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绿刑初字第261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威,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因本案,于2014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2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郭东生,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初文斌(化名:赵阳),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捕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因本案,于2014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3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德利,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景洲,吉林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洪江涛(化名:姜利辉),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捕前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本案,于2014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2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晓东,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公诉刑诉(2014)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王欣、王亭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威及其辩护人郭东生、被告人初文斌及其辩护人李景洲、张德利、被告人洪江涛及其辩护人王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初,由被告人李威实际出资30万元,使用黑龙江省巴彦县人吕某的身份证件在长春市绿园区注册成立了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吕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三十万元,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品牌策划推广、企业营销策划,注册地址:绿园区景阳大路于普阳街交汇处上海盛世名城1幢117房)。被告人李威找到被告人初文斌(化名赵阳)、被告人洪江涛(化名姜利辉),由洪江涛担任泰海公司行政总经理,由被告人初文斌担任泰海公司培训师在长春市招收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业务人员分为若干业务组,以向群众宣传吸收存款后对外发放高利贷、成立小额担保贷款公司和成立典当行开展典当业务为名,采用拨打电话、开推介会等宣传方式以高息(三个月为一周期,月利息5%)为诱饵向不特定群众15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到案发时,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261.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234.1597万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的供述、证人邹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高某甲、刘某甲、王某丙、徐某甲、张某甲、王某丁、李某甲、吴某甲、刘某乙、鲁某、王某戊、勾某某、孙某甲、蒋某甲、纪某甲、赵某甲、刘某丙、丁某、杨某甲、何某甲、包某甲、陈某甲、邢某甲、潘某、王甲、闫某某、王某卯、王某辰、丛某某、罗某某、张某乙、王某巳、白某某、付某某、韩某、于某某、钱某某、王某壬、房某某、张某丙、李某某、赵某乙、郭某某、史某某、平某某、赵某丙、王某癸、郝某某、李某乙、杨某、王某子、许某某、杨某乙、刘某丙、赵某丁、赵某戊、刘某丁、陈某乙、张某丁、徐某乙、李某、迟某、蓝某某、生某某、寇某某、陈某丙、李甲、范某某、马某某、柳某某、孙某乙、李某乙、金某某、刘某戊、丁某某、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程某某、李某丙、王某丑、陈某、王某寅、刁某某、范某某、田某某、王某卯、武某某、白某甲、孙某己、顾某某、张某丁、赵某戊、张某戊、常某某、王某辰、宋某某、崔某某、张某己、张某庚、王某巳、刘某己、高某乙、仇某某、姜某某、于某某、周某某、杨某丙、修某某、孙某己、陈某丁、王某午、陈某丁、梁某某、邱某、邵某某、金某甲、赵某、吴某甲、吴某乙、闫某甲、于某甲、张某辛、石某某、刘某庚、王乙、于某甲、李某丁、王某未、谢某甲、 于某乙、邢某乙、刘某辛、王某申、曹某某、王某酉、高某丙、朱某甲、郑某某、金某丙、朴某某、张某壬、郭某甲、阴某某、李某戊、庞某某、滕某某、王某戌、佟某某、宋某某、赵某己、米某某、孙某庚、万某甲、万某乙、王丙、闫某乙、曲某某、李某己、张某癸、张某子、何某甲、张某丑、王某亥、高甲、刘甲、路某、李乙、梅某某、赵某戌、胡某某、施某某、王某瑞、李某成、李某素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罚没财物清单、泰海公司经营场所照片、泰海公司设立相关材料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查询单、房屋租赁合同、辨认笔录、张某丑提供部分公司业务账、泰海公司通讯录及宣传单、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条、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司法鉴定审计报告及会计师资质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威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本案应为单位犯罪,被告人李威并未直接实施犯罪;用于抵押的金条、钻石等物品的价值200万元,应当在犯罪数额当中予以扣除。
被告人初文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初文斌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初文斌在本案中只是招聘和培训业务员,并未以开推介会的形式从事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应认定为从犯;初文斌的违法收入应认定为40万元。
被告人洪江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洪江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江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异议,认为本案为单位犯罪,被告人洪江涛既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由被告人李威实际出资30万元,使用黑龙江省巴彦县人吕某的身份证件在长春市绿园区注册成立了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吕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三十万元,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品牌策划推广、企业营销策划,注册地址:绿园区景阳大路于普阳街交汇处上海盛世名城1幢117房)。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洪江涛负责将吸收的资金汇至李威帐户、被告人初文斌担任泰海公司培训师在长春市招收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业务人员分为若干业务组,以向群众宣传吸收存款后对外发放高利贷、成立投资公司和成立典当行开展典当业务为名,采用拨打电话、开推介会等宣传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群众17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到案发时,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253.95万元,共造成损失1173.7227万元。
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邹某某吸收人民币5万元,得到利息4000元,其损失4.6万元。
2、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王某甲吸收人民币5万元,未返还,其损失5万元。
3、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王某乙吸收人民币10万元,未返还,其损失10万元。
4、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高某甲吸收人民币2万元,未返还,其损失2万元。
5、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刘某甲吸收人民币28万元,返还利息7000元,其损失27.3万元。
6、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王某丙吸收人民币2万元,其损失2万元。
7、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徐某甲、魏桂新分别吸收人民币1万元及2万元,其损失3万元
8、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张某甲吸收人民币6万元,其损失6万元。
9、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王某丁吸收人民币1万元、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王某丁(马凤祥名下)吸收人民币4万元,未返还,其损失5万元。
10、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李某甲吸收人民币6万元、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李某甲吸收人民币3万元,未返还,其损失9万元。
11、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吴某甲吸收人民币1.5万元,未返还,其损失1.5万元。
12、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刘某乙吸收人民币1万元,其损失1万元。
13、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鲁某吸收人民币1万元,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鲁某吸收人民币1万元,其损失2万元。
14、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借款为名向王某戊吸收人民币共计11万元(其中包含王莲名下人民币2万元、苗锡香名下人民币2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2000元,其损失10.8万元。
15、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借款为名向勾某某吸收人民币共计5000元,返还利息人民币500元,其损失4500元。
16、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孙某甲吸收人民币2万元,其损失2万元。
17、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蒋某甲吸收人民币2万元,未返还,其损失2万元。
18、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纪某甲吸收人民币5.4万元(含赵某甲名下14000元),返还利息人民币5400元,其损失4.86万元。
19、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刘某丙吸收人民币5万元,其损失5万元。
20、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丁某吸收人民币3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1500元,其损失2.85万元。
21、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杨某甲吸收人民币4万元,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杨某甲吸收人民币5万元(含何某甲名下人民币2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2000元,其损失8.8万元。
22、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包某甲吸收人民币3万元(含陈某甲名下2万元),其损失3万元。
23、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邢某甲吸收人民币10万元,其损失10万元。
24、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潘某吸收人民币9万元,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潘某吸收人民币4万元,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潘某吸收人民币5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2000元,其损失17.8万元。
25、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王甲吸收人民币1万元,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王甲吸收人民币4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2400元,其损失4.76万元。
26、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闫某某吸收人民币1万元,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闫某某吸收人民币1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200元,其损失1.98万元。
27、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王某卯吸收人民币5万元,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王某卯(王某辰名下)吸收人民币15万元,其损失20万元。
28、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丛某某吸收人民币1万元,其损失1万元。
29、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罗某某吸收人民币4万元,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罗某某吸收人民币4万元,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罗某某吸收人民币5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4000元,其损失12.6万元。
30、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张某乙吸收人民币5万元(含张某戊名下3万元),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张某乙吸收人民币3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3000元,其损失7.7万元。
31、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王某巳吸收人民币3万元,其损失3万元。
32、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白某某吸收人民币2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1500元,其损失1.85万元。
33、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付某某吸收人民币2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1000元,其损失1.9万元。
34、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韩某吸收人民币2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2000元,其损失1.8万元。
35、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于某某吸收人民币3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3000元,其损失2.7万元。
36、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钱某某吸收人民币8万元(含李振坤名下5万元),其损失8万元。
37、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王某壬吸收人民币3万元,其损失3万元。
38、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房某某吸收人民币1万元,其损失1万元。
39、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张某丙吸收人民币1万元,其损失1万元。
40、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李某某吸收人民币3万元,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李某某吸收人民币1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500元,其损失3.95万元。
41、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赵某乙吸收人民币2万元,其损失2万元。
42、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郭某某吸收人民币3万元,其损失3万元。
43、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史某某吸收人民币3万元,其损失3万元。
44、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平某某吸收人民币10万元,其损失10万元。
45、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赵某丙吸收人民币3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3000元,其损失2.7万元。
46、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王某癸吸收人民币4万元,返还利息3000元,其损失3.7万元。
47、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郝某某吸收人民币3万元,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郝某某吸收人民币4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2000元,其损失6.8万元。
48、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李某乙吸收人民币1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500元,其损失0.95万元。
49、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杨某吸收人民币3万元,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杨某吸收人民币4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3200元,其损失6.68万元。
50、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王某子吸收人民币5万元,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王某子吸收人民币4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1400元,其损失8.86万元。
51、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许某某吸收人民币3万元,其损失3万元。
52、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杨某乙吸收人民币4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4000元,其损失3.6万元。
53、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刘某丙吸收人民币3万元,其损失3万元。
54、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赵某丁吸收人民币3万元,其损失3万元。
55、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赵某戊吸收人民币6万元,其损失6万元。
56、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刘某丁吸收人民币4万元,其损失4万元。
57、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陈某乙吸收人民币8万元,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陈某乙吸收人民币4万元,其损失12万元。
58、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张某丁吸收人民币1万元,其损失1万元。
59、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徐某乙吸收人民币3万元,其损失3万元。
60、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李某吸收人民币1万元,其损失1万元。
61、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迟某吸收人民币3万元,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迟某吸收人民币2万元,其损失5万元。
62、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蓝某某吸收人民币1万元,其损失1万元。
63、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生某某吸收人民币22万元(含寇某某名下11万元),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生某某吸收人民币5万元(寇某某名下),其损失27万元。
64、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陈某丙吸收人民币1万元,其损失1万元。
65、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李甲吸收人民币1万元,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李甲吸收人民币3万元,其损失4万元。
66、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范某某吸收人民币6000元,其损失6000元。
67、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马某某吸收人民币3万元,其损失3万元。
68、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柳某某吸收人民币4万元,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柳宝洁吸收人民币3万元,其损失7万元。
69、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孙某乙吸收人民币2万元,其损失2万元。
70、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李某乙吸收人民币4万元,其损失4万元。
71、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金某某吸收人民币5万元,其损失5万元。
72、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刘某戊吸收人民币2万元,其损失2万元。
73、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丁某某吸收人民币7万元,其损失7万元。
74、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孙某丙吸收人民币56万元(含孙某丁名下11万元、孙某戊名下15万元、程某某名下15万元),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孙某丙吸收人民币28万元(含孙某丁名下13万元、程某某名下10万元),返还利息4.9万元,其损失79.1万元。
75、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李某丙吸收人民币3万元,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李某丙吸收人民币5万元,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李某丙吸收人民币4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4500元,其损失11.55万元。
76、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王某丑吸收人民币13万元,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王某丑吸收人民币8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2803元,其损失20.7197万元。
77、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陈某吸收人民币2万元,其损失2万元。
78、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王某寅吸收人民币3万元,其损失3万元。
79、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刁某某吸收人民币7万元,其损失7万元。
80、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范某某吸收人民币3万元,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范某某吸收人民币5万元,获得利息1500元,其损失7.85万元。
81、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田某某吸收人民币3万元,其损失3万元。
82、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王某卯吸收人民币3万元,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王某卯吸收人民币2万元,其损失5万元。
83、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武某某吸收人民币25万元,以其它方式吸收证人武某某人民币15万元,返还利息3万元,其损失24万元。
84、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白某甲吸收人民币15万元,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白某甲吸收人民币1万元,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白某甲吸收人民币7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4500元,其损失22.55万元。
85、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孙某己吸收人民币2万元,其损失2万元。
86、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顾某某吸收人民币61万元,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顾某某吸收人民币21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1.7万元,其损失80.3万元。
87、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张某丁吸收人民币1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1000元,其损失0.9万元。
88、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赵某戊吸收人民币3.6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1.8万元,其损失1.8万元。
89、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常某某吸收人民币5万元,其损失5万元。
90、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王某辰吸收人民币5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5000元,其损失4.5万元。(无证人笔录,只有自述材料及借款合同、收据)
91、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宋某某吸收人民币1万元,其损失1万元。(无证人笔录,只有自述材料及入股说明书)
92、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崔某某吸收人民币30万元,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崔某某吸收人民币10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7000元,其损失39.3万元。
93、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张某己吸收人民币2万元,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张某己吸收人民币1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7500元,其损失2.25万元。
94、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张某庚吸收人民币4万元,以其它方式向证人张某庚吸收人民币3万元,其损失7万元。
95、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王某巳吸收人民币1万元,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王某巳吸收人民币5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3000元,其损失5.7万元。
96、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刘某己吸收人民币2万元,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刘某己吸收人民币6万元,其损失8万元。
97、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高某乙吸收人民币8000元,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高某乙吸收人民币6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6800元,其损失6.12万元。
98、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仇某某吸收人民币3万元,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仇某某吸收人民币8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1.25万元,其损失9.75万元。
99、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姜某某吸收人民币4万元,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为名向证人姜某某吸收人民币7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9500元,其损失10.05万元。
100、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陈某丁吸收人民币3万元,其损失3万元。
101、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于某某吸收人民币1万元(含周某某名下5000元),返还利息人民币1500元,其损失0.85万元。
102、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梁某某吸收人民币8万元,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梁某某吸收人民币5万元,其损失13万元。
103、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邵某某吸收人民币1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400元,其损失0.96万元。
104、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邱某吸收人民币15万元,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邱某吸收人民币5万元,其损失20万元。
105、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闫某甲吸收人民币1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1500元,其损失0.85万元。
106、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赵某吸收人民币70万元(含赵某名下40万元、吴某甲名下15万元、吴某乙名下15万元),其损失52.3万元。
107、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杨某丙吸收人民币5万元,返还利息500元,其损失4.95万元。
108、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方式为名向证人金某甲吸收人民币3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1200元,其损失2.88万元。
109、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修某某吸收人民币1万元,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修某某吸收人民币2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1500元,其损失2.85万元。
110、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孙某己吸收人民币2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6000元,其损失1.4万元。
111、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陈某丁吸收人民币1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200元,其损失0.98万元。
112、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于某乙吸收人民币2万元,其损失2万元。
113、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邢树香吸收人民币2万元,其损失2万元。
114、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方式为名向证人刘某辛吸收人民币2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1000元,其损失1.9万元。
115、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王某申吸收人民币1万元,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王某申吸收人民币1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1200元,其损失1.88万元。
116、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曹某某吸收人民币4万元,其损失4万元。
117、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王某酉吸收人民币3万元,其损失3万元。
118、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高某丙吸收人民币7万元,其损失7万元。
119、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朱某甲吸收人民币1万元,以其它方式吸收证人朱某甲人民币6000元,其损失1.6万元。
120、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郑某某吸收人民币2万元,其损失2万元。
121、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方式为名向证人金某丙吸收人民币3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3000元,其损失2.7万元。
122、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方式为名向证人朴某某(以金玉今名义)吸收人民币1万元,其损失1万元。
123、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张某壬吸收人民币3万元,其损失3万元。
124、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郭某甲吸收人民币5万元,其损失5万元。
125、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阴某某吸收人民币1万元,其损失1万元。
126、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方式为名向证人李秀芝吸收人民币7万元,其损失7万元。
127、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庞某某吸收人民币5万元(含滕某某名下1万元),返还利息4000元,其损失4.6万元。
128、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王某戌吸收人民币6万元,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王某戌吸收人民币3万元,其损失9万元。
129、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佟某某吸收人民币2万元,其损失2万元。
130、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赵某己吸收人民币10万元,其损失10万元。
131、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米某某吸收人民币2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1000元,其损失1.9万元。
132、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孙某庚吸收人民币35万元,其损失22万元。
133、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王丙吸收人民币7万元,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方式为名向证人王丙吸收人民币3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1500元,其损失9.85万元。
134、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闫某乙吸收人民币5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8000元,其损失4.2万元。
135、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宋某某吸收人民币34万元,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方式为名向证人宋某某吸收人民币7万元,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宋某某吸收人民币7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7000元,其损失47.3万元。
136、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曲某某吸收人民币5万元,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方式为名向证人曲某某吸收人民币7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9000元,其损失11.1万元。
137、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李某己吸收人民币24万元,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方式为名向证人李某己吸收人民币7万元,以其它方式向证人李某己吸收人民币9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1.3万元,其损失48.7万元。
138、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张亚芹吸收人民币1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1500元,其损失0.85万元。
139、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张某子、何某甲共计吸收人民币5万元,其损失5万元。
140、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万某甲共计吸收人民币5万元,其损失5万元。
141、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万某乙共计吸收人民币16万元,其损失16万元。
142、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于某甲吸收人民币10万元,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方式为名向证人于某甲吸收人民币11.7万元,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于某甲吸收人民币2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200元,其损失23.68万元。
143、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张某辛共计吸收人民币2万元,其损失1.473万元。
144、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石某某共计吸收人民币3万元,其损失3万元。
145、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刘某庚吸收人民币29万元,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方式为名向证人刘某庚吸收人民币8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4万元,其损失33万元。
146、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王乙共计吸收人民币2万元,其损失2万元。
147、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于某甲共计吸收人民币2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6000元,其损失1.4万元。
148、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李某丁吸收人民币2万元,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李某丁吸收人民币3万元,其损失5万元。
149、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入股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王立华吸收人民币2万元,以入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向证人王立华吸收人民币5万元,其损失7万元。
150、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方式为名向证人谢某甲吸收人民币6万元(含冯淑琴名下5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5500元,其损失5.45万元。
151、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方式为名向证人高某金吸收人民币5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5000元,其损失4.5万元。
152、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以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方式为名向证人王某午吸收人民币3万元,返还利息人民币3000元,其损失2.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向邹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邹某某证言:我以入股投资公司的方式投入5万元,得到了4000元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邹某某出资人民币50000元。
③自述材料:载明证人邹某某自述其投资人民币5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邹某某入股本金5万元,本金金额5万元,损失额5万元。
2、向王某甲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王某甲证言:我以入股典当行投资500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收据:载明王某甲投资典当行人民币50000元。(卷八、7)
③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王某甲入股该家公司。
④审计报告:载明王某甲典当本金5万元,本金金额5万元,损失额5万元。
3、向王某乙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王某乙证言:我以入股典当行投资1000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收据:载明王某乙投资典当行人民币100000元。
③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王某乙入股该家公司。
④审计报告:载明王某乙典当本金10万元,本金金额10万元,损失额10万元。
4、向高某甲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高某甲证言:我以入股方2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高某甲出资人民币20000元。
③收据:载明欠高某甲利息人民币417元。(卷八、16)
④审计报告:载明高某甲入股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2万元,损失额2万元。
5、向刘某甲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刘某甲证言:我以借款方式分别投资70000.00元和30000.00元,以投资典当行方式入股投资了80000.00元,以投资入股公司方式投资100000.00元,共计280000.00元,我没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刘某甲出资人民币100000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刘某甲7万元、3万元。
④借款合同:载明证人刘某甲分两次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8.05万元及3万元,并领取7000元。
⑤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刘某甲8万元。
⑥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刘某甲作为股东在此章程上签字。
⑦审计报告:载明刘某甲借款本金10万元、典当本金8万元,入股本金10万元,本金金额28万元,领取利息7000元,损失额27.3万元。。
6、向王某丙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王某丙证言:我在2012年3月15日以入股方200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王某丙出资人民币2万元。
③自述材料:载明证人王某丙自述投资人民币2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王某丙入股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2万元,损失额2万元。
7、向徐某甲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徐某甲证言:我以入股典当行投资200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我还要替我朋友魏桂新登记一下,魏桂新当时在泰海公司是以典当行名义入股1万元。
②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魏桂新1万元、收到徐某甲2万元。
③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徐某甲作为股东在此章程上签字。
④审计报告:载明徐某甲典当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3万元,损失额3万元。
8、向张某甲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张某甲证言:我以入股方式投资600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张某甲出资人民币6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张某甲入股本金6万元,本金金额6万元,损失额6万元。
9、向王某丁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王某丁证言:我以入股资产公司名义投资10000.00元,用我爱人马凤祥的名字以入股泰盛典当行的名义投资了40000.00元,所有投资一共是伍万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马凤祥2万元。
③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马凤祥作为股东在此章程上签字。
④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王某丁出资1万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王某丁(马凤祥)典当本金4万元,入股本金1万元,本金金额5万元,损失额5万元。
10、向李某甲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李某甲证言:我是以入股泰海公司典当方式和入股投资公司方式参与集资的,以入股典当行方式投资入股30000元,入股投资公司入股6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李某甲3万元。
③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李某甲作为股东在此章程上签字。
④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李某甲出资6万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李某甲典当本金3万元,入股本金6万元,本金金额9万元,损失额9万元。
11、向吴某甲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吴某甲证言:我以入股投资方式投资入股15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吴某甲1.5万元。
③借款合同:载明证人吴某甲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5万元。
④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吴某甲出资人民币1.5万元。
⑤证人吴某甲自述材料:载明自述其投资人民币1.5万元,未获得利息。
⑥审计报告:载明吴某甲入股本金1.5万元,本金金额1.5万元,损失额1.5万元。
12、向刘某乙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刘某乙证言:我以入股投资公司方式投资入股1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公司收到刘某乙1万元。
③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刘某乙出资人民币1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刘某乙入股本金1万元,本金金额1万元,损失额1万元。
13、向鲁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鲁某证言:我以入股典当行方式投资15000元,以入股投资公司方式投入1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鲁某1万元。
③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鲁某作为股东在此章程上签字。
④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鲁某出资人民币1万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鲁某典当本金1万元,入股本金1万元,本金金额2万元,损失额2万元。
14、向王某戊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王某戊证言:我以借款方式投资入分别投入70000元、20000元、2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借款合同:载明王莲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2.3万元,已领取1000元;苗锡香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2.3万元,已领取1000元;王某戊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7万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王莲2万元、收到苗锡香2万元、收到王某戊7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王某戊(苗锡香、王莲)借款本金11万元,本金金额11万元,领取利息2000元,损失额10.8万元。
15、向勾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勾某某证言:我以借款方式投资入5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借款合同:载明勾某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0.575万元,已领取500元。
③0000504号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勾某某0.5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勾某某借款本金5000元,本金金额5000元,领取利息500元,损失额4500元。
16、向孙某甲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孙某甲证言:我以入股投资公司方式投资入2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孙某甲出资人民币2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孙某甲入股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2万元,损失额2万元。
17、向蒋某甲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蒋某甲证言:我以入股投资公司方式投入2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蒋某甲出资人民币2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蒋某甲入股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2万元,损失额2万元。
18、向纪某甲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纪某甲证言:我以借款方式分别投资7000元、26000元、14000元,以赵某甲名义投资7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借款合同:载明赵某甲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0.805万元,已领取700元;赵某甲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0.805万元,已领取700元;纪某甲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2.99万元,已领取2600元;纪某甲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61万元,已领取1400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赵某甲7000元;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赵某甲7000元;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纪某甲26000元;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纪某甲14000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纪某甲(赵某甲)借款本金5.4万元,本金金额5.4万元,领取利息5400元,损失额4.86万元。
19、向刘某丙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刘某丙证言:我以入股典当行方式投资5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刘某丙5万元。
③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刘某丙作为股东在此章程上签字。
④审计报告:载明刘某丙典当本金5万元,本金金额5万元,损失额5万元。
20、向丁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丁某证言:我以借款方式投资3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借款合同:载明丁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3.45万元,已领取1500元。
③收据:载明证人长春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丁某人民币3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丁某借款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3万元,领取利息1500元,损失额2.85万元。
21、向杨某甲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杨某甲证言:我以借款方式分别投资10000元、30000元,投资入股方式分为两次,以我的名义是30000元,以我爱人何某甲的名义投资20000元,一共是90000元,分两次得到了500元和1500元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杨某甲出资人民币5万元(含何某甲名下2万元)。
③借款合同:载明杨某甲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3.45万元,已领取1500元;杨某甲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15万元,已领取500元。
④收据:载明长春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杨某甲人民币1万元、3万元。
⑤自述材料:载明证人杨某甲自述投资人民币9万元。
⑥审计报告:载明杨某甲(何某甲)借款本金4万元、入股本金5万元,本金金额9万元,领取利息2000元,损失额8.8万元。
22、向包某甲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包某甲证言:我在泰海公司以投资入股方式分为两次,以我的名义是10000.00元,以我表姐陈洪婷的名义投资20000.00元,一共是30000.00(叁万元整)没得到任何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包某甲以本人及陈某甲的名义出资人民币3万元。
③证人包某甲自述材料:载明证人包某甲自述投资人民币1万元。
④陈某甲自述材料:载明陈某甲自述投资共计人民币2万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包某甲入股本金1万元,本金金额1万元,损失额1万元;陈某甲入股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2万元,损失额2万元。
23、向邢某甲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邢某甲证言:我以入股典当行方式投资10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邢某甲10万元。
③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邢某甲作为股东在此章程上签字。
④审计报告:载明邢某甲典当本金10万元,本金金额10万元,损失额10万元。
24、向潘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潘某证言:我以入股公司方式投资90000元,以借款方式投资40000元,以入股典当行方式投资5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潘某出资人民币9万元。
③0000674号借款合同:载明潘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4.6万元,已领取2000元。
④0000681号收据:载明长春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潘某人民币4万元。
⑤00002953号收据:载明长春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潘某人民币5万元。
⑥审计报告:载明潘某借款本金4万元,典当本金5万元,入股本金9万元,本金金额18万元,领取利息2000元,损失额17.8万元。
25、向王甲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王甲证言:我以入股方式投资10000元、以借款方式共投资4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王甲出资人民币1万元。
③借款合同:载明王甲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15万元,已领取1000元;王甲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15万元,已领取500元;王甲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万元,已领取400元;王甲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15万元,已领取500元;。
④收据:载明长春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王甲人民币1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
④自述材料:载明证人王甲自述其共投资人民币5万元,得利息2400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王甲借款本金4万元,入股本金1万元,本金金额5万元,领取利息2400元,损失额4.76万元。
26、向闫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闫某某证言:我以入股典当行方式投资10000元,以借款方式投资1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借款合同:载明闫某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万元,已领取200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闫某某人民币1万元。
④收据:载明长春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闫某某人民币1万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闫某某借款本金1万元,典当本金1万元,本金金额2万元,领取利息200元,损失额1.98万元。
27、向王某卯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王某卯证言:我在泰海公司投资入股方式分为两次,以我的名义向典当行投资50000元,以我爱人王某辰的名义投资泰海公司150000元,一共是200000元,从未得到任何利息。
②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王某卯5万元。
③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王某卯作为股东在此章程上签字。
④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王某辰出资人民币15万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王某卯(王某辰)典当本金5万元,入股本金15万元,本金金额20万元,损失额20万元。
28、向丛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丛某某证言:我投资了20000元,在入股合同上写明出资金额为两万元,共得到了6000元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丛某某出资人民币2万元。
③自述材料:载明证人丛某某一共投资人民币2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丛某某入股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2万元,损失额2万元。
29、向罗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罗某某证言:我以借款方式分别投资10000元和30000元,以入股典当行名义入股50000元,以入股投资公司名义投资40000元,共计13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及收据:载明证人罗某某出资人民币4万元,欠利息1000元。
③借款合同:载明罗某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3.45万元,已领取3000元;罗某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15万元,已领取1000元。
④收据:载明长春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罗某某人民币1万元、3万元。
⑤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收据:载明长春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罗某某人民币5万元。
⑥审计报告:载明罗某某借款本金4万元,典当本金5万元,入股本金4万元,本金金额13万元,领取利息4000元,损失额12.6万元。
30、向张某乙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张某乙证言:我在泰海公司以借款方式投资30000元,投资入股方式分为两次,以我的名义是20000元,以我妹妹张某戊的名义投资30000元,一共是80000元,得到了3000元利息。
证人张某戊证言:我一共投资了30000元钱,没有得到利息。
②借款合同:载明张某乙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3.45万元,已领取3000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张某乙人民币3万元。
④入股说明书:载明张某乙出资人民币2万元,张某戊出资人民币3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张某戊入股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3万元,损失额3万元。张某乙借款本金3万元,入股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5万元,领取利息3000元,损失额4.7万元。
31、向王某巳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王某巳证言:我投资30000元,公司给我填写了一份入股说明书,在说明书最后一页写明了入股金额为3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王某巳出资人民币3万元。
③自述材料:载明证人王某巳自述投资3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王某巳入股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3万元,损失额3万元。
32、向白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白某某证言:我在泰海公司投资以入股方式投入20000元,获得利息1500元。
②入股说明书及收据:载明证人白某某出资人民币2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白某某入股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2万元,损失额2万元。
33、向付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付某某证言:我分二次共投资2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借款合同:载明付某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15万元,已领取1000元;付某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万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付某某人民币1万元、1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付某某借款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2万元,领取利息1000元,损失额1.9万元。
34、向韩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韩某证言:我投资20000元,泰海公司给我出具了借款合同和收据,没有得到利息。
②借款合同:载明韩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2.3万元,已领取2000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韩某人民币2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韩某借款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2万元,领取利息2000元,损失额1.8万元。
35、向于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于某某证言:我投资了30000元,泰海公司给我出具了借款合同和收据,没有得到利息。
②借款合同:载明于淑芳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3.45万元,已领取3000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于淑芳人民币3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于某某借款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3万元,损失额3万元。
36、向钱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钱某某证言:我投资入股方式分为两次,以我的名义是30000元,以我爱人李振坤的名义投资50000元,一共是80000元,从未得到任何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钱某某以李振坤的名义出资人民币5万元,以本人名义出资人民币3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钱某某入股本金8万元,本金金额8万元,损失额8万元。
37、向王某壬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王某壬证言:我投资30000元,泰海公司就是给我出具了一个入股说明书,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王某壬出资人民币3万元。
③自述材料:载明证人王某壬自述投资人民币3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王某壬入股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3万元,损失额3万元。
38、向房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房某某证言:我投资10000元,公司给我出具一份入股说明书,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房某某出资人民币1万元。
③自述材料:载明证人房某某自述其共计投资人民币1万元,未获得利息。
④审计报告:载明房某某入股本金1万元,本金金额1万元,损失额1万元。
39、向张某丙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张某丙证言:我以借款方式投资10000元,我表妹吴某甲投资了15000元,总计25000元,从未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张某丙出资人民币1万元。
③借款合同:载明张某丙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万元。
④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张某丙人民币1万元。
⑤自述材料:载明证人张某丙自述其投资人民币1万元,未获得利息。
⑥审计报告:载明张某丙入股本金1万元,本金金额1万元,损失额1万元。
40、向李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李某某证言:我以借款方式投入10000元,给我出具了一份借款合同和收据,以入股投资公司方式投资3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借款合同:载明李某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15万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李某某人民币1万元。
④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李某某人民币1万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李某某借款本金1万元,典当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4万元,领取利息500元,损失额3.95万元。
41、向赵某乙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赵某乙证言:我在泰海公司以入股典当行方式投入2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0002956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赵某乙人民币2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赵某乙借款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2万元,损失额2万元。
42、向郭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郭某某证言:我以入股投资公司方式投资30000元,给我出具了一份入股说明书,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郭某某出资人民币3万元。
③自述材料:载明证人郭某某自述其投资人民币3万元,未获得利息。
④审计报告:载明郭某某入股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3万元,损失额3万元。
43、向史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史某某证言:我以入股投资公司方式投资3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史某某出资人民币3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史某某入股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3万元,损失额3万元。
44、向平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平某某证言:我以入股投资公司方式投资10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平某某出资人民币10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平某某入股本金10万元,本金金额10万元,损失额10万元。
45、向赵某丙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赵某丙证言:我以借款方式方式投资30000元,给我出具了借款合同的收据,没有得到利息。
②借款合同:载明赵某丙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3.45万元,已领取3000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赵某丙人民币3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赵某丙借款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3万元,领取利息3000元,损失额2.7万元。
46、向王某癸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王某癸证言:我以入股投资公司方式投资40000元,我得到利息3000元。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王某癸出资人民币4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王某癸入股本金4万元,本金金额4万元,损失额4万元。
47、向郝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郝某某证言:我以入股方式投资30000元,以借款方式投资4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郝某某出资人民币3万元。
③借款合同:载明郝某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4.6万元,已领取2000元。
④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郝某某人民币4万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郝某某借款本金4万元,入股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7万元,领取利息2000元,损失额6.8万元。
48、向李某乙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李某乙证言:我以借款方式投资1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借款合同:载明李某乙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15万元,已领取500元。
④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李某乙人民币1万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李某乙借款本金1万元,本金金额1万元,领取利息500元,损失额9500元。
49、向杨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杨某证言:我以借款方式、入股典当行方式、入股投资公司方式参与集资,共投入七万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借款合同:载明杨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万元,已领取200元;杨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3.45万元,已领取3000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杨某人民币1万元、3万元。
④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杨某分两次出资共计人民币3万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杨某借款本金4万元,入股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7万元,领取利息3200元,损失额6.68万元。
50、向王某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王某子证言:我以借款方式共投资40000元,以入股方式共投资5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王某子出资人民币3万元、2万元。
③借款合同:载明王某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万元,已领取400元;王某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15万元,已领取1000元;王某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2万元。
④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王某子人民币1万元、1万元、2万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王某子借款本金4万元,入股本金5万元,本金金额9万元,领取利息1400元,损失额8.86万元。
51、向许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许某某证言:我投资30000元,泰海公司给我开了一份入股说明书,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许某某出资人民币3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许某某入股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3万元,损失额3万元。
52、向杨某乙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杨某乙证言:我以借款方式投资4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借款合同:载明杨某乙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2.3万元,已领取2000元;杨某乙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2.3万元,已领取2000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杨某乙人民币2万元、2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杨某乙借款本金4万元,本金金额4万元,领取利息4000元,损失额3.6万元。
53、向刘某丙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刘某丙证言:我以入股典当公司名义投资3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刘某丙作为股东在此章程上签字。
③收据:载明长春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刘某丙3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刘某丙典当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3万元,损失额3万元。
54、向赵某丁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赵某丁证言:我以入股资产公司名义投资10000元,以入股典当行公司名义投资20000元,共计叁万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赵某丁分两次出资人民币共计3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赵某丁入股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3万元,损失额3万元。
55、向赵某戊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赵某戊证言:我以入股典当行公司名义投资6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赵某戊作为股东在此章程上签字。
③收据:载明长春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赵某戊6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赵某戊典当本金6万元,本金金额6万元,损失额6万元。
56、向刘某丁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刘某丁证言:我入股资产公司名义投资30000元,以入股典当行公司名义投资10000元,共计肆万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刘某丁分两次向该公司出资人民币1万元、3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刘某丁入股本金4万元,本金金额4万元,损失额4万元。
57、向陈某乙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陈某乙证言:我以入股资产公司名义投资80000元,以入股典当行公司名义投资4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陈某乙出资人民币8万元。
③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陈某乙作为股东在此章程上签字。
④收据:载明长春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陈某乙4万元。
⑤自述材料:载明证人陈某乙自述投资人民币12万元。
审计报告:载明陈某乙典当本金4万元,入股本金8万元,本金金额12万元,损失额12万元。
58、向张某丁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张某丁证言:我以入股资产公司名义投资1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张某丁出资人民币1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张某丁入股本金1万元,本金金额1万元,损失额1万元。
59、向徐某乙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徐某乙证言:我以入股资产公司名义投资3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徐某乙分三次向该公司出资人民币共计3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徐某乙入股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3万元,损失额3万元。
60、向李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李某证言:我以入股资产公司名义投资1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李某向该公司出资人民币1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李某入股本金1万元,本金金额1万元,损失额1万元。
61、向迟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迟某证言:以入股盛泰典当行的名义投资20000元,以入股资产公司名义投资30000元,从未得到过任何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迟某出资人民币3万元。
③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迟某作为股东在此章程上签字。
④收据:载明长春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迟某2万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迟某典当本金2万元,入股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5万元,损失额5万元。
62、向蓝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蓝某某证言:我以入股资产公司名义投资1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蓝某某出资人民币1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蓝某某入股本金1万元,本金金额1万元,损失额1万元。
63、向生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生某某证言:我以入股盛泰典当行名义投资50000元,签的是我爱人寇某某的名字,我爱人寇某某以入股资产公司名义投资110000元,我本人投入110000元,所有投资一共是270000元,从未得到任何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生某某出资人民币11万元,寇某某出资人民币11万元。
③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寇某某作为股东在此章程上签字。
④收据:载明长春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寇某某5万元。
⑤寇某某自述材料:载明寇某某自述其分两次投资共计人民币16万元。
⑥生某某自述材料:载明生某某自述其投资人民币11万元。
⑦审计报告:载明生某某(寇某某)典当本金5万元,入股本金22万元,本金金额27万元,损失额27万元。
64、向陈某丙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陈某丙证言:我以入股资产公司名义投资1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陈某丙出资人民币1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陈某丙入股本金1万元,本金金额1万元,损失额1万元。
65、向李甲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李甲证言:我入股盛泰典当行名义投资30000元,以入股资产公司名义投资10000元,一共是40000元,从未得到任何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李甲出资人民币1万元。
③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李甲作为股东在此章程上签字。
④0002931收据:载明长春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李甲3万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李甲典当本金3万元,入股本金1万元,本金金额4万元,损失额4万元。
66、向范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范某某证言:我以入股资产公司名义投资6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自述材料:载明证人范某某自述其投资人民币6000元。
③0000773借款合同:载明范某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0.6万元。
④0000779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范某某0.6万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范某某借款本金6000元,本金金额6000元,损失额6000元。
67、向马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马某某证言:我以入股资产公司名义投资3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证人马某某报案材料:载明证人马某某自述其投资人民币3万元,未获得利息。
③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马某某出资人民币3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马某某入股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3万元,损失额3万元。
68、向柳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柳某某证言:我以入股资产公司名义投资40000元,以入股泰盛典当行的名义投资了30000元,所有投资一共是柒万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柳某某出资人民币4万元。
③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柳某某作为股东在此章程上签字。
④收据:载明长春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柳某某3万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柳某某典当本金3万元,入股本金4万元,本金金额7万元,损失额7万元。
69、向孙某乙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孙某乙证言:我以入股资产公司名义投资2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孙某乙出资人民币2万元。
③自述材料:载明证人孙某乙自述投资人民币2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孙某乙入股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2万元,损失额2万元。
70、向李某乙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李某乙证言:我投入40000元,给我出具了借款合同和收据,从未得到任何利息。
②借款合同:载明李某乙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4万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李某乙4万元。
④证人李某乙自述材料:载明证人李某乙自述其投资4万元,未获得利息。
⑤审计报告:载明李某乙借款本金4万元,本金金额4万元,损失额4万元。
71、向金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金某某证言:我以入股资产公司名义投资5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金某某向该公司出资人民币5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金某某入股本金5万元,本金金额5万元,损失额5万元。
72、向刘某戊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刘某戊证言:我以入股资产公司名义投资2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刘某戊向该公司出资人民币2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刘某戊入股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2万元,损失额2万元。
73、向丁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丁某某证言:我以入股资产公司名义投资7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丁某某向该公司出资人民币7万元。
③自述材料:载明证人丁某某自述投资人民币7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丁某某入股本金7万元,本金金额7万元,损失额7万元。
74、向孙某丙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孙某丙证言:我全家用我的名字孙某丙、我爱人的名字程某某,我两个女儿孙某丁和孙某戊的名字,共计是四个人的名字入股的。我的名下是两份,共计二十万元;我爱人程某某名下是两份,共计二十五万元;我女儿孙某戊名下共计拾伍万元,我另外一个女儿孙某丁名下共计二十四万元,全家合计是八十四万元。
②证人程某某证言:我一共得到过49000元利息,但都又变成本金投到公司了。
③收据及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证人孙某丙分两次以孙某丁名义向该公司出资共计人民币13万元、以程某某名义出资人民币10万元、以本人名义出资人民币5万元。
④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孙某丙分两次以孙某丁名义向该公司出资共计11万元,以孙某戊名义出资人民币15万元、以本人名义出资人民币15万元、以程某某名义出资人民币15万元。
⑤收据:载明欠孙某丁利息1383元。
⑥审计报告:载明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程某某典当本金28万元,入股本金56万元,本金金额84万元,损失额84万元。
75、向李某丙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李某丙证言:我以借款方式共投资80000元,以投资典当行方式入股40000元,共计120000元,得到了4500元利息。
②收据:载明证人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李某丙1万元、4万元、4万元。
③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李悍东出资人民币3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李某丙借款本金5万元,典当本金4万元,入股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12万元,损失额12万元。
76、向王某丑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王某丑证言:我以借款方式共投资80000元,以投资入股公司的方式投资了130000元,共计21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王某丑出资人民币13万元。
③借款合同:载明王某丑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3万元;王某丑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2.3万元,已领取2000元。
④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王某丑2万元、3万元、3万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王某丑借款本金8万元,入股本金13万元,本金金额21万元,领取利息2803元,损失额20.7197万元。
77、向陈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陈某证言:我以借款方式投资20000元,从未得到任何利息。
②借款合同:载明陈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2万元。
④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陈某2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陈某借款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2万元,损失额2万元。
78、向王某寅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王某寅证言:我以借款方式投资3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借款合同:载明王某寅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3万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王某寅3万元。
④自述材料:载明证人王某寅自述其投资人民币3万元,未获得利息。
⑤审计报告:载明王某寅借款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3万元,损失额3万元。
79、向刁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刁某某证言:我以入股公司方式投资70000元,从未得到任何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刁某某出资人民币7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刁某某入股本金7万元,本金金额7万元,损失额7万元。
80、向范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范某某证言:我以借款方式投资30000元,以参与典当行方式投资50000元,从未得到任何利息。
②借款合同:载明范某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3.45万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范某某3万元。
④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范某某作为股东在此章程上签字。
⑤收据:载明长春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范某某5万元。
⑥审计报告:载明范某某借款本金3万元,入股本金5万元,本金金额8万元,领取利息1500元,损失额7.85万元。
81、向田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田某某证言:我以入股公司方式投资30000元,从未得到任何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田某某出资人民币3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田某某入股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3万元,损失额3万元。
82、向王某卯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王某卯证言:我以入股公司方式投资20000元,以入股典当行方式投资30000元,从未得到任何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王某卯出资人民币2万元。
③0002941收据:载明证人长春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王某卯人民币3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王某卯典当本金3万元,入股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5万元,损失额5万元。
83、向武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武某某证言:我在泰海公司参与共计投入了40万元,得到了叁万元利息。泰海公司给我出了一根金条重500克作抵押,我把这根金条卖了我得13万元,这个金条市价也就值13万元。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武某某出资人民币25万元。
③收据:载明证人武某某出资人民币15万元,欠利息5400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武某某典当本金15万元,入股本金25万元,本金金额40万元,领取利息3万元,损失额37万元。
84、向白某甲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白某甲证言:我以借款方式投资16500元,以投资入股方式投入150000元,以投资典当行方式入股70000元,共计236500元,得到了4500元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白某甲分两次共计投资人民币15万元。
③借款合同:载明白某甲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15万元。
④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白某甲1万元、7万元。
⑤自述材料:载明证人白某甲自述以投资典当行和担保公司两种方式累计投资人民币236000元。
⑥审计报告:载明白某甲借款本金1万元,典当本金7万元,入股本金15万元,本金金额23万元,领取利息4500元,损失额22.55万元。
85、向孙某己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孙某己证言:我以借款方式投资20000元,没有得到过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孙某己出资人民币2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孙某己入股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2万元,损失额2万元。
86、向顾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顾某某证言:我的实际投资额是82万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顾某某出资人民币61万元。
③借款合同:载明顾某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4.95万元;顾某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9.2万元。
④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顾某某13万元、8万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顾某某借款本金21万元,入股本金61万元,本金金额82万元,领取利息1.7万元,损失额80.3万元。
87、向张某丁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张某丁证言:我投资了一万元,得到利息1千元。
②借款合同:载明张某丁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领取1000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张某丁1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张某丁借款本金1万元,本金金额1万元,领取利息1000元,损失额0.9万元。
88、向赵某戊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赵某戊证言:我一共投资了36000元钱,得到利息18000元。
②借款合同:载明赵某戊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3.6万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赵某戊3.6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赵某戊借款本金3.6万元,本金金额3.6万元,领取利息1.8元,损失额1.8万元。
89、向常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常某某证言:我一共投资了50000元钱,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常某某出资人民币5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常某某入股本金5万元,本金金额5万元,损失额5万元。
90、向王某辰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王某辰证言:我在泰海公司投入5万元,得到5000元利息。
②证人王某辰自述材料:载明证人王某辰自述其共投资人民币5万元,获得利息4000元。
③借款合同:载明王某辰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5.75万元。
④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王某辰5万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王某辰借款本金5万元,本金金额5万元,领取利息5000元,损失额4.5万元。
91、向宋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宋某某自述材料:载明证人宋某某自述其共投资人民币1万元,未获得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宋某某出资人民币1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宋某某入股本金1万元,本金金额1万元,损失额1万元。
92、向李雪野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李雪野证言:我岳父崔某某参加了泰海公司的集资,以借款方式投资了100000元,以投资入股方式是30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证人崔某某报案材料:载明证人崔某某自述其共投资人民币40万元,获得利息不到七八千元。
③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崔某某出资人民币30万元。
④收据:载明证人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崔某某10万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崔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入股本金30万元,本金金额40万元,损失额40万元。
93、向张某己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张某己证言:我一共投资了30000元钱,我得到7500元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张某己出资人民币2万元。
③借款合同:载明张某己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万元。
④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张某己1万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张某己借款本金1万元,入股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3万元,领取利息7500元,损失额2.25万元。
94、向张某庚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张某庚证言:我以入股方式投资了7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张某庚出资人民币4万元。
③收据:载明证人张某庚出资人民币3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张某庚借款本金3万元,入股本金4万元,本金金额7万元,损失额7万元。
95、向王某巳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王某巳证言:我以借款方式投资了10000元,当时签订的借款合同直接写的泰海公司向我借款1.15万元,就是直接把利息写进去了,投资入股方式是50000元,一共得了3000元的利息。
②借款合同:载明王某巳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15万元,已领取1000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王某巳1万元、5万元。
④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王某巳作为股东在此章程上签字。
⑤审计报告:载明王某巳借款本金1万元,典当本金5万元,本金金额6万元,领取利息1000元,损失额5.9万元。
96、向刘某己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刘某己证言:我以借款方式投资了60000元,以投资入股的方式投资了20000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报案材料:载明证人刘某己自述投资6万元,欠利息400元。
③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刘某己出资人民币2万元。
④借款合同:载明刘某己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6万元。
⑤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刘某己6万元。
⑥收据:载明欠刘某己利息400元。
⑦审计报告:载明刘某己借款本金6万元,入股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8万元,损失额8万元。
97、向高某乙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高某乙证言:我投资了4万元,给我出具了合同及收据,而且合同借款金额直接把利息加上了,写的是人民币46000元,同时标明每月份领取利息,后来又投资20000元。 2012年3月1日,到了我开始集资的4万元取利息的日子,我到长春市绿园区“中天大厦”5楼找的张某丑,张某丑给了我2000元钱,并在我的《借款合同》上标明3月1日已领取2000元。我于2012年3月23日带到8000余元到了公司,张某盛当时说入股最低额度是10000元,我说我就这么多了,张某盛和我说我之前的40000元借款利息30日到期,可以和财务说说先支取出来。之后他就和张某丑说了这件事并支取了2000元利息,加上我带来的8000元又交给张某丑,这次张某丑没有给我出具收据,而是让我签署了一份“入股说明书”。我共计到4800元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高某乙出资人民币1万元。
③借款合同:载明高某乙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2万元,已领取800元;高某乙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4.6万元,已领取4000元。
④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高某乙2万元、4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高某乙借款本6万元,入股本金1万元,本金金额7万元,领取利息4000元,损失额6.6万元。
98、向仇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仇某某证言:我共投资11万元,得到12500元的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仇某某出资共计人民币3万元。(卷十二、83-87)
③借款合同:载明仇某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领取8000元。
④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高某乙8万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仇某某借款本8万元,入股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11万元,领取利息1.25元,损失额9.75万元。
99、向姜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姜某某证言: 2011年6月我投入2万元,2012年2月5日,我的亲戚凑了3万元交给我投到了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2年2月10日,也是我的亲戚凑了4万元以我的名义投资到了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2年3月15日,我把之前投资的2万元取了出来,加上我亲戚的2万元,共计4万入了股。我在2011年6月份投资的2万元共领取利息8千元,2012年2月5日投资的3万元领取了一个月的利息1500元。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姜某某出资人民币4万元。
③借款合同:载明姜某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领取1600元;姜某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3.45万元,已领取1500元。
④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姜某某3万元、4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姜某某借款本7万元,入股本金4万元,本金金额11万元,领取利息9500元,损失额10.05万元。
100、向陈某丁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陈某丁自述材料:载明证人陈某丁自述投资人民币3万元。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陈某丁分两次出资共计人民币3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陈某丁入股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3万元,损失额3万元。
101、向于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于某某证言:我一共在泰海公司投了10000元,共领了 1500元利息。
②证人周某某证言:我以借款方式投资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万元,其中以于某某名义投资人民币5000元,未得到利息。以于某某名字投入的五千元收据找不到了,但是张某盛给我出具了一张条子,条子上写明了周某某和于某某共同投资一万元。
③收据:载明一万元,3月20日。周某某投资5000元,于某某、周某某合资投入。收资人吕某,高甲、张某盛。
④借款合同:载明周某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元。
⑤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周某某0.5万元。
⑥证人周某某自述材料:载明证人周某某自述其投资人民币1万元,未获得利息。
⑦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于某某出资人民币1万元。
⑧审计报告:载明于某某、周某某各借款本金5000元,各本金金额5000元,领取利息共1500元,损失额8500元。
102、向梁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梁某某自述材料:载明证人梁某某自述投资人民币13万元。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梁某某出资人民币8万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梁某某5万元。
④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梁某某作为股东在此章程上签字。
⑤审计报告:载明梁某某典当本金5万元,入股本金8万元,本金金额13万元,损失额13万元。
103、向邵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邵某某自述材料:载明证人邵某某自述投资人民币1万元,获得利息400元。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邵某某出资人民币1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邵某某入股本金1万元,本金金额1万元,领取利息400元,损失额9600元。
104、向邱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邱某证言:我在泰海公司投入20万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证人邱某自述材料:载明证人邱某自述投资人民币20万元。
③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邱某出资人民币15万元。
④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邱某5万元。
④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邱某作为股东在此章程上签字。
⑤审计报告:载明邱某典当本金5万元,入股本金15万元,本金金额20万元,损失额20万元。
105、向闫某甲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闫某甲自述材料:载明证人闫某甲自述投资人民币1万元,得利息1500元。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闫某甲出资人民币1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闫某甲入股本金1万元,本金金额1万元,领取利息1500元,损失额8500元。
106、向赵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赵某报案材料:载明证人赵某自述其以本人名义投资人民币40万元,以吴某甲名义投资人民币15万元,以吴某乙名义投资人民币15万元,未获得利息。
②证人赵某证言:2012年3月份,泰海公司给我出了16只钻石戒指作抵押,过了将近一年泰海公司黄了,我们的钱也没影了,作为抵押物的钻石在我们手里。
③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赵某分三次以本人名义投资人民币40万元,以吴某甲名义投资人民币15万元,以吴某乙名义投资人民币15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赵某入股本金40万元,本金金额40万元,损失额40万元。吴某甲入股本金15万元,本金金额15万元;吴某乙入股本金15万元,本金金额15万元。
107、向杨某丙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杨某丙证言:我以入股投资公司方式投资5万元,没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杨某丙投资人民币5万元。
③证人杨某丙自述材料:载明其自述投资人民币5万元,得利息500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杨某丙入股本金5万元,本金金额5万元,领取利息500元,损失额4.95万元。
108、向金某甲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金某甲证言:我以借款方式投资人民币3万元,未获得利息。
②借款合同:载明周某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3万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金某甲3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金某甲借款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3万元,领取利息2000元,损失额2.8万元。
109、向修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修某某证言:我以入股典当行及入股投资方式参与投资的,我于2012年1月5日投入二万元,于2012年3月15日投入一万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修某某投资人民币1万元。
③0收据:载明证人修某某投资人民币2万元。
④自述材料:载明证人修某某自述其投资3万元,得到利息1500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修某某典当本金2万元,入股本金1万元,本金金额3万元,领取利息1500元,损失额2.85万元。
110、向孙某己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孙某己证言:我一共投资2万元,共得到6000元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孙某己投资人民币2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孙某己入股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2万元,损失额2万元。
111、向陈某丁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陈某丁证言:我以借款方式投资人民币1万元,获得利息200元。
②借款合同:载明陈某丁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万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陈某丁1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陈某丁借款本金1万元,本金金额1万元,领取利息200元,损失额0.98万元。
112、向于某乙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于某乙报案材料:载明其自述投资人民币2万元。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于某乙出资人民币2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于某乙入股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2万元,损失额2万元。
113、向邢树香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邢树香自述材料:载明其自述投资人民币2万元。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邢树香出资人民币2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邢树香入股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2万元,损失额2万元。
114、向刘某辛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刘某辛证言:我以借款方式投入2万元。
②证人刘某辛自述材料:载明其自述投资人民币2万元,共得到了1200元利息。
③借款合同:载明刘某辛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2.3万元,已领取1000元。
④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刘某辛2万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刘某辛借款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2万元,领取利息1000元,损失额1.9万元。
115、向王某申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王某申自述材料:载明其自述投资人民币2万元,获得利息1200元。
②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王某申1万元。
③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王某申作为股东在此章程上签字。
④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王某申出资人民币1万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王某申典当本金1万元,入股本金1万元,本金金额2元,领取利息1200元,损失额1.88万元。
116、向曹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曹某某证言:我在泰海公司投入了4万元,好像得到过一个月利息,以自书为主。
我在泰海公司投入4万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证人曹某某自述材料:载明其自述投资人民币4万元。
③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曹某某分两次出资共计人民币4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曹某某入股本金4万元,本金金额4万元,损失额4万元。
117、向王某酉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王某酉自述材料:载明其自述投资人民币3万元。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王某酉出资共计人民币3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王某酉入股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3万元,损失额3万元。
118、向高某丙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高某丙自述材料:载明其自述投资人民币7万元。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高某丙分两次出资共计人民币7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高某丙入股本金7万元,本金金额7万元,损失额7万元。
119、向朱某甲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朱某甲证言:我在泰海公司投入了1.6万元,但合同上记载1万元,另外6000元不知道和谁的在一块,泰海公司给我出具了一份入股说明书,我没有得到利息。
②证人朱某甲自述材料:载明其自述投资人民币1.6万元,6000元的合同,利息五分,为期三个月,前两个月的利息全领完。
③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朱某甲出资人民币1万元。
④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朱某甲6000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朱某甲借款本金6000元,入股本金1万元,本金金额1.6万元,损失额1.6万元。
120、向郑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郑某某证言:我在泰海公司投入了2万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证人郑某某自述材料:载明其自述投资人民币2万元,未获得利息。
③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郑某某出资人民币2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郑某某入股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2万元,损失额2万元。
121、向金某丙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金某丙证言:我一共投资了30000元钱,给了我3000元利息。
②借款合同:载明金某丙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3.45万元,已领取3000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金某丙3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金某丙借款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3万元,领取利息3000元,损失额2.7万元。
122、向金玉今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金玉今证言:我是2012年2月20日带着朴某某来到泰海公司签的合同并交纳的钱,我代朴某某就投了这一次钱,是一万元钱,还没给利息。合同上署的金额1.12万元,而收据金额写明为10000元,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但实际我投了10000元。
②证人朴某某证言:我以金玉今的名义投资人民币1万元,因为我没有中国身份证,公司的人说我无法办手续,金玉今就说用她的身份证办吧,我就同意了。我是以借款方式投资的,公司给我了具了收据及借款合同。
③借款合同:载明金玉今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12万元。
⑤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金玉今1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朴某某(金玉今)借款本金1万元,本金金额1万元,损失额1万元。
123、向张某壬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张某壬证言:我一共投了3万元,是购买公司法人股,没有得到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张某壬出资人民币3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张某壬入股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3万元,损失额3万元。
124、向郭某甲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郭某甲自述材料:载明其自述投入人民币5万元。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郭某甲出资人民币5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郭某甲入股本金5万元,本金金额5万元,损失额5万元。
125、向阴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阴某某自述材料:载明其自述投入人民币1万元,未获得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阴某某出资人民币1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阴某某入股本金1万元,本金金额1万元,损失额1万元。
126、向李秀芝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李秀芝证言:我一共投资了7万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借款合同:载明李秀芝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3.45万元;李秀芝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3.45万元;李秀芝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15万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李秀芝3万元、3万元、1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李秀芝借款本金7万元,本金金额7万元,损失额7万元。
127、向庞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庞某某证言:我一共投资了5万元,其中以我自己的名义投资了4万元,以我爱人滕某某的名义投资1万元。我得利息4000元。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庞某某分三次出资人民币5万元,其中滕某某名下1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庞某某(滕某某)入股本金5万元,本金金额5万元,领取利息4000元,损失额4.6万元。
128、向王某戌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王某戌证言:我在泰海公司投入了九万元,得没得到利息记不清了。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王某戌出资人民币6万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王某戌3万元。
④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王某戌作为股东在此章程上签字。
⑤审计报告:载明王某戌典当本金3万元,入股本金6万元,本金金额9万元,损失额9万元。
129、向佟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佟某某证言:我以入股投资公司的方式,于2012年3月15日入股2万元,没有得到利息。
②证人佟某某自述材料:载明其自述投入人民币2万元。
③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佟某某分两次出资人民币2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佟某某借款入股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2万元,损失额2万元。
130、向赵某己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赵某己证言:我以入股投资公司的方式于2012年3月20日投入10万元,我没有得到利息。
②证人赵某己报案材料:载明其自述投入人民币10万元。
③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赵某己投资人民币10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赵某己入股本金10万元,本金金额10万元,损失额10万元。
131、向米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米某某证言:我在泰海公司投入2万元,得到了1000元利息。
②证人米某某报案材料:载明其自述投入人民币2万元,获得利息人民币1000元。
③借款合同:载明米某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2.3万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米某某2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米某某借款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2万元,领取利息1000元,损失额1.9万元。
132、向孙某庚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孙某庚证言:我是2011年11月份参与的泰海公司集资活动。当时我在泰海公司投资时,泰海公司给我拿的所谓的黄金是一根黄色金属物,重500克,据泰海公司工作人员称是纯金条。当时泰海公司说那块金属物重500克,成色为AU9999,并未说是按照多少钱抵押给我的,当时金子牌价市场价是300多,如果是真的黄金,这块东西也就值十五万左右。现在这个抵押物我没办法找到了。我在泰海公司投资了三十五万,我认为他们是骗子,这个金条是假的,不值钱。我们签了抵押协议,但是没写明这个东西值多少钱,只有重量。
②证人孙某庚自述材料:载明其自述投入人民币35万元,未获得利息。
③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孙某庚投资人民币25万元。
④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孙某庚10万元。
⑤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孙某庚作为股东在此章程上签字。
⑥审计报告:载明孙某庚典当本金10万元,入股本金25万元,本金金35万元,损失额35万元。
133、向王丙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王丙自述材料:载明其自述投入人民币10万元,未获得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王丙投资人民币7万元。
③借款合同:载明王丙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3.45万元,已领取1500元。
④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王丙3万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王丙借款本金3万元,入股本金7万元,本金金额10万元,领取利息1500元,损失额9.85万元。
134、向闫某乙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闫某乙证言: 2011年9月20日,我把二万元交到了交到位于标点公寓公司财务部,给我开了张收据,并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内容是我投资23000元,每月利息1000元。当时公司说一万元一个月利息给500元,我投入二万元,三个月利息是3000元,所以就在借款合同上写我投入23000元,实际我投入2万元,我不清楚为什么公司这么算。2011年10月20日、11月20日、12月20日,我都到公司领走了1000元利息。2012年1月20日,我家正好有一份银行存款到期,就把钱取出后,把钱交到泰海公司了。泰海公司将原先的收据收回,重新开了一份收据,同时给我换了一份借款合同,在合同上把投资的金额改成5万元人民币,利息不变。2012年1月20日、2月20日,我都如期到公司领到了利息,每月2500元。到2012年3月20日,公司又给我换了一份合同和收据,合同内容没有变化,但合同名头由借款合同变成吉林省长春市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入股说明书。我在泰海公司一共投入5万元,一共领取了8000元利息,损失了42000元。
②入股说明书及收据:载明证人闫某乙投资人民币5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闫某乙入股本金5万元,本金金额5万元,领取利息8000元,损失额4.2万元。
135、向宋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宋某某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宋某某分两次投资人民币34万元。
②0000544借款合同:载明宋某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8.0万元,已领取7000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宋维7万元。
④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宋某某7万元。
⑤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宋某某作为股东在此章程上签字。
⑥审计报告:载明宋某某借款本金7万元,典当本金7万元,入股本金34万元,本金金额48万元,领取利息7000元,损失额47.3万元。
136、向曲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曲某某证言:我一共投资12万元人民币,领取了9000元利息,本金没有偿还给我。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曲某某投资人民币5万元。
③借款合同:载明曲某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2.3万元,已领取1000元;曲某某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5万元,已领取2000元。
④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曲某某2万元、5万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曲某某借款本金7万元,入股本金5万元,本金金额12万元,领取利息9000元,损失额11.1万元。
137、向李某己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李某己证言:我一共投资40万元人民币,领取了13000元利息,本金没有偿还给我。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李某己投资人民币24万元。
③借款合同:载明李某己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2.3万元,已领取2000元;李某己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5.75万元,已领取5000元。
④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曲某某2万元、5万元。
⑤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李某己9万元。
⑥审计报告:载明李某己借款本金7万元,典当本金9万元,入股本金24万元,本金金额40万元,领取利息1.3元,损失额38.7万元。
138、向张亚芹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张亚芹自述材料:载明自述其投资人民币1万元,获得利息人民币1500元。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张亚芹投资人民币1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张亚芹,入股本金1万元,本金金额1万元,领取利息1500元,损失额8500元。
139、向何某甲、张某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何某甲、张某子自述材料:载明二人自述何某甲投入人民币2万元,张某子投入人民币3万元,未获得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张某子投资人民币3万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张某子3万元。
④证人张福芹自述材料:载明自述其投资人民币3万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张某子(何某甲)典当本金3万元,入股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6万元,损失额6万元。
140、向万某甲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万某甲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万某甲投资人民币5万元。
②审计报告:载明万某甲入股本金5万元,本金金额5万元,损失额5万元。
141、向万某乙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万某乙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万某甲投资人民币16万元。
②审计报告:载明万某乙入股本金16万元,本金金额16万元,损失额16万元。
142、向于某甲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于某甲自述材料:载明证人于某甲自述投入人民币238333元,获得利息200元。
②借款合同:载明于某甲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1.2万元;于某甲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0.5万元,已领取200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于某甲11.2万元、0.5万元。
④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于某甲投资人民币10万元。
⑤收据: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于某甲2万元。
⑥审计报告:载明于某甲借款本金11.7万元,典当本金2万元,入股本金10万元,本金金额23.7万元,领取利息200元,损失额23.68万元。
143、向张某辛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张某辛自述材料:载明证人张某辛自述于2011年由李群介绍,加入泰海公司,先投入9000元,每月公司返还700元,还差330元,2012年又由李群介绍投入15000元,至今未返还。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张某辛投资人民币2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张某辛入股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2万元,损失额2万元。
144、向石某某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石某某自述材料:载明证人石某某自述投入人民币3万元。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石某某分两次投资人民币3万元。
③审计报告:载明石某某入股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3万元,损失额3万元。
145、向刘某庚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刘某庚自述材料:载明证人刘某庚自述投入人民币37万元,获得利息人民币4万元。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刘某庚分两次投资人民币29万元。
③借款合同:载明刘某庚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2.3万元,已领取2000元。
④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刘某庚2万元、6万元。
⑤审计报告:载明刘某庚借款本金8万元,入股本金29万元,本金金额37万元,领取利息40000元,损失额33万元。
146、向王乙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王乙证言:我于2012年3月15日在泰海公司投资了2万元,泰海公司给了我一份入股说明书,我没有得到利息。
②证人王乙自述材料:载明证人王乙自述投入人民币2万元。
③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王乙投资人民币2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王乙入股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2万元,损失额2万元。
147、向于某甲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于某甲证言:我在泰海公司投入2万元,得到过6000元利息。
②证人于某甲自述材料:载明证人于某甲自述投入人民币2万元,未获得利息。
③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于某甲投资人民币2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于某甲入股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2万元,损失额2万元。
148、向李某丁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李某丁证言:我在泰海公司投入了5万元,泰海公司给我出具了入股说明书和收据,没有得到利息。
②证人李某丁报案材料:载明证人李某丁自述投入人民币5万元。
③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李某丁分两次投资人民币2万元。
④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李某丁3万元。
⑤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李某丁作为股东在此章程上签字。
⑤审计报告:载明李某丁典当本金3万元,入股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5万元,损失额5万元。
149、向王立华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王立华自述材料:载明证人王立华自述投入人民币7万元,未获得利息。
②入股说明书:载明证人王立华投资人民币2万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王立华5万元。
⑤长春盛泰典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载明王立华作为股东在此章程上签字。
④审计报告:载明王立华典当本金5万元,入股本金2万元,本金金额7万元,损失额7万元。
150、向谢某甲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谢某甲自述材料:载明证人谢某甲自述其投入人民币共计6万元,其中以本人名义投入1万元,以其妻子冯淑琴名义投资人民币5万元,共获得利息5500元。
②借款合同:载明谢某甲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1.15万元,已领取500元;冯淑琴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5.75万元,已领取5000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谢某甲1万元、5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谢某甲借款本金6万元,本金金额6万元,领取利息5500元,损失额5.45万元。
151、向高某金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高某金证言:我在泰海公司投入了5万元,得到了5000元利息。
②证人高某金自述材料:载明证人高某金自述其投入人民币共计5万元,获得利息5000元。
③借款合同:载明高某金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5.75万元,已领取5000元。
④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高某金5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高某金借款本金5万元,本金金额5万元,领取利息5000元,损失额4.5万元。
152、向王某午吸收存款的证据如下:
①证人王某午自述材料:载明王某午自述投资3万元,未获得利息。
②借款合同:载明王某午借款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民币3.45万元,已领取3000元。
③收据: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王某午3万元。
④审计报告:载明王某午借款本金3万元,本金金额3万元,领取利息3000元,损失额2.7万元。
除上述证据外,公诉机关还向合议庭提交如下证据:
【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警情况登记簿、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得到线索后,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的事实。
2、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载明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的自然情况及三人均无前科劣迹。
3、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载明将被告人初文斌、洪江涛上网追逃后并予以撤销的事实。
4、抓捕经过、到案经过:载明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的到案经过,其中被告人李威于2014年1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海南省三亚市华清宾馆抓获、被告人洪江涛于2014年1月1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抓获、被告人初文斌于2014年2月18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经侦大队抓获。
5、扣押决定书、财政部门代保管扣押物品清单、执法机关扣押物品移交财政公物仓代保管清单、吉林省罚没扣押物品清单、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条、现金存款凭证:载明扣押人民币5300元、扣押初文斌速腾牌轿车一辆、扣押粤A8199T东风牌汽车一辆、吉A25N86捷达牌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存放于长春市政府公务仓,5300元人民币存放于长春市财政局帐户。
6、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档案查阅情况回执、房屋档案:载明长春市公安局查封被告人初文斌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清六道街13号2单元701室房屋一处。
7、照片:载明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一处在中天大厦,一处在标点公寓。
8、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及工商执照:载明公司于2011年4月19日成立,营业期限至2021年4月18日止。法定代表人为吕健,注册资本三十万元,实收资本三十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9、房屋租赁合同:载明高甲于2011年12月1日与李某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素将中天大夏501-503出租给高甲。租赁期限2011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9日。
10、长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情况说明:①初文斌系2014年2月18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分局经侦大队办案人员依据该支队公安网上追逃系统对初文斌发布的网逃信息在哈尔滨市抓捕归案,并于当日由该支队办案人员押送回长,并在2014年2月18日当晚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②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戒指进行价格鉴定需要由吉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提供相关16枚白金镶钻戒指真伪、含金量、钻石大小的检验报告。吉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在对涉案16枚白金镶钻戒指进行检验时因其中一枚戒指所镶嵌白色晶体过于微小,无法进行钻石真伪检测,故只提供了15枚白金镶钻戒指的真伪检验报告。故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只对其中15枚白金镶钻戒指的市场总价做出了从格鉴定。
11、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15枚钻石戒指的鉴定价格为177000元。
12、证人张某丑证言:我是从2011年7月15日前后到2012年3月28日在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我主要负责出纳员的工作,泰海公司的现金收入和支出都由我负责经手,从我经手的都是些小额的日常办公花销。泰海公司客户的资金存取是在我工作试用期过后的半年左右时间里由我经手,我同时记录一下现金流水帐。每天都是姜利辉把现金拿来放到我们财务这,有客户想提前用钱一般都是先跟公司打招呼,姜利辉都会在第二天把钱带来。泰海公司业务员的提成是按照一万元提500元的额度来计算,如果客户三个月期满还转存的话,提成也是重新计算,再给业务员提500元。泰海公司中业务比较积极的,提成较多的有常某、王某航(王某亥)、陈丁、张某盛、管某东、马某。常某、王某航(王某亥)、陈丁、张某盛、管某东是公司各个业务组的组长,马某不是,但是业务量很大
我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吕某,但不经常在公司,每个月来一次,公司主要是姜利辉负责,还有一个叫赵阳(男性)的主要负责销售业务。我公司就是从群众手里吸引投资,把群众的钱收上来给老百姓利息,然后据老板说是再借给用钱的人,从中赚取利息差。我平时在公司看到的工作情况是这样的:一般是销售人员通过姜利辉从社会上购买到的通讯资料让业务员挨个打电话,说我们公司有投资业务,来了解情况给礼品赠送,一些群众听电话之后来我公司了解投资的事情,这些业务员就会介绍我们公司的投资方式和能够得到收益。通常情况下,如果来的人动心了,就会把钱交到公司,我们公司会按照三个月为一个周期,一万元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付利息,基本上这就是我们公司的业务。以我公司要成立长春泰海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长春市盛泰典当行招股的名义对外融资。我公司在收取投资人款项时给出具一式两份的入股说明书,在说明书最后页上写明金额,同时开具一份收据给投资人;另外一种方式是按照借款合同办理的,就是以我公司名义向投资人借款,签订借款合同,按照金额和时间签订的,加盖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我公司负责具体业务的人是吕某带过来的姜总,姜利辉负责。我就是在公司财务室,业务员把投资人领来之后交钱的时候,我负责收钱,点数,然后给投资人开收据开合同,等到下班的时候,姜利辉会过来把当天的营业款全部取走。我公司工作期间一直没见到过有财务账目,据姜利辉讲说是陈妙涵负责这些事,我就没再多问。我公司的组织框架吕某是公司的法人,负责全面,但是很少来公司;姜利辉主要是长春地区的负责人,公司的财务和营业收入都是他管理;高甲是后来招的总经理,负责日常工作行政管例如考勤什么的;赵阳是销售方面的负责人,也就是对外宣讲拉人到公司来投资,公司的业务员都归赵阳管理和培训。陈妙涵负责会计财务工作,但不经常在公司。剩下的就是业务员分成几个组,每个组有组长,由组长带领拉人来公司投资。高甲他就是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我们上班打卡考勤,人员招聘这些都是高甲来管,但是钱财物方面他接触不到。我公司的业务人员有四十多人左右。
13、证人王某亥证言:我是2011年7月份到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作的,通过长春市人才市场招聘去的。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地址在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标点公寓”欧亚超市旁,后来这个地方不够用了,又在马路对面“中天大厦”5楼租了办公室。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性质我不懂。法人是吕某,他平时不在公司,吕某是不是真名我不知道。泰海公司的组织结构法人吕某;总经理高甲,负责全面工作;副总经理姜利辉,负责日常管理;副总经理赵阳,负责员工培训;财务部张某丑;下设四个小组,一组组长常诚,组员有我、陈宇(女)胡某某(女)、卢影,还有几个后来我不熟悉。叫不名字;二组组长陈丁,组员马某、梁艳(女)张越(女);三组组长张某盛,组员有什么人我不清楚;四组组长管某东,组员有张文静、李强等人。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否进行过房地产买卖我不知道,这是公司高层的事情。我在公司开始就是打杂的,公司让干什么就干什么,后来让我干理财顾问。理财顾问就是负责接待来公司投资的客户。去泰海公司的客户什么人都有,都是老头、老太太。投资分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借款方式,期限3个月,月利5分;第二种是投资入股泰海公司,期限1年,利息分为两种,一种是月利2分,年终按出资额的72%分红,第二种是无月息,年终按出资额的84%分红;第三种是投资入股盛泰典当有限公司,月利7分。公司不知从什么地方弄来的电话号码,由财务人员分发给客服人员,再由客服人员给这些人打电话进行宣传并邀请客户来公司考察,同时承诺前来考察的客户均有贵重礼品相送,如果客户来了的话就由我们这些理财顾问接待,客户如有投资意向的话公司亲自接待,最后到公司财务部门交钱、签合同。公司之前对我们理财顾问进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第一项是如何礼貌接待投资人,第二项是把公司编好的关于如何向公司投资及投资的收益高的语言熟记下来,理财顾问的工作就是把公司编好的话说给投资人听,让投资人在公司投钱。公司的投资款由财务部的张某丑收取。泰海公司收取的投资贷款的去向我不知道。
14、证人高甲证言:我是2011年10月末通过在网上智联招聘到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作的,面试我和录用我的是公司的业务主管赵阳。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地址在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与景阳大路交汇的“标点公寓”117商铺,还有一个地点在普阳街“中天大厦”5楼201室。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吕某。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从公司营业执照上我知道有二手房买卖咨询、房屋二次转贷、还有我听业务员讲公司还有向群众抵押借款的业务,这个业务营业执照上没有。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人员组成老板是吕某,但是吕某不经常来公司,平均一个月两个月来一回。常在公司主持工作的是财务经理姜利辉主管财务,业务主管赵阳,还有我主管公司的行政工作,公司的会计叫张某丑。在下面公司一共分为6个业务部门,一部的部长叫常某、二部部长名叫管某东、三部的部长叫张某盛、四部的部长叫张霏、五部的部长叫陈宇、六部的部长叫王某亥。吕某去公司的时候我就看见过三回,我看见的时候他就是召集人员开会,会议内容我都不清楚。我在公司主要负责公司的人员考勤、工装管理、工作纪律,公司一楼的文员迎接客户,我负责管理他们。我对长春市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吸收老百姓投资的具体形式我不了解,因为业务员都在中天大厦开展业务,而我在标点这边工作。我在公司工作的这段时间,没有向公司介绍过客户,没有收取过客户的投资。公司没有给过我提成、奖金。我公司收取的老百姓的集资款做什么用途我不知道。
15、证人刘甲证言:我是2012年2月28日经过面试到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作的,任客服人员。公司的总经理高甲跟我讲公司经营项目是投资理财、二手房买卖、放贷。投资理财业务我还没接触过,我只是听王某航等人讲过,就是公司吸收客户的短期存款,时间为三个月,月利息为二分利,三个月后还本付息。我在公司主要是负责给公司的客户打电话,做企业宣传,让他们过来参加活动。公司的客户指一些老年人,具体谁联系的我不知道,公司的一部经理常某给我的客户联系电话单。我除了打电话,和这些客户没有其他的业务往来,没有吸收过客户的存款。常某向客户介绍公司的情况,具体介绍什么我不知道,常某是否吸收过客户的存款我不知道,我们问他有关业务的情况他都不告诉我们。我只是听说过公司向客户吸储的情况,没见到过。
16、证人路某证言:我是2012年3月2日开始在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作的。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地址在绿园区普阳街与景阳大路交汇处标点公寓117,就是标点公寓的一楼门市。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吕某。从我上班的第一天开始就没见过吕某这个人。平时公司高甲应该就是最大的领导。我是客服人员,具体就是负责给客户打电话。我听说我们公司一共分为六组,我是六组的,我们组长叫王某航,他发给我们每人几张客户的联系表,联系表上面写着客户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让我们每天都按照这个单子打电话联系客户,给客户打电话都是王某航提前告诉我们的套话。我在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有一个叫马秀茹的阿姨来过我们公司,我将她带到王某航那里,后来马秀茹走后我给他打了一个回访电话,马秀茹说他不相信我们公司不会投钱。王某航是如何和马秀茹介绍的我听得也不是很全,我给他们倒水的时候我就听到王某航说我们公司分三个部门,分为放贷部、理财部、房产经济信息部,并说自己是理财部的,还是钱存到我们公司的话周期是三个月,月利是四分,钱存进我们公司后我们公司再将钱房贷出去挣钱,我听到的大约就是这些。王某航负责我们组,给我们发客户资料,客户来了他负责谈,客户走了他再告诉我们回访,我知道的就是这些。我们公司其他组或者部门我就知道五组的负责人陈宇,平时都叫她陈宇姐,其他组的我就不清楚了。
17、证人李乙证言:我是2012年3月14日开始在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作的。公司法人代表是吕某,行政主管是高甲。我在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前台接待。前台接待人员是公司老板的朋友来了或者客户来公司负责给他们倒水,其他的事都不用我做。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与普阳街交汇标点公寓117号。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名字叫吕某,但是这个人我从来没见过。高甲是我在公司见过的最大的领导,因为大家在公司都叫他高总。我
18、证人梅某某证言:我是在2012年二月末经过面试到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作的,任业务员。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项目是投资理财、二手房买卖、放贷。投资理财财业务我还没接触过,我只是听王某航等人讲过,就是公司吸收客户的短期存款,时间为三个月,月利息为二分利,三个月后还本付息,我公司放贷的利息是6分利。我在公司主要是负责给公司的客户打电话。公司的客户指一些老年人,具体谁联系的我不知道,公司的六部经理王某航给我的客户联系电话单。我除了打电话,和这些客户没有其他的业务往来,没有吸收过客户的存款。王某航的业务就是客户到公司来,他向客户介绍公司的情况,具体介绍什么我不知道,王某航是否吸收过客户存款我不知道。我只是听说过公司向客户吸储的情况,没见到过。
19、证人赵某戌证言:2012年2月份经过面试到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作的。我在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前台接待。前台接待人员是公司老板的朋友来了或者客户来公司负责给他们倒水,打扫卫生,其他的事都不用我做。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与普阳街交汇标点公寓117号。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我听说姓吕,但是这个人我从来没见过。高甲是我在公司见过的最大的领导,因为大家在公司都叫他高总。
20、证人胡某某证言:我是2011年6月8日开始在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作的。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与景阳大路交汇处标点公寓117号。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产金融和贷款。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吕某,但是吕某不经常来公司,平均一个月两个月来一回。常在公司主持工作的是总经理高甲、行政总经理姜利辉、培训师赵阳,他们三个人应该在级别上是一样的,在下面公司一共分为6个业务组,一组的组长叫常某、二组组长名叫管某东、三组的组长叫张某盛、四组的组长叫张霏、五组的组长叫陈宇、六组的组长叫王某航。最下面就是我们这些理财顾问和前台文员。吕某去的时候我看见他召集人员开会。吕某召集公司人员开会的内容我不知道,我这个级别参加不了会议,参加会议一般都是高甲、姜利辉、赵阳三个人,有的时候六个组的主管也参加。高甲和姜利辉在公司都是负责行政上的一些工作,比如文员或者我们职工的行为规范等,赵阳主管我们六个组,有的时候赵阳会给我们这些理财顾问培训,但大多时候都是我们各个组的组长给我培训。我在公司是六组,主管是王某航。赵阳或者王某航首先告诉我们工作的流程:首先给客户打电话约客户来我们公司,然后向客户讲解我们公司的理财产品,客户走后再给客户打电话回访。我们公司的理财产品就是让客户向我们公司投钱,每三个月为一个周期,利率是5个点后期变成4个点。我们打电话基本都是套话。客户的电话号码是我们组长叫王某航给我们的。我告诉客户把钱投到我们公司,我们公司的收益周期是三个月,利息是月利率4-5个点。收到客户的钱后我们公司有几个固定的客户做买卖需要钱,将钱放贷给他们然后收利息,再就是低价买二手房再高价卖出去。我们公司是以借款的形式向客户收钱,客户达成意向后,我带着客户去找财会,交钱然后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一式三份,客户手里一份,另两份在财会那留着,我手里不保存。我们公司实际上是否真的用客户的钱来房贷或者买卖二手房我不知道。我们公司的财会是张某丑,她和我们这些人接触不多,就是客户交钱或者取收益的时候才能看见她。
21、证人施某某证言:我在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前台接待,负责接待公司前来咨询业务的客户和前来办理事务的人。我就是负责在前台来客户之后帮忙带领客户到他们想找的财务经理,同时照顾他们喝点水什么的。我是在2012年2月中旬到这家公司工作的,是通过网络上的智联招聘投递的资料。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叫吕某,我来这家公司工作的这两月内只见过一次,听别的同事说他平时很少来公司,一个月就来了一两趟。泰海公司平时经营负责人是高甲、另一个叫姜利辉。高甲在我公司是经理,主管行政方面的工作,比如招收员工,后勤管理等。姜利辉也是经理,主要负责公司业务发展和财务方面。高甲和姜利辉在公司他俩权利差不多。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应该是吕某。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客户来都是业务员直接带到谈话室,我们外人看不到。我们公司主要从事什么业务我不明白,好像是把钱交到我们公司,会得到比银行多的利息收入,具体怎样利息我都不清楚。我公司还有一个办公地点在中天大厦5楼,其他部分我就不清楚了。我公司业务员分6个组,每组都有组长。在我日常工作中,这些业务员的工作就是在办公室打电话联系客户,然后客户来公司接待客户。王某航是组长,陈宇是组长,其他我就记不清了。我公司开过类似“业务开拓会”之类的营销活动,我在2月末参加过一次,吕某组织负责组织营销活动。在这类营销活动中,吕某就是拉拢客户,讲一些理财方法,同时推出公司近期理财方案。我公司现在提供给客户的方案是收客户的资金,三个月一期,给相应的利息,具体给多少我不知道,但是应该比银行多。
22、证人王某瑞证言:2011年上半年,我刚在长春市天财财物代理有限公司实习,领导安排我带三个人一同去绿园区工商局办理泰海投资公司核实企业名称的事情,我与泰海投资公司三个人一同去工商局办理了该公司企业名称审核的事情,在工商局办事期间,工商局办照要求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我就提供了我的身份证和联系方式,所以泰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一栏中才有我的讯息,但办理泰海公司的工商执照期间我只去办理企业名称审核这一件事,其余都是天财公司其他人员代办的。长春天财财务代理有限公司就是办企业办理执照,注册,账务处理业务。
23、证人李某成证言:我在吉林省天财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我的职务是总经理,法人,我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工商注册代办。代理记账,会计服务。我公司在2011年4月间代办过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我公司代办工商注册流程是客户想在工商机关办理工商执照,来我公司联系,我负责指派一名在岗的业务员跟随办照人到工商办照大厅,帮助客户领取表单,待填内容分,指导如何报送,客户提供相关办照所需身份证件,交由工商机关审查。我公司在办理泰海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也是按此程序进行的,泰海公司派来了个女业务员与我公司联系的,我已经记不清这个人的联系方式了,这个女的拿了三张身份证我们公司派了一个当时的实习生叫王某瑞的,带这个客户去工商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后来事情就是审批之后领证,具体办理的过程因为太久了记不清了。
24、证人李某素证言: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2066号“中天大厦”501-503室的所有人是我,这个房子是我在2007年买的,是个写字间。我在2012年12月1日出租给一个名为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了,这家公司经营的项目我不清楚。当时是自称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个叫高甲的副总经理找的“中天大厦”的物业公司打听到这个房屋的所有人是我,我问他公司的经营项目,他说公司的经营项目是投资咨询、典当等业务。高甲和我说他们公司在“中天大厦”对面的“标点公寓”还有一个办公地点,我的房屋做办公室用。2011年12月1日,我按高甲告诉我的地址到了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标点公寓” 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二楼的办公室,高甲接待的我,我们经过讲价后达成协议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出租房李某素将位于“中天大厦”5层501-503室出租给承租方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租期3年。年租金人民币85000元。,2012年4月初,“中天大厦”物业突然给我打电话说这家公司出问题了,公安局来查了,公司的人都跑了。
25、被告人李威供述: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我办的,在普通老百姓中以高利息融资,然后对外放高利贷进行获利,我是在长春开的这个公司。2011年年初我看到哈尔滨市有许多公司对外进行融资并向外以放高利贷进行获利,我也想在这方面赚点钱,就在2011年1、2月份找到初文斌和洪江涛跟他们俩谈了想在长春做个公司的想法,然后我就让初文斌和洪江涛到长春先去看看营业地点,后来他俩选了位于长春市普阳街标点公寓的门市房,泰海公司注册也是初文斌和洪江涛他俩去办理的。公司收上来的集资款直接汇给我,我不必亲自去长春参与具体经营。这些钱外借出去赚利息了,有一部分投资一家海南的宾馆了。
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就是我,但我从未去过公司,公司的员工都不知道我是真正的老板。我花了10万元聘请了一个叫黄一明的黑龙江人,化名吕某,他是专门做这种投资演讲的讲师,公司注册的时候用吕某这个假名字当法人注册的。我们对外就宣称他是公司的老板,外人一直以为这个假吕某是真正的负责人。我找到了我朋友初文斌,跟他谈了有朋友想开一家对老百姓集资这样的公司的想法,初文斌就对我说他有业务骨干,可以研究做一下,同时初文斌提出做这样的公司应该到长春来做。过完春节初文斌就先行到长春找办公地,他选好地点以后,我给他拿了租房款,同时初文斌也把几个业务骨干找到了长春,准备开展业务。后来我又找到我哥哥洪江涛,对他讲我在长春开了个投资公司,让他到长春帮我管理一下,只需要管理好每天的营业款,收到款汇给我就行。公司在长春开展业务主要管理人员有初文斌管公司的业务、洪江涛替我管理现金、高甲是在长春聘的管理公司日常行政。公司业务就是向老百姓以月利息5%,每三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没有特殊对象,大部分都是退休的老头老太太。公司业务形式是,初文斌组织业务员按曾经做过这行业的业务员手里的电话资料打电话进行电话访谈,或者直接到街面上找溜达的老头老太太直接谈,到公司给一些小礼品,有时候让吕某给投资人讲课,开投资推介会等方式。公司从2011年4月份执照办下来就开始陆续开展业务,到2012年3月28日被公安机关调查后停业,共计经营了11个月。公司总计吸收存款一千多万元,具体金额记不清了。向我出示的公司投资群众登记册,共149人,总额1170.15万元,我对上述人数和总计金额认可。我实际上没有收到全部款项,公司在运营时初文斌是带一个业务团队,他在公司开始营业时直接同我谈的,要求给他公司集资上来的款的15%绩效作为奖金来给整个业务团队,这样在公司运行的时候,每十天给业务员开一次绩效,按照营业员的业绩5%给发绩效,其余10%我单独再给初文斌,有时候通过我哥洪涛给他。三个月一个周期,如果客户继续转存的话,还按这个比例再次给业务提,如果客户的钱存了一年,等于百分之六十都给了业务提绩效。这些钱我向外放高利贷大概200万元左右,在海南兑了两个旅游宾馆的经营权,还在广州番禺承包了一个山庄,大概总计1000万上下,还购买了两辆面包车用于经营。我没有在个人生活中挥霍,都是用于经营了。
公司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吸收存款是通过对投资人讲公司要开展典当业务和贷款担保,对外放高利贷等业务,向客户给付高额利息让他们把钱集资到我泰海公司,三个月为一个周期,月利息按照5%给付。我让初文斌和洪涛来长春负责这边公司的运营,还聘请了吕某给投资群众讲课。初文斌知道公司开展的是什么业务,公司业务的开展主要靠他,他以前做过这方面的事,有人有经验。我让洪江涛来长春时他不知道公司是做什么的,我只告诉他公司有我的股份,让他来经管收来的钱,按时把钱汇给我。公司开展业务我没有直接参与,就是负责收钱,初文斌懂业务,不用我费心。
公司员工的招募是由初文斌和高甲负责,公司员工基本都是应届的大学毕业生,不懂什么业务,初文斌来培训。他给员工培训就是一个洗脑的过程,教授一些金融知识,如何与客户沟通,让客户到我公司投资。初文斌是公司的业务培训、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公司业务开展基本靠初文斌,其他人高甲和洪江涛在业务方面不参与。
26、被告人初文斌:我是2011年2月份到泰海公司工作的,一直工作到2012年3月末。我在公司担任培训师,具体负责培训业务员。我底薪是四千,然后还有业务提成。我驾驶的黑AXK295速腾车是2012年2月21日购买的,是在公司工作期间用集资提成的钱购买的。
我负责公司员工的招录和培训。公司分好几个组,公司的业务开展由各组组长负责,组长由李威亲自负责。李威平时不来公司,一些重要的事情都是通过财务总监姜利辉和财务陈妙涵来传达。洪江涛和陈妙涵传达李威的指示有时是直接跟我说,然后再由我给员工传达。公司的组长通过洪江涛反馈给李威。洪江涛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业务不需要管。公司业务是各个组长管理。2011年春节前后李威找到我,说想开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并许诺我如果公司设立起来,团队组建以后给我买辆车,钱上也不会亏待我,我就同意了。过了几天,我、李威、洪江涛三人开车来长春选址和办工商手续。到长春后,李威让洪江涛和李雪到街上找个代办工商执照的人司办开公司的手续。公司办理工商执照和租房选址是洪江涛跑的手续。我去长春市人才市场招聘业务员,招回来之后负责给他们培训,讲解公司的运营事项。我跟公司员工讲一些相关的金融知识,告诉如何应对客户,还有理财方面的知识。公司员工的培训资料和手册是我和几个组长一起弄出来的,我不直接接触客户。从事公司的这摊业务是李威让我做的,他是老板,公司团体是李威让我组建的。公司员工向社会人员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违法犯罪技能不是我教授的。
李威的一个朋友吕某在长春创办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我帮助他们招募业务人员向社会群众公开集资返利。公司在人才市场招聘业务员给客户打电话,开推介会,向客户介绍公司集资返利活动规则,发送小纪念品的方式吸引广大客户的投资。公司每月开推介会都是由吕某来讲,我没有参与,公司所有的推介会都是由吕某主持的。公司的业务人员是在互联网上招聘的年轻大学生,公司设立行政老总高甲,财务总监姜利辉,四个业务组各组设组长。高甲是2011年6月份通过招聘广告入公司的,经过吕某面试,负责公司行政和公司考勤。我在公司用是赵阳的名字是李威给我办的身份证。
27、被告人洪江涛供述:我是2011年2月份到泰海公司的,一直工作到2012年3月28日。我在泰海公司担任经理,具体分工没有明确,就是负责每天营业款的收支,晚上将当天的营业款现金收取存到公司指定的帐户上,如果第二天有参与集资的群众想退款,我就按照会计和出纳提供的数额,早上将现金带到公司去用于还款。我在公司就是负责管理每天公司的营业款。李威让我来长春帮他照看公司,我才过来的,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李威。哈尔滨有大量的高利贷公司,就是从老百姓手里以高利息把钱集资上来,再高利贷给别人。大概是2011年1月份春节前,李威说他想在长春开一家这样的公司,因为我们是亲戚,想让我负责管管钱,别人他不放心,每个月给我5000元工资,供吃住。李威身边有一个叫初文斌的人应该对这个行业很熟悉,后来泰海公司陆续来了不少营业员都跟初文斌很熟悉,很可能初文斌带着一支这样的队伍。我坐火车到长春下车给初文斌打电话联系,先后看了几个铺面,最后定下来租普阳街标点公寓的房子。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是找代办公司帮着办的,我不知道谁联系的,但是我来长春后同初文斌和那个李威派来的小女孩三个人一起去代办公司咨询过,是否能够办理投资担保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执照是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字,法人是吕某。吕某是我弟弟李威的朋友,以前在哈尔滨时曾陪李威吃饭时见过几个照面,当时不知道他是做什么的,后来公司营业后吕某每个月都来公司给集资到我们公司的老百姓做运营报告,讲一下公司的钱都用在什么方面。公司是李威说了算,因为平时没有看到过吕某指导过公司任何任务。李威从来没来过公司,公司里除了初文斌、会计陈妙涵之外应该没人知道他。泰海公司的实际业务就是把老百姓手里的钱以高利息吸引集资到我们公司,再放高利贷出去。平时由我将收上来的钱汇给李威卡上后,具体去向我就不了解了。在长春主要管理人的是初文斌、我和高甲。初文斌负责公司业务,负责业务员的培训和招收,没有他公司就弄不来钱,我主要是负责现金管理,把钱款都汇给李威;高甲主要是负责日常行政,业务员考勤和杂务。李威帮我做的假身份,这样我在长春一直就用姜利辉这个化名。
公司员工是初文斌在人才市场招来的,然后他亲自培训,教这些业务员一些金融知识和如何应对老百姓的提问什么,他们都是一对一培训,或者组长一同对新人培训。公司员工培训材料是初文斌弄的,我和高甲不懂业务也不参与过问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公司给业务员开会,布置每个月的工作任务都是初文斌主持。公司业务员分成六七个组,每组都有组长,这些组长对初文斌负责。初文斌是公司的业务主管,虽然在公司通讯录上他自己要求写职务是培训师,实际上他干的的就是业务经理的活,公司对外吸收存款的业务主要靠他开展,没有他来对员工培训公司也收不上来老百姓的存款,这个员工都可以证实。初文斌在公司叫赵阳,刚来长春办理工商执照时我们接触他说他叫初文斌,后来公司开始招录员工后,就自称叫赵阳了。初文斌在公司开绩效工资,但是具体多少比例我不清楚,是按照公司集资款的收入情况来开,公司营业收入多,他开的就多。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李威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初文斌均表示无异议。被告人初文斌的辩护人对李威的供述有异议,认为初文斌的违法所得没有100万元;被告人洪江涛及其辩护人对证人张某丑的证言有异议,认为被告人洪江涛在公司并不负主要责任。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资证明本案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威、洪江涛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威的辩护人及被告人洪江涛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应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威为向社会公从吸收资金而成立长春市泰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且在公司成立后以此为主要活动,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证据支持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李威的辩护人认为用于抵押的金条、钻戒等物品的价值应当从犯罪数额当中予以扣除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初文斌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初文斌应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初文斌在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过程中,主要负责向业务员传授如何向百姓宣传、说服百姓投资并从中赚取提成款,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的违法所得款应予返还投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李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初文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洪江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李威、初文斌、洪江涛退赔违法所得款1173.7227万元,返还投资人(详细返还数额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朝峰
代理审判员 赵 乐
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冰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