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光洙,郑明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37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2404刑初3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光洙,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朝鲜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珲春市,暂住珲春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珲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明日,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朝鲜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珲春市,暂住珲春市。曾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6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5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珲春市看守所。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检察院以珲检刑检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光洙犯盗窃罪,被告人郑明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珲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香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光洙、郑明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蔡光洙窜至珲春市靖和街兴源小区B座5栋楼下,将郑某某停放的吉H5676L号尼桑轿车车门打开后,窃取车内的一盒中华烟和人民币50元。

2015年8月2日2时许,被告人蔡光洙窜至珲春市靖和街蓬莱人家饭店附近,将吴某停放的吉HF8622号五菱牌面包车车门打开后,窃取车内的一套渔具。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445元。

2015年8月14日2时许,被告人蔡光洙窜至珲春市靖和街建东胡同,将金某某停放的哈佛H6越野车车窗打开后,窃取车内一套渔具。第二天,蔡光洙将渔具交给郑明日。郑明日在明知渔具系蔡光洙窃取所得而予以藏匿。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655元。

2015年8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蔡光洙窜至珲春市新安街海尔专卖店后院,将朴某某停放的丰田霸道越野车左后侧玻璃砸碎后,窃取车内三条南京烟、一把多功能刀。蔡光洙作案后将其中二条南京烟和一把多功能刀交给郑明日。郑明日在明知两条南京烟和多功能刀系蔡光洙盗窃所得而予以藏匿。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人民币720元。

2015年8月18日2时许,被告人蔡光洙窜至珲春市靖和街兴源小区B座2栋楼下,将郑某某停放的丰田霸道越野车后侧玻璃砸碎后,窃取车内一条硬中华烟、半条软中华烟及人民币80000元。蔡光洙作案后将盗得赃款中的人民币55000元和一条硬中华烟交给郑明日,郑明日明知人民币55000元系蔡光洙盗窃所得而用赃款购买一辆摩托车、一部三星S6手机、一条黄金项链、一个沙发、二张床等物品全部挥霍。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人民币640元。

2015年8月18日2时30分许,被告人蔡光洙窜至珲春市靖和街兴源小区B座,将姜某某停放的雷克萨斯越野车左后侧玻璃砸碎后,窃取车内一个LV牌眼镜。蔡光洙作案后将该眼镜交给郑明日。郑明日在明知眼镜系蔡光洙盗窃所得而予以藏匿。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人民币920元。

2015年8月21日3时许,被告人蔡光洙窜至珲春市靖和街兴源小区B座4号楼楼下,将李某某停放的丰田霸道越野车左后侧玻璃砸碎后,未发现贵重物品而离去。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人民币640元。

2015年8月21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蔡光洙窜至珲春市靖和街兴源小区8栋东侧,将陈某某停放的奔驰轿车右后侧玻璃砸碎后,窃取车内三条大熊猫烟。蔡光洙作案后将二条大熊猫烟交给郑明日。郑明日在明知烟系蔡光洙盗窃所得而予以藏匿。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人民币810元。

2015年8月23日2时许,被告人蔡光洙在珲春市靖和街金台花园2栋楼下,将王某某停放的路虎越野车右后侧玻璃砸碎后,窃取车内饼干及路虎车备用钥匙。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人民币1840元。

2015年8月23日2时30分许,被告人蔡光洙在珲春市靖和街金台花园3栋楼下,将王某某停放的吉H0005E号丰田霸道越野车左后侧玻璃砸碎后,窃取车内一部平板电脑。蔡光洙作案后将电脑交给郑明日。郑明日在明知电脑系蔡光洙盗窃所得而予以藏匿。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人民币720元。

2015年8月23日3时许,被告人蔡光洙在珲春市靖和街金台花园3栋楼下,将于某某停放的丰田霸道越野车右后侧玻璃砸碎后,未发现贵重物品而离去。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人民币720元。

2015年8月23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蔡光洙在珲春市靖和街牡丹家园1号楼楼下,将王某某停放的吉H9900C号丰田霸道越野车右后侧玻璃砸碎后,未发现贵重物品而离去。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人民币640元。

2015年8月24日2时许,被告人蔡光洙在珲春市新安街馨安小区12栋楼下,将孙某某停放的吉AT2345号保时捷卡宴车右侧玻璃砸碎后,窃取车内一个手包及人民币7000元。蔡光洙作案后将手包及人民币3500元交给郑明日。郑明日在明知手包及人民币系蔡光洙盗窃所得而予以藏匿。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人民币1035元。

2015年8月25日3时许,被告人蔡光洙在珲春市新安街盛博停车场内,将林某某停放的保时捷卡宴车右后侧玻璃砸碎后,未发现贵重物品而离去。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人民币920元。

2015年8月25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蔡光洙在珲春市新安街盛博停车场内,将赵某某停放的汉兰达越野车玻璃砸碎后,窃取车内一串佛珠。蔡光洙作案后将佛珠交给郑明日。郑明日在明知佛珠系蔡光洙盗窃所得而予以藏匿。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人民币533.33元。

2015年8月25日4时许,被告人蔡光洙在珲春市新安街高航口腔门前,将周某停放的雷克萨斯越野车玻璃砸碎后,窃取车内5盒南京烟。蔡光洙作案后将四盒南京烟交给郑明日。郑明日在明知烟系蔡光洙盗窃所得而予以藏匿。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为人民币1218.33元。

被告人蔡光洙共盗窃16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8150元,毁损财物价值为人民币11356.66元;被告人郑明日明知香烟、渔具、人民币58500元等财物系蔡光洙盗窃所得而予以藏匿、挥霍,其总价值为59155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明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扣押11个鱼竿、1个纱网、2瓶茅台酒、2个匕首、7条香烟、2瓶葡萄酒、3个鱼漂、1套鱼钩、1串佛珠,从证人蔡春锡处扣押2个鱼竿、海竿包、渔具包、鱼钩盒、捞网竿。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光洙、郑明日在侦查阶段予以供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经过、自首证明,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蔡某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某、吴某、金某某、朴某某、郑某某、姜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林某某、赵某某、周某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光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明日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数额超过五万元,其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蔡光洙、郑明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蔡光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明日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可对被告人蔡光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郑明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故根据被告人蔡光洙、郑明日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蔡光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郑明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光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 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明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 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蔡光洙给各被害人赔偿犯罪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继续追缴被告人蔡光洙、郑明日的违法所得退还给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退还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世渊

人民陪审员  郑小兰

人民陪审员  金竹松

二〇一六年 二月 二日

书 记 员  朱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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