百元的往上押,最大一把我押四百元,一把赢了四百元。推了一会,警察就进来了,让我们都蹲下,他们都蹲下了,我当时喝多了,就骂警察,和警察厮把。后来不知谁把门从外边踹开了,参与赌博的人就都跑了。后来警察就把我带到公安机关了。现场赌资大概也就一万左右块钱。我儿媳妇(杨某某)抽红,二十抽一。就是谁赢了二十元杨某某就抽走一元钱,赢一百元杨某某就抽走五元钱。一共抽了多少钱我不知道。我赢了一千元左右,具体没查。我的赌资有一些和警察厮把时掉出来点,让一名警察捡起来扔在桌上了。裤兜里的钱有一些让我媳妇儿赵艳华掏走了。我家不是经常设赌局,就是昨天我喝多了,才想找人玩的。警察进屋时表明身份了,他们有两人出示了警察证。我知道赌博是违法的行为,我赌博的目的是想赢钱。警察到我家时,我家大屋有几个人在打鱼,小屋厨房的人在推牌九。“打鱼”是玩一种赌博机器,10元钱1万分。一按扭发炮弹,当时有俩个女的在我家玩打鱼,我不知道是谁。我家有两台打鱼机,春节前放的。这两台打鱼机是任大伟放我家的,我家开卖店。我俩伍伍分成,挣钱对半分。到现在一共挣了1 000多元钱,我分到600元钱利润。任大伟30多岁,以前我不认识他,他是街里人,他自己到我家去的,说放打鱼机器,挣钱对半分。他说什么事不用我管,有事找他处理。这样,我就同意他放了,我现在找不到他。我没打警察,参与抓赌的辅警高某甲头部伤是怎么形成的我不知道。(出示王某某面部伤相片)这个人面部伤是怎么形成的我不知道,就他让人扣我。我没有用头故意撞王某某面部。警察在我家执法过程中,我骂他们了,我说X你妈的,你给扣子给我解开,咱俩出去单溜。我骂有五、六句,有三、五分钟的时间。他们进屋后,告诉我们,他们是警察,让我们都别动,我问他们,你是哪的警察,你有什么证件。这样他们掏出来警官证,我看见相片是警察,他搜我兜,我当时就反抗了,我酒喝多了。中午在饭店喝有半斤多白酒,晚上喝二两白酒和一瓶啤酒。我酒喝多了,属于醉酒状态。2012年春节前,我因赌博被白依拉嘎派出所拘留10天。

2.证人王某某证言:2015年3月7日晚5点多,我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在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山湾屯的马三家现有人正在赌博。经请示巡警大队长孙彦勇同意,我们受理了此案,我和我们大队的副大队长宋某某,中队长马某甲,辅警高某乙,高某甲乘车迅速赶往现场。经过举报人的陈述,说在一进山湾屯道右侧第二家厢房,一进屋有两台打鱼赌博机,在后屋马三正在聚众推牌九赌博,并且是马三在推,他家前后门。到达现场,我准确的找到了举报人所说的赌博地点。到了马三家,我们去了五个人,是这样分工的:因工作需要,我们没有穿警服,开警车,方便进入现场,防止违法赌博人员逃离。我和宋某某,马某甲三名民警先进屋,马某甲和宋某某先分别控制好前后门,之后我们亮明证件,用出警仪对现场情况录像,辅警高某乙,高某甲负责最后从外围后门进入现场,协助民警控制现场人员。马某甲和宋某某先进入了现场,我在他身后三米左右的距离进入现场,在一进屋,我们看见了有一些人正在用打鱼机赌博,之后我们三人进入屋内,我看见有十余人正围在桌边一圈在推牌九赌博,有不少人手里拿着钱,马三正在洗牌九,是他坐庄推的,我看马某甲,宋某某已经控制好了前后门并且宋某某已经开始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情况,我就从兜里拿出警官证,表明了身份,马某甲在我对面也出示了警官证,并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现场很快被我们控制,这时候我站在门口,其他人都已经蹲下,只有马三站起来奔门口要往外走,之后我拦住了马三,向他出示证件,说我们是警察,你不行走,马三说警察多你妈了X,边说边挣脱我往外走,因为他辱骂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我已经表明身份出示证件,他还骂警察,我命令现场的工作人员给他上手铐,控制他。带上手铐,马三开始辱骂我们,并往门外走,我们将他按住,马三开始放赖,在地上躺着用脚踢我,踢我的腿和腰部,边踹边骂,我控制了他,高某甲上来协助我控制马三,马三先踢了高某甲几脚,有的踢到高某甲身上,有的踢到高某甲腰部,高某甲弯腰按他腿,马三又用力踢了一脚,这一脚踢得很重,踢到高某甲的右侧后脑海了,当时就把高某甲踢倒了,高某甲在地上仰面躺着将近一分钟,起来后高某甲用手把着脖子,吐了一口,这时马三就更猖狂了,破口大骂我们警察,之后前后门都有人在外面踹门,试图冲进现场,我让宋某某给辖区派出所打电话,让他们出警支援我们,现场参赌人员也开始围攻我们,其中有参赌人员把屋里的灯闭了,外面的人强行进入屋内,参赌人员都跑了,马三也起来跑,被我拽住了,马三的儿子冲进屋里,辱骂民警,还作势要揍我们,有一个拄着双拐的人进屋了,用拐棍打我们,高某乙拦着,他被他打了好几拐棍,马三的儿子,还有媳妇、儿媳妇都进屋了,把柴禾堆里、参赌人员坐的椅子底下、海绵垫子下的现场赌资大约有一万四五千元都拿走了。我们无法制止,因为当时马三连作带闹,还要找刀杀我们,马三的儿子和拄拐的人也辱骂阻拦我们,致使我们无法制止。我们只有边控制马三,边劝他,大约有20分钟左右,马三的儿子和他媳妇冲上来和马三一起到了打鱼机那屋,我控制马三在靠南侧的打鱼机,在马三右侧拽着他的右胳膊,马三回过头看我的位置,之后用脑袋撞我左眼睛,撞完还说我撞死你得了,我的左眼当时就封喉了,我就在右侧的打鱼机那躺下了,动不了了,躺了能有十多分钟,我感觉好些才起来。之后我看见马某甲在控制他,我在那一直等,等到蒙古艾里乡派出所来人,他还在那骂,后来局里来人给他带回来了,我因为受伤住院治疗。参赌人员都起来朝门口跑,我们控制不住了,这些参赌人员把我们推到一边和外面踹门的一起把门开开,他们都跑了。我们去的五个人都表明身份了,其中我和宋某某,马某甲出示工作证件了。我们的现场录像是民警使用出警仪录制的,都在出警仪里呢。举报人不同意我说出他的名字和联系方式,不同意出证。我们抓赌的时候,一进屋马三的儿媳妇在马三旁边替马三把钱。当时钱让我抓过来扔到桌子上,被宋某某扣押了。

3.证人高某甲证言:2015年3月7日17时,巡警大队接到线人报案称,在前郭县蒙古艾里乡欣发村山湾屯马某甲家中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接到报警后,我们组织了人员赶赴马某甲家进行抓捕,参加行动的有王某某,宋某某,马某甲,高某乙和我。等我们到达马某甲家的时候,王某某、宋某某、马某甲三人负责从前门进入,我和高某乙负责看守后门。过了一会,宋某某把门开开,我和高某乙就进去了。进屋后,我见参赌的有10人左右,都在地上蹲着,桌子上有牌九。王某某和马某甲出示了警官证,表明了我们身份后,马某甲就不老实,张口骂人:“X你妈的,你警察咋的啊,我他妈整死你。”王某某见马某甲不老实,王某某、高某乙和我上去就将马某甲铐上手铐,马某甲见自己铐上手铐,情绪更加激烈,张口大骂我们执法人员:“X你妈的,我他妈弄死你。”马某甲一直在那破口大骂,因为马某甲喝酒了,自己不小心倒在地上,伸腿踹王某某,我见马某甲踹王某某,上去制止,在我弯腰制止的时候,马某甲一脚就踹在我脖子后面,我一下子就倒在地上,昏迷两分钟左右,醒了过来,我左手捂着脖子,走向厨房的垃圾桶,开始呕吐起来,在我呕吐的时候,马某甲上来踹了我一脚,还说:“小X崽子,我他妈踹死你。”这时一个参赌的人劝马某甲几句,说完这个人就站了起来,来到厨房的门口,这时厨房的灯被一个穿着黑色皮夹克的人给关上了,这帮参赌人员开始不老实,厨房外边的人踹门,厨房内的人开始拽门,就这祥,门开了,因为我们的警力不足,这帮人就跑了,等这帮人跑后,马某甲也站了起来,也要往外走,高某乙和王某某上去制止马某甲,马某甲被拽回来后,马某甲上去就踹王某某,这时,马某乙从厨房外边进来,见王某某和高某乙一边一个拽着马某甲,马某乙就用随身携带的双拐,向高某乙拽着马某甲的手打了过来,高某乙没有及时躲避,马某乙的双拐打在高某乙的左手前臂上,受到马某乙双拐的殴打,高某乙就将拽马某甲的手松开了,之后马某乙就走了。马某甲这时还不老实,脚上没有穿鞋,他的妻子一直给他穿鞋,就是穿不上,后来我们把马某甲带到客厅,将马某甲扶到凳子上坐下,为了让马某甲老实点,王某某在马某甲的右侧拽着马某甲的胳膊,马某甲见胳膊被王某某拽住,从凳子上猛得站了起来,用头撞在王某某的左眼眶上,王某某就迷糊了,躺在地上五分钟左右才起来,依靠在游戏机上。当时王某某的左眼睛红肿起来,两只手麻木。高某乙的手被双拐打的肿了起来。我现在腰椎疼痛,右腿麻木,脊椎串位两节。我和王某某的伤是马某甲殴打致伤的,高某乙的伤是马某乙用双拐打的。我们一进屋的时候,王某某,马某甲二人就亮出自己的警官证说:不要动,我们是警察。声音很大,全屋子的人都能听见。马某甲见警察来抓赌,不但破口大骂,还殴打警察。

4.证人高某乙证言:我是前郭县公安局巡警大队三中队辅警。2015年3月7日I7时,我们巡警接到线人举报,前郭县蒙古艾里乡欣发村山湾屯马某甲家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接到举报后,我们巡警大队组织人员赶赴欣发村山湾屯进行抓捕。当天参加行动的人员有王某某、马某甲、宋某某,高某甲和我。等我们到马某甲家的时候,王某某、宋某某、马某甲负责前门进入,我和高某甲负责看守后门,等他们三人进去后,我们两人也跟着进去了,马某甲推牌九的地点在厨房,当时参赌的人员有7-8人左右,在现场的时候马某甲手中有一个执法记录仪,宋某某手中有一个执法记录仪。我进屋后见参赌的人员都很配合我们的执法,王某某和马某甲出示了警官证,表明了我们身份后,马某甲就不老实,张口骂人:“X你妈的,你警察咋的啊,我他妈整死你。”王某某见马某甲不老实,王某某、高某甲和我上去就将马某甲铐上手铐,马某甲见自己铐上手铐,情绪更加激烈,张口大骂我们执法人员:“X你妈的,我他妈弄死你。”马某甲一直在那破口大骂,因为马某甲喝酒了,自己不小心倒在地上,伸腿踹王某某,高某甲见马某甲踹王某某,上去制止,在高某甲弯腰制止的时候,马某甲一脚就踹在高某甲脖子后面,高某甲一下子就倒在地上,脑袋撞在凳子上,昏迷两分钟左右,高某甲醒了过来,高某甲左手捂着脖子,走向厨房的垃圾桶,开始呕吐起来。马某甲还在地上乱踹,这时一个参赌的人劝马某甲几句,说完这个人就站了起来,来到厨房的门口,这时厨房的灯不知道谁给关了,这帮参赌人员开始不老实,等打开灯的时候,参赌人员站了起来,厨房外边的人踹门,厨房内的人开始拽门,就这样,门开了,因为我们的警力不足,这帮人就跑了,等这帮人跑后,马某甲也站了起来,也要往外走,我和王某某上去制止马某甲,马某甲被我们拽了回来后,马某甲上去就踹王某某,这时,马某乙从厨房外边进来,见王某某和我一边一个拽着马某甲,马某乙就用随身携带的双拐,向我拽着马某甲的手打了过来,我没有及时躲避,马某乙的双拐打在我左手前臂上,受到马某乙双拐的殴打,我的手感到一阵酸痛,我就将拽马某甲的手松开了,之后马某乙就走了。马某甲这时还不老实,脚没有穿鞋,他的妻子一直给他穿鞋,就是穿不上,后来我们把马某甲带到客厅,将马某甲扶到凳子上坐下,为了让马某甲老实点,王某某在马某甲的右侧拽着马某甲的胳膊,马某甲见胳膊被王某某拽住,从凳子上猛的站了起来,用头撞在王某某的左眼眶上,王某某就迷糊了,躺在地上五分钟左右,才起来,依靠在游戏机上。我们抓赌时马某甲和马某乙兄弟二人都妨害了我们执法。王某某的左眼眶部位肿了,伤到什么样子我不知道。高某甲被踹昏迷、呕吐,不知道伤到什么样子,我的左前臂被马某乙用双拐打的红肿。王某某和高某甲的伤是马某甲造成的,我的伤是马某乙造成的。我们一进屋的时候,王某某,马某甲二人就亮出自己的警官证说:不要动,我们是警察。声音很大,全屋子的人都能听见。

5.证人宋某某证言:昨天17时许,大队教导员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举报在蒙古艾里乡有人聚众赌博,让我马上到单位集合。17时40分,我和王某某、马某甲、高某甲、高某乙五人乘坐王某某驾驶的丰田车到蒙古艾里乡下边一个村子(后来我知道是山湾屯),到达后我和王某某、马某甲从前门进入那家房屋,高某甲、高某乙从后门进入,当我们进入后,先看见有两台“打鱼机”,有七个人在玩,右侧屋内有人在玩麻将,我们穿过这间屋子进到后面一间屋子,看见有人在推牌九,房间内有十多个人,我走到后门堵住后门预防他们从后门逃跑,王某某挡在前门,马某甲站到靠窗户处,这时在场的有一名男子警觉了,就要从王某某挡着的门出去,王某某右手一直拿着警官证,这时王某某把警官证举起说:“我们是警察。”马某甲把警官证也举起来说:“我们是警察。”当时我在后门左手用执法记录仪录像,右手举警官证。之后我们让屋内的人都蹲下,这些人都蹲下了,只有王某某跟前的人一直在往外闯,王某某一直在拦阻,这时我喊在后门外的高某甲和高某乙进来,和王某某厮把的那个人辱骂:“警察能XX咋的,这是我家,我们娱乐娱乐咋的?”王某某说:“我们接到举报来的。”那人又说:“举报你妈了个X。”王某某喊:“把他扣上!”我就拿出随身带的手铐递王某某,高某甲过去和王某某把那人的手背到身后上了手铐(后来知道那人叫马某甲),那人就喊:“你打我,我有心脏病。”之后被铐的人就用脚踢踹王某某,王某某先用手挡,几次后王某某把那人的脚按住,这时我身后的门外有人推门,我用力挡着门,门没有被外面的人推开。不一会王某某身后的门不知被谁从外边往里踹,高某甲过去帮王某某按着那人的脚,王某某挡着后边的门,被铐起来的那人突然挣脱高某甲,一脚就踢在高某甲右枕部,当场就把高某甲踢倒在地,过了一会高某甲起来就到垃圾桶边呕吐不止,然后屋里屋外就都有人喊警察打人,王某某身后的门被踹开,屋内的人就都跑出去了,就剩下被铐的人了,那人在屋内来回走动,用脚继续踢踹高某甲、王某某、高某乙,还用身体撞我,后来进来一名女子(后来知道是被铐人马某甲的妻子赵艳华),她把马某甲揣在裤子右后兜里的钱拿走了。之后又进来一名拄双拐的男子,进屋啥都没说就用其中一只钢拐打了高某乙两下。又进来一名20多岁,右臂有纹身的男子进来对我们进行辱骂。被铐的男子一直不停的对我们进行辱骂,长达一个多小时,并威胁我们:“警察能XX咋地,有能耐整死我,要不然等我出来拿侵刀挨个扎死你们。”之后那人到了放“打鱼机”的那屋,王某某拉着他一只胳膊让他坐下,那人坐下后一会,突然站起来用额头猛撞王某某头部,我看见王某某被撞晕倒在地,马某甲赶紧上前接替了王某某控制马某甲。之后那家的两个女的来劝那被铐的马某甲,马某甲就把来劝他的他妻子和另外一个女的骂了,然后起来走到东屋墙边,一边用头撞墙,一边喊警察打人了。又到马某甲面前骂马某甲,后来蒙古艾里派出所的民警来了,我和派出所民警说明了当时情况,再后来防暴大队和治安大队的民警来到后把两台赌博机大主机拆下来并把马某甲带走了。我们进屋后,有人警觉后,我和王某某、马某甲几乎同时出示警官证,并告知在场人我们是警察。

6.证人马某甲证言:昨天17时许,大队教导员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举报在蒙古艾里乡有人聚众赌博,让我组织我中队人员马上到单位集合。我通知高某甲、高某乙到单位,我们集合完大概是17时40分,我和王某某、宋某某、高某甲、高某乙五人乘坐王某某驾驶的丰田车到蒙古艾里乡下边一个村子(后来我知道是山湾屯),到达后我和王某某、宋某某从前门进入那家房屋,高某甲、高某乙从后门进入,当我们进入后,先看见有两台“打鱼机,有七个人在玩,右侧屋内有人在玩麻将,我们穿过这间屋子进到后面一间屋子,看见有人在推牌九,房间内有十多个人,见他们没警觉,我就向右转,穿过赌博人员到他们右边,防止他们从右边的窗户逃跑,我看见王某某挡在前门,宋某某挡在后门,这时有一名男子警觉了,就想从王某某挡着的门出去,王某某右手一直拿着警官证,这时王某某把警官证举起说:我们是警察,我赶紧把我的警官证也举起来说:“我们是警察。”当时我左手用执法记录仪录像,右手举警官证,我看见宋某某在后门也在用执法记录仪在录像。之后我们让屋内的人都蹲下,这些人都蹲下了,只有王某某跟前的人一直在往外闯,王某某一直在拦阻,这时我听见宋某某喊在后门外的高某甲和高某乙进来,我看见高某甲和高某乙进来了,我认为现场已经控制了,就对在我身边蹲下的参赌人员逐个录像,我听见王某某说不用搜查、不用搜查。后来我听见和王某某厮把的那个人说:“警察能XX咋的,这是我家,我们娱乐娱乐咋的。”然后我听见王某某说:“我们接到举报来的。”那人又说:“举报你妈了个逼。”王某某喊:“把他扣上!”我往那边看,看见那人在和王某某支把,高某甲过去和王某某把那人的手背到身后上了手铐(后来知道那人叫马某甲),那人就喊:“你打我,我有心脏病。”王某某说:“你说说我打你哪了?”那人不说。之后被铐的人就用脚踢踹王某某,王某某先用手挡,几次后王某某把那人的脚按住,王某某身后的门不知被谁从外边往里踹,高某甲过去帮王某某按着那人的脚,王某某挡着后边的门,被拷起来的那人突然挣脱高某甲,一脚就踢在高某甲右枕部,当场就把高某甲踢倒在地,过了一会高某甲起来就到垃圾桶边呕吐不止,然后屋里屋外就都有人喊警察打人,王某某身后的门被踹开,屋内的人就都跑出去了,就剩下被铐的人了,那人在屋内来回走动,用脚继续踢踹高某甲、王某某、高某乙,还用身体撞宋某某,后来进来一名女子(后来知道是被铐人马某甲的妻子赵艳华),她把马某甲揣在裤子右后兜里的钱拿走了。之后又进来一名拄双拐的男子,进屋啥都没说就用其中一只钢拐打了高某乙两下。又进来一名20多岁,右臂有纹身的男子进来对我们进行辱骂。被铐的男子一直不停的对我们进行辱骂,长达一个多小时,并威胁我们说:“警察能XX咋地,有能耐整死我,要不然等我出来拿侵刀挨个扎死你们。”之后那人到了放打鱼机的那屋,王某某拉着他一只胳膊让他坐下,那人坐下后一会,突然站起来用额头猛撞王某某头部,我看见王某某被撞晕了,就赶紧上前接替了王某某。之后那家的两个女的来劝那被铐的马某甲,我就让开了,马某甲就把来劝他的他妻子和另外一个女的骂了,然后起来走到东屋墙边,一边用头撞墙一边喊:“警察打人了。”又到我面前骂我:“你录你妈了个X,你就是个小X崽子,X你妈的,等我出来整死你。”后来蒙古艾里派出所的民警来了,王某某他们说完情况就离开了,再后来防爆大队和治安大队的人来把人和打鱼机主板都带走了。我们抓赌时没着警装,也没开警车,我们进屋后,有人察觉后我和王某某几乎同时出示警官证,并告知在场人我们是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王某某左眼上眼皮肿的睁不开了,高某甲一直捂着被踢的右侧头部吐了,高某乙被踢了一脚,被打了两拐,宋某某被马某甲用身体撞了几次,受没受伤不知道,其他人没看见受伤。

7.证人马某乙证言:2015年3月7日15时左右,我到我三哥马某甲家去溜达,到那后,我见马某甲家的两台打鱼机都有人在玩,我就去了一台没有人的机器上分,另一台捕鱼机人很多,那些人中我就认识张文,我上了20块钱,2万分,我就开始玩,这时警察来抓赌,直接奔厨房去了,我也没有理会,继续玩我的打鱼机。我听见马某甲在那不是好声音的喊,我就过去了,我看见有两个人在那拽我三哥马某甲,马某甲要往外走,手上戴着手铐子,我就用双拐挡了一下,打在一个年轻的小伙手上,小伙的手被我的双拐打上后,就松开了马某甲。我用双拐打的那个小伙子我不认识,不知道叫什么名,后期才知道是警察。因为那个警察拽我三哥马某甲了,所以我就用双拐给那个拽马某甲的警察打了,打在手上。我在玩打鱼机的时候,马某甲家的厨房有7-8人左右,他们在玩牌九,他们玩8块,10块的。警察到马某甲家抓赌没有穿警服,先期出没出示证件我不知道,后期给马某丙出示证件我看见了,才知道是警察。

8.证人林某某证言:昨天(2015年3月7日)晚上16时许,马三(马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山湾他家里玩一会,我就和杨牛(杨贵超)一起坐宇坤朋的车到山湾屯马某甲家了,到那之后,杨贵超推的,我给杨贵超把钱,是我拿的钱,总共4 800元钱,之后他们屯子人押的,当时玩的人有7、8个人,马某甲押天门,过门和坎门的人我不认识,但是押坎门的人他们屯子人说他有精神病,最小可以押十元的,最大一把是马某甲押的,是四百多元,那把马某甲赢了,马某甲的儿媳妇抽红,大约玩了能有一个小时,进屋了几个人,之后马某甲往外推其中一个岁数大的人,之后这个人把警官证亮出来了,说是警察抓赌,之后来的人里还有人录像,民警让我们蹲下,马某甲就开始骂警察,之后民警就把他铐上了,铐上他之后,马某甲还骂警察,用脚踢警察,还把其中一个年轻的小孩踢脑袋上了,这个小孩当时就被踢倒了,之后挺长时间才起来,起来后这个小孩就吐了,我看见他吐了还召唤那个小孩坐下来歇着,之后马某甲始终骂警察,还用脚踢警察,我还劝马某甲,我说你骂有啥用,有事说事呗,马某甲没听我的,继续骂,后来有人踹门,还在外面喊,之后就进来人了,参赌的人也都跑了,我也跑了。警察进屋后,说我们是警察,出示警察证,这是我的证件,你们都蹲下、把钱放桌子上。我们蹲下了,马某甲要往出推一个穿便衣的警察,那个警察说我们是警察,出示证件,开始录像。马某甲推警察,警察让把他扣上,然后就把他放倒了,他就开始骂上了。

9.证人杨某某证言:2015年3月7日下午的时候,我在蒙古艾里乡欣发村山湾屯我家里,我家里面有两台打鱼机,当时杨艳在我家玩,杨艳让我上10块钱的分,还有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在那玩,面熟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他们也在那玩打鱼机,当时我手中能有60元左右的上分钱,我要上厕所,出门的时候跟我家里老爷子马某甲碰个头,这时王警官(后来知道的)领着人来抓赌,王警官上去把我家老爷子绷住了,王警官后面的人上来就把马某甲铐上手铐子,马某甲不老实,王警官和那个人上去就把马某甲按倒,用脚踩着马某甲的胸口,叫后面的警察进屋。马某甲的兜里面有钱,具体数目多少不知道,一个年轻的警官上去把兜里面的钱搜了出去,警察见我手中有钱,就把我手中的钱搜了出去,我就蹲在那了。就有人把门踹开,人就全跑了,我就看见马某甲在地上躺着,马某甲说孩子不干了,让我去看孩子,我就看孩子了。客厅的两个打鱼机,我就知道杨艳在那玩了,杨艳是单洪波的媳妇,还有两个人我不认识,他们是我们屯子的。我家的两台打鱼机放了能有1个多月,不知道挣多少钱,10块钱1万分。2015年3月7日那天打鱼机挣了60元左右。庭审中,证人杨某某证实公安人员在刚进到屋里时并未出示证件,是在制服被告人后才出示的证件。

10.被告人赵艳华证言:2015年3月7日14时左右,在前郭县蒙古艾里乡欣发村山湾屯我家里,王雷,我,马某甲我们三人在南屋的麻将机上,我跟马某甲说:你推一会牌九,我押点。之后马某甲就开始跟我们玩牌九,马某甲坐庄,我和王雷我们几个就开始玩,我开始的时候押一块钱,这一块钱我输了,让马某甲赢去了,我又押了五块钱,没有输赢我就做饭去了,吃完饭后,我就跟刘三媳妇(叫什么我不知道),刘三小姑子,胡霞我们四人在一起打麻将,我们打2毛5的,因为打的太小,我不知道该收多少台费,以前我家全是5毛以上的,收台费是20元台费,他们这太小,他们就说收8块钱,我们四人就开始玩,玩了3、4把牌,公安局来抓赌,我们这桌就散了。我听见外屋有人哭,我就去看看,我见我家儿媳妇杨某某在那哭,当时我家儿媳妇在厨房里面,厨房里面的人在那推牌九,至于谁在厨房里面我不知道,我见厨房里面有人在摄像,他们给我亮了警官证,我才知道是公安局来抓赌的,这些人是警察。我在房后的时候,我就听见屋里面有人说门开了,就见10多个人往外跑,是谁我没有看清楚,我赶紧奔厨房去,我见马某甲在地上躺着,有一只脚没有穿鞋,我给马某甲找到鞋后就给他穿上,马某甲在地上躺着,就开始破口大骂:“X你妈的,我的钱让公安局搜去了。”我赶紧到马某甲的屁股兜里面掏钱,见兜里面有2 000元现金和银行卡,我就把这钱放进我自己的兜里面。之后警察就把马某甲扶了起来,我跟马某甲说:不要在这屋里了,赶紧去客厅吧,之后这些人和马某甲就到客厅去了。我问马某甲在哪喝的酒。马某甲跟我说用他妈你管啊,我在那吃的饭。我见马某甲不老实,我就跟一个姓王的警察一起把马某甲扶到凳子上坐下,王警官在马某甲的右边,我在马某甲的左边,我们两人扶马某甲,马某甲还不老实,当时马某甲的手已经上手铐了,马某甲就上下乱窜,用头撞在姓王警官的左眼睛上,当时王警官就依靠在打鱼机上了,左手一直捂着头。过了一会,蒙古艾里派出所的民警就过来了,马某甲才消停一会,我见马某甲不听话,我也不管了,我就上炕休息了。辅警高某甲头部的伤是怎么形成的我不知道,我看见他的时候,高某甲手把着脖子坐在冰箱那。后期我听我女儿马翠说高某甲的伤是被马某甲踹的,导致受伤了。王警官的伤是马某甲用头撞的,当时我在场。王某某眼部伤是我给马某甲穿鞋的时候,马某甲用头将王某某撞伤,当时我也拽不住他,马某甲用脑袋撞墙3、4下子,我见他这样,我也不管了。赌具牌九是我家提供的、赌博场所是我家。饭前玩牌九是我提议的,饭后麻将是刘金兴妈妈主张玩的,我找的人,至于厨房的牌九是谁主张的我不知道。

11.证人马某丙证言:当其要求出示证件时,王某某从身背后拿出一个证,晃了三下,然后揣到兜内,其没有看清证件。

12.证人崔某某证言:当时我们正在那玩,有一个岁数大的,拿个包走到我旁边,我就说“又来手子了。”他就把马三搂住了,又上来了两三个人,把马三扣上了。马三不老实,他就用脚踹马三。当时他们没着装,也没有说明身份。

13.松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病情介绍两份、门诊诊断书一份及王某某照片证明:王某某、高某甲、高某乙均受伤。

14.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明:马某甲系被抓获。

15.出警经过二份及现场录像资料证明:出警的过程。

16.前郭县公安局[2015]第5号、第12号处罚决定书及处罚告知书证明:参赌的人员杨某某、林某某被行政处罚。

17.前郭县公安局[2009]第84号、[2013]第24号证明:被告人因赌博于2009年3月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处以治安罚款人民币500元;2013年1月5日,被告人因赌博被前郭县公安局处以治安罚款人民币3 000元,拘留15日。

18、身份证明材料证明:王某某、宋某某、马某甲系前郭县公安局在编民警,高某甲系前郭县公安局公益岗位人员。

19、社会危险性说明证明:被告人马某甲有逮捕必要。

20、前郭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参赌的其他人员在案发后到外地打工,未能取到材料。

21、前郭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举报系匿名举报。

22、被告人马某甲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曾因赌博被前郭县公安局两次行政处罚。

23、前郭县公安局关于马某甲妨害公务案的处理意见证明:前郭县公安局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马某甲从重处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甲曾因赌博被二次行政拘留,本次聚众赌博,将三名警察殴打致伤,情节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马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诉人马某甲的上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其承认在公安亮明警官证后一怒之下给公安打了,但公安之前没有亮明身份。没有证据证实前郭县公安局巡警是依法执行职务,不是在执法时间、执法地点执法,也没有穿着警服,对上诉人实施暴力,用语言刺激被告人。所以本案没有排除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无罪。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对经原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审查确认。

关于上诉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认为公安人员执法违法,马某甲不构成犯罪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马某甲系在进行聚众赌博违法活动过程中被人民警察当场抓获,并在其明知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情况下,将多名警察殴打致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故对其此点上诉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宜兵

审 判 员  孙 丽

代理审判员  陈鸿熙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国民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