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某、宋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36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绿刑初字第330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某,男, 1959年1月12日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系长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副调研员(副处级),户籍地长春市绿园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楠、李海峰,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某,男, 1955年7月21日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系长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科长(正科级),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内,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吉、国巨明,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公诉刑诉(2014)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崔旭、李文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某及其辩护人姜楠、李海峰、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吉、国巨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某某、宋某某为长春市福利企业办公室工作人员,于2010年至2013年间,在对长春市绿园区福利企业龙义公司日常监管和年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对福利企业监管和年审流于形式,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龙义公司采用“挂证”形式,与残疾人职工签署虚假劳动合同,将残疾人职工残疾证留在企业,并在福利企业年检时伪造残疾人工资发放凭证、残疾人医保缴费凭证、残疾人社保缴费凭证及劳动合同书通过民政部门年度检查,以致龙义公司以福利企业名义在税务机关骗取退税共计人民币1,361,935.77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聂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聂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聂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只是税务机关退税的条件之一,被告人聂某某对税款的损失只应承担间接责任和次要责任;龙义公司向税机关提交的材料与向福利企业办公室提交的材料是否一致无直接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人聂某某的失职行为与国家税款遭受损失之间的关联性不明确;被告人聂某某只是对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不直接负责审核年检材料,故其无直接责任;龙义公司已全额补交了税款,该案损失已挽回,对被告人聂某某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王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只是税务机关退税的条件之一,被告人宋某某对税款的损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龙义公司已全额补交了税款,该案损失已挽回,对被告人宋某某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国巨明认为凭间接证据认定上报民政部门和报税务部门的材料一致,证据不充分;因宋某某身体等客观原因可能发生未发现造假情形,不是发现问题而瞒报,不存在玩忽职守情形;不存在被抽中的企业未被监管情形。故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聂某某、宋某某为长春市福利企业办公室工作人员,于2010年至2013年4月间,在对长春市绿园区福利企业龙义公司年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对福利企业年审流于形式,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龙义公司采用“挂证”形式,与残疾人职工签署虚假劳动合同,将残疾人职工残疾证留在企业,并在福利企业年检时伪造残疾人工资发放凭证、残疾人医保缴费凭证、残疾人社保缴费凭证及劳动合同书通过民政部门年检,以致龙义公司以福利企业名义在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共造成税款损失人民币1,361,935.7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中共长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线索移送司法机关登记表、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转交办案件线索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长春市纪委将被告人聂某某、宋某某涉嫌渎职犯罪线索移交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指定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决定立案侦察。

2、常住人口查询:载明被告人聂某某、宋某某的自然情况及二人均无前科劣迹的事实。

3、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情况说明:载明该案系长春市纪委与该院联合办案。2014年4月22日长春市纪委工作人员到长春市福利企业办公室把聂某某带至该院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因宋某某患有脑血栓没有上班,长春市纪委工作人员让负责人姜某某电话通知宋某某到该院接受调查。2014年4月23日姜某某带领宋某某到该院主动说明情况,同日长春市纪委将聂某某、宋某某移送该局办理。

4、长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载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姜某某、举办单位为长春市民政局。

5、干部履历表、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载明被告人聂某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6、2010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载明被告人聂某某在本年度个人总结中写明完成了福利企业年检工作,根据省厅吉民发(2010)91号文件精神,对各区上报的福利企业材料认真审核,共有154户福利企业合格。

7、2011年度至2013年度参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载明被告人聂某某在2011年、2012年的个人总结中写明完成了福利企业年检及检查工作,全年检查企业30余户,做到了检查、整改落实、达标。在2013年度的个人总结中写明完成了福利企业年检及检查工作,全年共抽查福利企业26户,做到了检查、整改、落实、达标。

8、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通知、干部任免呈报表:载明被告人宋某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9、2010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载明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年度个人总结中写明按省民政厅文件要求按时完成年检工作。

10、2011年度至2013年度参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载明被告人宋某某在从事或分管工作中写明负责民政厅协调工作、福利企业日常调控,年检。

11、长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分工情况:载明①2009年4月2日以后及至2010年分工:聂某某负责直属企业管理、直属企业转制、信访工作、城区福利企业管理工作;宋某某负责工会工作、行政后勤、福利企业年检工作,县区福利企业工作。②2011年至2013年人员分工:聂某某协助主任具体负责市区福利企业工作,协助副主任具体负责直属福利企业工作、已转制企业遗留问题的处理和信访工作;宋某某负责省民政厅的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市区福利企业日常工作的调控和福利企业年检工作以及市区福利企业政策调研工作。

12、长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出具关于福利企业年审工作的情况介绍:一、材料审核,负责福利企业年审的同志,对各区报送的经审查合格并加盖公章的年审材料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退回各区福企办。年审材料包括,长春市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工商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残疾证复印件、残疾职工登记表、残疾职工岗位说明、企业内部设施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本年度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的复印件。二、现场审核,对各区审查合格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的福利企业年检材料经具体负责年检工作的同志审核后,对材料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抽查比例为企业总数的20%-30%。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或吊销福利企业证书,抽查完成后报主任办公会,同意后加盖年检合格章并上报省民政厅工业办公室,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一)企业资质档案审核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福利企业证书、残疾职工名册及岗位安排表、银行出具的代发工资凭证、社保医保出具的缴费凭证。(二)残疾职工档案审核包括残疾职工登记表、残疾职工体检表、残疾证、劳动合同。(三)现场残疾职工核实包括以残疾职工安置卡(残疾证)为依据,现场核实每位残疾职工在岗情况,并了解相关情况。

13、绿园区国税局增值税纳税人认定卷宗:载明龙义公司于2008年7月3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4、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龙义公司残疾职工医保社保情况明细表:通过该明细表可以反映残疾人缴纳社保及医保情况,上述人员投保社保及医保单位并非龙义公司。

15、长春市社会保险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在职职工参保情况明细表及缴费证明、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出具的职工参加医保明细表:载明残疾人社保缴纳情况,上述人员部分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保及医保,部分在其它单位缴纳社保及医保,投保社保及医保的单位并非龙义公司。

16、长春市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关于龙义公司福利企业资格的情况说明:根据2014年5月30日绿园区检察院向该办出示关于龙义公司残疾职工参加社会统筹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调查单据,可以认定龙义公司自2010年1月起至2013年4月,未能正常履行企业缴费责任,有的残疾职工是在其它单位参保,未将保险关系调入该厂社保账户,更多的残疾职工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按《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办法》文件要求,这种行为应视为该企业不具备福利企业资格。现可以判定该企业在上述三年的年检工作中,采取了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了省、市、区三级福利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年检资格认定,从而获得了本不应享有的福利企业资格。

17、龙义公司2011年至2012年福利企业退税备案材料:载明龙义公司申请退税的相关材料。

18、长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关于福利企业年检材料的说明:根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作为长春市福利企业的管理机关,该办每年对全市福利企业进行年检。年检时被检单位按照文件要求,首先要进行企业自检,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合格后,将加盖公章的年检报告书及相关材料上报市福企办。具体每年需要提供的材料,省厅都下达文件做出了要求。该办按省厅文件规定,对区民政部门上报的福利企业年检初检合格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抽查,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或实地检查。对符合年检条件的继续保留福利企业资格并加盖公章上报省厅,由省民政厅在福利企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印章,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福利企业资格。每年年检工作结束后,相关资料有的留在省厅工办,有的返还给了各城区福企办。该办只留存年检报告书,其余材料并未归档保存。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时提供的材料,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有要求。龙义公司在2009年认定为福利企业,按规定当年不参加年检,2010年、2011年、2012年三年年检合格。2013年该企业办理退出福利企业手续,未参加年检。

19、十二名残疾职工在长春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存款明细帐:载明龙义公司在林某等十二名残疾人的帐户中存入工资款后又取出。

20、吉林省福利企业年检表:申报日期为2011年3月3日,区福企办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

21、长春市社会福利企业2011、2012年度年检报告书:载明龙义公司的2011、2012年度年检报告书中区福企办、市福企办分别在区民政部门意见及市民政部门意见栏中盖章。

22、绿园区国税局出具的龙义公司09-13年退税额:载明龙义公司2010年至2013年退税额为1361935.77元。

23、绿园区国税局出具的龙义公司2009年6月至2013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载明龙义公司在2009年6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每月的退税数额。

24、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经长春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于2014年5月4日至2014年6月5日对龙义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该单位2010年1月至2013年4月间,采取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向残疾人虚假支付工资等手段骗取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五条、第九条,该单位不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税收优惠条件,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追缴2010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间即征即退的已退税款,经计算,2010年应补增值税418196.90元、2011年应补增值税419862.48元、2012年应补增值税418799.36元、2013年应补增值税105077.03元,以上合计应补增值税1361935.7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龙义公司采取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向残疾人虚假支付工资等手段骗取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骗取即征即退税款的方式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少缴增值税款1361935.77元,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即罚款1361935.77元。

25、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关于龙义公司一案税务稽查执行情况说明:载明截止2015年3月3日,《税务处理决定书》(长国稽三处{2014}3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国稽三罚{2014}21号)涉及的查补增值税款1361935.77元该企业仍未予缴纳。

26、长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说明:载明①福利企业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新办、变更福利企业的核准工作;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福利企业的检查工作;分流安置残疾职工工作;福利企业统计报表工作;残疾职工就业安置卡工作;福利企业退出审批工作;福利企业政策调研等工作。②聂某某同志对各区上报的年检材料不进行全面审核,宋某某同志负责审核材料,遇有问题向聂某某请示。③福利企业主要实行的是属地化管理,市福企办不负责日常监管,该办只是每年进行一次抽查和年检。福利企业年检,市、区各有各的分工职责,区福企办审查合格后加盖公章,报市福企办复查,市福企办对材料复查后,对福利企业按20-30%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④2010年福利企业年检表为省厅工办制做,表格中没有市里盖章的地方,所以虽然年检了,但没有市里盖章,对于这种情况,该办于2011年制定了《长春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区、市均盖章。⑤2009年4月2日办公室会议纪要确定的人员分工延续到2010年年底没有变更。2011年1月重新分工直至2013年12月。

27、证人米某某证言:2008年2、3月份至2013年9月我是龙义公司股东。龙义公司是私营股份制企业,也是福利性企业。我们厂区里没有符合残疾人工作的无障碍通道及相关残疾人工作的环境。龙义公司从2010年1月就没有给残疾人职工交保险。民政、国税每次年检只是管我们要缴纳医保、社保的交款凭证,我公司有5个正常职工,我们5个人的医保、社保公司都正常给交的,再加上两个残疾人的医保、社保,我们统一把交款单复印在一起,然后交给民政、国税,再把残疾人名单附在后面就说这些是残疾人的保单就行了。我们是生产钢筋的工厂,都是体力活,没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的环境和工种,我就跟这些残疾职工讲,让他们以后不用到公司来了,公司以后每月给他们发300元的挂证钱。应付民政检查的时候,民政的赵某某会提前一天给我打电话,先是问问我法人现在在不在家,然后告诉我明天市福企办要到企业检查。我们公司与挂证的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了。当时也是为了应付民政和税务部门检查和备案,我们与残疾人签订合同的时候,就与残疾人定好了,不用上班到岗工作、也不给交医保和社保,只给一个挂证的钱,劳动合同的条款都是虚假的,没有实际执行。因为当时我们厂申请福利性企业,要求给残疾人发放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发放标准,又要有银行的存款证明,我就拿着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到农村信用社开的折或卡,每个月我都把钱打到折或卡里,然后我再把钱取出来。2012年上半年左右公司就处于基本停业的状态,一直到2013年4、5月份公司废业。

28、证人王某证言:我是在2008年初长春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成立时至2012年2月份左右任法人的。长春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是2009年认定为福利企业的。我在龙义公司做法人和现金员。2010年一月份以后就不给残疾人职工发放工资了,每个月就给残疾人200元钱的挂证钱,我们也不用残疾人职工来上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福利企业给残疾人职工发放工资必须经过金融机构发放,而我们单位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我们实际给残疾人职工发的是现金,但我们公司都给残疾人职工在农村信用社开的折或卡,因为民政、税务机关要求我们要给残疾人职工在银行发放工资证明,拿着银行的存款凭证才能年检、报税。我们每月按国家最低标准把钱存到残疾人职工的折里,当时存,当时就取出来了,这些都是由米某某负责,这样做就是为了要个银行的存款凭证。然后把银行凭证交到民政、国税年检。2010年一月份以后就给两个残疾人交的保险。2010年一月份以后我们公司没给残疾人职工交保险,我们公司用于年检的保险单是民政和国税只要医保、社保的缴款凭证,我们公司还有5、6个正常人职工,到时候我就把我们公司所有正常人职工和两个残疾人职工的交款凭证统一打在一起交给民政和国税,再把所有残疾人职工名单附在交款凭证后面就说这些是我们公司残疾人职工的保单就行了,这些事都由曾会计负责的。附在保险交款凭证后面的这些残疾人职工不是真实的。我公司把正常人职工和残疾人职工的交款凭证统一打在一起交给民政、国税是因为每次检查的时候民政、国税只要医保社保的交款凭证,他们也不管是正常人职工的还是残疾人职工,我们公司给残疾人职工交医保、社保也就两个人,只好这样鱼目混珠了。我们公司每个月都退税,具体退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

29、证人曾某某证言:我在龙义公司兼职做过会计。从2009年5、6月份左右一直做到现在, 2009年3月份龙义公司申办了福利企业,从2009年7月份开始享受国家退税政策。我提供给税务、民政部门的年审材料也是假的。我认为龙义公司不符合申办福利企业的条件,因为龙义公司没有加工环节,没有10人以上残疾人真正在岗,还没有给残疾人职工开支并缴纳医保、社保费用,另外厂区也没有符合残疾人工作的无障碍通道。龙义公司在不符合申办福利企业的条件下申办福利企业是因为福利性企业可以享受国家退税优惠政策。从2010年1月份开始,龙义公司就利用残疾人的残疾证申报并享受了国家退税优惠。去税务部门办理退税的手续是我具体负责的,我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残疾人名单、残疾人工资表、给残疾人发放工资的银行储蓄凭证、企业给残疾人缴纳的社保、医保交款凭证等材料交给绿园区国税局管我们企业的税务专管员,这些材料都是复印件,原件都存放在企业里。提供给税务部门的材料复印件中有些与原件是不相符的,一是给企业残疾职工缴纳社保、医保的票据与实际缴纳者不相符,医保、社保的实际缴纳者就是在龙义公司正式上班的那几个没有残疾的工人,我把给这几个工人缴纳社保、医保的凭证,附在企业残疾人名单的后面,当做是给那些残疾人缴纳社保、医保的凭证;二是企业残疾工人的保险人员名单是经我手造的假,就是每个月在报税前,我用电脑打印出《参加基本保险单位人员名单》并加盖上龙义公司的公章,然后从别的材料上用剪刀剪下《长春市社会保险局绿园分局全民职工保险业务专用章》、《长春市社会保险局绿园分局审核专用章》粘在这份名单上,然后用复印机再复印一下;三是工资单的银行储蓄凭证是假的,因为一般都是给那些残疾人200元的“借证费”,而工资单的银行储蓄凭证上有600多元的也有800多元的,而且残疾人工资单的银行储蓄凭证是米某某经手的,他把凭证给我后,我再复印,那些虚假的凭证单一直在我手里。2010年至2013年《参加基本保险单位人员名单》是经我手造的假名单。《龙义金属加工公司09-13年残疾人职工明细》都不是真实的。我给民政福利办的年审检查材料与报送给绿园区国税局的退税材料是完全一样的,都是经我手做的假。我在每月给国税部门报退税材料做假的同时,都另外复印留存了一份,等到民政年审时再一并交给民政福利企业办公室年审。龙义公司在没有实际残疾人职工上岗工作,没有实际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不给残疾人职工缴纳医保、社保,没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环境的情况下办理了福利企业,并在国家税务机关进行退税,这个行为是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

从国税部门调取的龙义公司2010-2013年退税档案与我报到民政部门的是一致的。档案当中的医保、社保票据和后面残疾人职工名单是不符的,档案里的医保、社保缴费票据不是给残疾人名单当中人缴纳的,这是给龙义公司正常人职工缴纳保险开的票据,残疾人名单基本就是固定的12个人,而档案里社保缴费票据是龙义公司给本公司正常职工交的保险,也就是5、6个人,要是12个人的保险费不可能这么少。

30、证人吕某证言: 2012年下半年左右,我在马路上碰见一个人,他问我有没有残疾证,我说有,那个人跟我说借我残疾证用用,每月给我200元钱,也不用上班,那个人给了我200元钱,我又回家给他取的残疾证,并把我的电话留给了他。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没有给我缴纳医保、社保、也没给我开工资。我实际没有在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上岗工作。工商、税务或民政部门没有向我核实过我在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的工作情况。

31、证人林某证言:2012年上半年左右,我母亲说有个企业想借我的残疾证,每月给我200元的挂证钱,我就同意了。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没有给我缴纳医保、社保等保险、也没有给我开工资。我没有实际在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上岗工作。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没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的环境和设施,他们都是涉及到重体力和技术工种,没有涉及残疾人的保护设施和环境。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大约是从2012年4月份至2012年12月份左右向我借残疾证的。工商、税务、民政或残联部门没有向我核实过在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的工作情况。

32、证人张某证言:大约是2010年初,我爱人李金凤跟我说有人要借我的残疾证,每个月给我200元的借证费,我就同意了。龙义公司没有给我缴纳过医保和社保。龙义公司除了给我那200元的挂证费,其他什么费用都没给过我。我实际上没有在龙义公司上过班。工商、税务、民政或残联部门没有向我核实过在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的工作情况。

33、证人李金凤证言:张某是我丈夫,张某的残疾证是我联系给借出去的。大约是2010年初,我一个同学跟我说有个公司需要用残疾证,每个月给200元的挂证费,问我爱人张某的残疾证能不能借他们用一下,我们就同意了。张某借残疾证挂证费的存折在我手里,这个折当时开的时候就是为了存挂证费,别的钱从来没往里面存过。

34、证人徐某某证言:我是徐迪的法定监护人,她从八岁开始患智力残疾,没有工作能力,一直就都没有上过班。徐迪有医保和社保,长春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交的。2009年12月份左右,我的朋友告诉我可以拿残疾证到企业挂证,企业就能给办理医保和社保,并且不用实际参加工作。我想只要能解决徐迪的医保和社保问题就行,我就同意了。徐迪没有在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上岗工作过,实际就是拿徐迪的残疾证在他们公司挂个证,龙义公司给徐迪交医保、社保。龙义公司没有给徐迪办过工资卡或者支付过工资。工商、税务、残联或民政部门没有向我或徐迪核实过徐迪在龙义公司的工作情况。

35、证人孙某某证言:我从没上过班,曹坤是我儿子。曹坤是残疾人,从一出生就是脑瘫,他有残疾证。我把我儿子的残疾证借给过龙义公司。总共给了我能有4000多元挂证钱。龙义公司没有给我儿子曹坤缴纳过医保或是社保,曹坤实际没有在龙义公司上过班。他日常的自理能力都没有根本也上不了班。工商、税务、残联或民政部门没有向我或曹坤核实过曹坤在龙义公司的工作情况。

36、证人王某某证言:我现在有社保和医保,但是医保欠费了。医保和社保原来是长春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给我交的,医保现在欠费,社保我现在自己交着呢。我大概是09年3、4月份去龙义公司工作的,实际工作了两个月左右,之后老板就告诉我们不用来了,每个月给我们三百块钱。一直到09年7月份左右,就把我们辞退了。龙义公司没有为我们残疾人职工提供专用的工作设施,龙义公司就是生产些钢筋之类的企业,都是重体力劳动,没有适合残疾人的工种和设施。我的残疾证当时就是办手续时押在那大约两个月左右,之后再没借过。我属于二级肢体残疾。工商、税务、残联或民政部门没有向我核实过在龙义公司的工作情况。

37、证人李某甲证言:我爱人叫王某某,我现在社保和医保都有,但是医保欠费了。原来长春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给我交过,后来我被龙义公司辞退了,医保现在欠费,社保现在是自己交着的。我大概是09年3、4月份去的,实际工作了两个月左右,之后老板就告诉我不用来了,每个月给我三百块钱。一直到09年7月份左右,就把我辞退了。因为国家对残疾人就业有政策,龙义公司就是想借我们的残疾证办退税。龙义公司没有为我们残疾人职工提供专用的工作设施,这个公司的活儿都是重体力劳动,根本没有适合残疾人的设施。龙义公司没有给我们办过工资卡。我的残疾证办手续时押在那大约两个月左右,之后再没借过。我属于三级肢体残疾。工商、税务、残联或民政部门没有向我核实过在龙义公司的工作情况。

38、证人冯某某证言:我是腿部二级残疾,我有残疾证。我把残疾证借给过龙义公司。大约是2008年冬天,龙义公司一个姓米的和一个姓王的问我有没有残疾证,我说有,他们说借我的残疾证用,以后每个月给我200块钱的借证钱,也不用我去上班,我就同意了,并让我签了一份劳务合同。大约2009年3月初姓米的到我家来,给了我400元现金,说是前两个月给我开的工资。我的残疾证大约是2009年1月份借的,我记得好像是借一年多,龙义公司总共给我能有2000多块钱。龙义公司大约是2010年初把证还我的。龙义公司没有给我缴纳过医保或是社保。龙义公司除了每个月给我那200元的借证费,其他什么费用都没给过我,实际上我没有在龙义公司上过班。龙义公司为什么要借我的残疾证并每个月给我200元钱我不清楚,我只是听说他们用我的残疾证好像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工商、税务、残联或民政部门没有向我核实过在龙义公司的工作情况。

39、证人曲某某证言:我的残疾证是四级肢体残疾。我的残疾证没有借给过他人使用,2010年丢过一次残疾证。我不知道长春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从来都没听说过。我不认识王某、米某某。我有医保、社保。这些年都是长春旭阳橡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给我交的。我和长春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没有签过劳动合同。

40、证人邸某某证言:我是残疾人,手部肌腱断裂,属于三级残疾。我把残疾证借给过龙义公司。大约是2010年1、2月份左右,我朋友找到我,问我的残疾证能不能借给一个厂子用,每个月会给我200元的借证费,我就同意了,总共给了我能有2000多元借证费。龙义公司是2012年的1月份左右把我残疾证和身份证还给我的。龙义公司没有给我缴纳过医保或是社保。我实际上没有在龙义公司上过班。龙义公司为什么要借我的残疾证并每个月给我200元钱不清楚,我只是听说他们用我的残疾证好像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工商、税务、残联或民政部门没有向我核实过在龙义公司的工作情况。

41、证人赵某甲证言:我是残疾人,脊柱侧弯,有三级残疾证。我把残疾证借给过龙义公司。大约是2013年春节前,我们社区的钟某某给我打电话,跟我说有个厂子需要用残疾证,每个月会给200元的借证费,我就同意了。我跟龙义公司签的劳动合同,说是用工期一年,实际上这份合同就是假的。大约是2013年的10月份左右,把我的残疾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都还给我的。龙义公司没有给我缴纳过医保或是社保。我从来没在龙义公司上过班。龙义公司要借我的残疾证并每个月给我200元钱就是为了享受国家免税政策。工商、税务、残联或民政部门没有向我核实过我在龙义公司的工作情况。

42、证人钟某某证言:大约2010年初,别人跟我说长春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用残疾证,把证放到龙义公司每月给我200元钱,不用上班,我就同意了。长春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厂区里没有残疾人专用通道,没有给我缴纳医保、社保等保险,我也没在龙义公司上岗工作,就是拿残疾证在他们公司挂个证,每月给我200元的挂证钱,没有给我支付工资。龙义公司大约是从2010年初至2011年底借证的。工商、税务或民政部门没有向我核实过在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的工作情况,我都没见过他们检查的人。

43、证人王某甲证言:我是残疾人,肢体三级残疾, 2009年长春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借用过我的残疾证。2009年4月份左右,龙义公司和我签了劳动合同,大概一个月左右,米经理看我们行动不方便,也干不了什么活,就让我们回家了,但是我们的残疾证还得留在公司,公司每月给我们300块钱的挂证钱。龙义公司给我交了2009年一年的医保和社保,没有给我办过工资卡或工资。龙义公司是生产些钢筋、钢材之类的企业,都是些重体力活,厂区院内都是钢板、钢筋、铁屑,根本没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没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的设施。工商、税务或民政部门没有向我核实过我在龙义公司的工作情况。

44、证人孟某某证言:我是智力四级残疾,监护人是我父亲孟庆亚,2009年的时候龙义公司用过我的残疾证,在那个公司放了一年。大约是2009年4月份左右,我听说龙义公司能挂残疾证,只要把残疾证放在那,自己也不用去上班,龙义公司就能给交医保和社保,我就同意把残疾证挂到他们单位了。之后龙义公司和我签了劳动合同,直到2009年12月份的一天,米经理才把我的残疾证送回来。龙义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他们公司用我的残疾证主要是为了办理免税、退税,签劳动合同就是为了他们应付政府检查。我在龙义公司没有实际参加工作。龙义公司给我交了2009年不到一年的医保和社保。龙义公司没有给我办过工资卡或工资折,没有给我开过工资,就是2009年末的时候一次性给了我六七百块钱,算是他们用我的残疾证给的费用。龙义公司是加工金属的企业,工人干的基本都是些重体力活,厂区院内都是钢板、钢筋、铁屑,没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没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的设施。工商、税务或民政部门没有向我核实过我在龙义公司的工作情况。

45、证人孙某甲证言:我2008年至今一直在饭店打工做厨师,我是视力四级残疾,我的残疾证借给过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每月给我200元钱,也不用我上班。龙义公司一共使用我的残疾证大约3年左右,总共就给了我4000多元的挂证钱。我实际在龙义公司没有上岗工作,实际我就是拿残疾证在他们公司挂个证,也不给我交医保、社保。龙义公司没有给我支付工资,每月支付给我的200元是给我的挂证钱,都是直接给我的现金。工商、税务或民政部门没有向我核实过我在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的工作情况。

46、证人吕某某证言:我是智力残疾,我的残疾证借给过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每月给我200元钱。龙义公司总共就给了我2000多元的挂证钱。我实际在龙义公司没有上岗工作,就是拿残疾证在他们公司挂个证,他们每月给我200元的挂证钱,也不给我交医保、社保。龙义公司没有给我支付工资,每月支付给我的200元是给我的挂证钱,都是直接给我的现金。工商、税务或民政部门没有向我核实过我在龙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的工作情况。

47、证人姜某某证言:我于2000年至2011年任长春市福利办副主任、于2011年至今任长春市福利办副主任(主持工作),市福企办属于长春市民政局下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对全长春市城区内所有福利企业的管理,新办福利企业的审核,民政局下属企业的转制等。我现在负责福利办的全面工作。2009年至2013年,聂某某协助主任负责直属企业管理、转制、信访、城区福利企业管理工作;宋某某主要负责对福利企业的年检;王志生、张凤春、宋某某三人对聂某某负责工作,聂某某参与到该三人的业务工作,因为按规定每一项业务工作都需要两人以上参与才行。申报福利企业需要申请书、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给残疾职工缴纳社保医保的缴费凭证、给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小票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体检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我们市福利办对福利企业的年检审核由宋某某和聂某某负责。年检需要审核的材料跟新办企业申报材料基本一样,如果在检查中发现有的材料不真实还需要到企业现场检查,也就是说我们市福利办对区福利办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的是实质性审查,如果不合格我们就不会给盖年检章,就会取消这个企业的福利资格。企业上报给我们市福利办的年检材料应该与报往税务的材料是一致的。

48、被告人赵某某供述:长春市绿园区民政局福利企业服务中心是隶属于绿园区民政局的事业单位。我从2000年到2014年担任绿园区福企办主任。我在任绿园区福企办主任期间负责新办本辖区福利企业审查、报批以及福利企业年审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吉林省福利企业年检通知》,由市福企办召集各县(市)区福企办主任开会,安排年检事宜,再由各县(市)区福企办主任召集各福利企业业主开会,安排企业先进行自检,然后由企业报送年检材料,包括年检报告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劳动合同、在职职工证明材料、残疾证、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职工支付的凭证、社保出具的缴费凭证以及四表一册,即职工花名册、残疾人职工登记表、残疾人职工体检表、残疾人工种分配表、残疾人职工工资表,其中年检报告书是一式六份。在省民政厅工业办公室、市福企办、县(市)区福企办、企业各留一份后,由企业将剩余两份分别给国税和地税。对于近六、七年新办的福利企业,其国税和地税的税收都由国税管,所以福利企业的年检报告书都是一式五份,没有地税的。每年年检的内容都是一样的,就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92号文件、民政部【2007】103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07】67号文件规定内容进行审核,包括对福利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和对福利企业进行实地审查。龙义公司是绿园区的福利企业,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属加工、钢结构制造。有十一、二个左右残疾人职工,2009年夏天申请福利企业资格,什么时间成为福利企业我记不清楚了。我对龙义公司的日常管理是从2010年开始的,年检是2011年开始的。因为在我们行业管理内部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即福利企业证书下发在每年10月份之后,当年就不需要对该福利企业进行年检,我们对龙义公司2009年并没有进行年检,就说明龙义公司的《吉林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下发的时间是在2009年10月份之后,所以实际上在2009年并不需要对该企业进行日常管理。我从2010年到2012年年末,我每年都到龙义公司去,每年去的次数我记不清了,但每年都在两次以上。我监管的方式就是在车间外查残疾人职工的人数。2010年龙义公司残疾人职工在岗的只有三四个,2011年、2012年龙义公司就几乎处于停产状态,车间没有几个人干活。2012年11月份、12月份,龙义公司就看不到人了。按规定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92号文件、民政部【2007】103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07】67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是否符合福利企业要求进行监管。监管的内容包括残疾人和残疾证是否相符、银行代发工资卡或折是否实际交到残疾人手中、查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残疾人实际在岗人数、残疾人工种表记载的是否与实际相符。我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对龙义公司进行监管。按规定应当两人以上到福利企业进行日常监管。我没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92号文件、民政部【2007】103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07】67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是否符合福利企业要求进行监管有两个原因,一个是我单位人少,没有人配合,所以就我一个人去,另一个原因是我思想麻痹大意,认为龙义公司应该没有问题,所以就没有按照规定去做。对福利企业的年检所走的程序和内容是与申请新办福利企业是一样的,首先是由区福企办书面审查和实地考核,通过后再由市福企办书面审查和实地考核。对龙义公司年检就是按照规定进行的。具体情况是,2010年和2011年,我和张景霞共同负责对龙义公司报送材料的审查,即对龙义公司报送的残疾证复印件、劳动合同、银行代发工资凭证、医保、社保缴费凭证等进行审查,在书面通过审查之后,再由两人进行实地考核。2012年是由我和盛喜俊共同负责对龙义公司报送材料的审查,在书面通过审查之后,再由两人进行实地考核。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实地考察都是我自己去的,去之前都是提前电话通知米某某,在实地考察时我就是点一下人数,人数符合就可以了。对龙义公司2010年和2011年年检,龙义公司报送的年检材料张景霞审查了,我没有。对龙义公司2012年年检,盛喜俊审查了龙义公司报送的年检材料。对于龙义公司2010年和2011年年检,我没有审查龙义公司报送的年检材料的原因是,在区福企办这一关,张景霞的工作非常认真,我相信张景霞的工作不会有问题,在市福企办这一关,市福企办负责年检的宋某某工作也是非常细致,我相信如果龙义公司有问题,宋某某会审查出来,所以我就不进行审查了,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于龙义公司2012年检,我没有审查的原因上面已经说过了。我认为2010年、2011年和2012年,龙义公司残疾人职工实际在岗人数不符合规定,所以龙义公司就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我的工作严重失职,在对龙义公司日常管理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对龙义公司年检问题上,没有履职进行审查,致使龙义公司以福利企业名义骗取退税,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我认罪。我每年12月中旬左右根据省民政厅工业办公室的文件内容,要求企业按文件要求准备材料,企业准备好材料后上报给我们区福企办,由我负责审查材料,但是我每年都没有看企业送来的年检材料,我让单位内勤张景霞审查的,年检材料审查完后,每年的实地考察都是我自己去的。按年审相关规定,我应该对福利企业年检资料进行逐一审查、核实。我如果逐一对福利企业年检资料进行审查,福利企业要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我能够及时发现,要是发现他们弄虚作假,我就直接取消他们福利企业资格了。龙义公司在每年年检过程中,在残疾人职工银行工资凭证、医保、社保缴费凭证、残疾人劳动合同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如果我正常履行年检审查职责,我能发现上述问题,但这家企业年检的时候,他们的年检资料我没有审查过就直接给盖章了,这是我工作失职了,我没有履行应尽的工作职责。

49、被告人聂某某供述:我工作职责是配合主任负责城区福利企业管理,包括福利企业认定工作、年检、日常检查,协助副主任管理直属企业改制工作和遗留问题,处理信访工作。长春市辖区内福利企业的年审工作由我和宋某某共同负责,他负责具体工作,包括受理材料、审核材料,审核过程中如果宋某某发现问题,他会向我请示汇报。福利企业年审工作主要是审核企业残疾人职工的医疗和社保保险缴费凭证,残疾人职工医保、社保缴费明细表,残疾人职工工资代发协议,劳动合同必须签满一年以上、残疾职工的残疾证和残疾人安置卡、国税和地税登记、工商营业执照,基本就是这些,以上都是只需要复印件,福利企业证书的副本和年检审核表需要原件。福利企业向国税局报送的备案材料和向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大致一样。都是根据 103号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和92号文件报送的材料。龙义公司2009年度至2013年度税务档案我以前没看过,以上材料在每年年检的时候我没有看过,都是宋某某负责具体看这些材料的。我做为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负责人,我应该审核这些材料,但我们负责这项工作的人只有两个人,全市100多户企业,根本忙不过来。宋某某跟我说材料太多了,企业资料全查一遍根本整不过来,我说区里都初查过一遍了,咱们就抽查一下算了,按照长春市的各个区去抽,每个区都要有福利企业被抽到,抽出来有问题的企业正常整改,改到合格再盖章,抽不到的企业就盖个章算合格了。按照福利企业年检的相关规定,这种对福利企业进行抽查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按规定应当按照福利企业认定的标准对相关材料进行普查。龙义公司在不具备福利企业条件的情况下,福利企业的资格又延续到2013年,福利企业按残疾人职工数量可以享受退税,这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龙义公司从2010年至今,累计骗取国家税款一百多万元,我们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我自身也存在失职的情况。我们应该对区里报上来的所有福利企业进行仔细审核,而我们因为人力不足、时间等关系没有进行审核,我们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区里审完应该没什么问题,以致造成现在的后果。区福企办先行检查资料及去企业实地检查,合格后盖章,然后由区福企办把材料交到我们市福企办宋某某进行材料审查,如果发现企业给我们送来的年检材料上有明显的问题我们就不会给该企业盖章,不会让该企业通过年检。因为审查材料是年检的其中一项,如果出现明显问题没有审查出来,由我和宋某某共同承担责任。龙义公司从2010年至今,累计骗取国家税款一百多万元,我认识到我们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我自身也存在失职情况,我们应该对区里报上来的所有福利企业进行仔细审核,而我们因为人力不足、时间等关系没有进行审核,我们存在侥幸心里,认为区里审完应该没什么问题,以致造成现在的后果。

50、被告人宋某某供述:我于1987年至今在长春市社会福利企业办公室,历任科员、科长。我负责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主要是对福利企业年检资料进行审查,还负责配合聂某某对城区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聂某某是我们福企办的副处级调研员,他分别负责我们福企办三部分工作,包括王志生的福利企业认定工作、我这的福利企业年检工作,还有张凤春的福利企业日常督察工作。福利企业的年检资料审查不是我一个人独立完成,是我和我们福企办主管我们科的聂某某一起负责审查,共同承担这份责任的。福利企业的年检是每年大约11、12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吉林省民政厅给我们市福企办下发福利企业年审文件,然后我们市福企办组织各个区级福企办进行开会学习,并把文件传达到下面,之后先由区级福企办对福利企业年检进行初审,区级福企办年检合格后加盖公章并将初审年检资料报送我们市福企办,区级福企办报送资料包括:福利企业证书原件、残疾人职工安置卡复印件、残疾人劳动合同复印件、银行代发残疾人工资凭证复印件、医保、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等。我们接到区级福企办报送资料后,由我和聂某某共同负责这项工作,我负责对福利企业年检资料的审查,有时配合聂某某对福利企业现场审查,在我和聂某某认为福利企业的资料和现场都年检合格情况下,请示我们福企办主任同意加盖年检公章。之后我们再将福利企业的年检资料报送给省福企办年检,省福企办年检合格后将福利企业证书返还给我们,我们再返还给区福企办,区福企办再交给福利企业,这样福利企业年检就完成了。因为我们福企办只有我和聂某某负责福利企业年检,每年省民政厅下发年检文件后,时间要求非常紧,长春市范围内10个辖区的福企办都将本辖区内的福利企业年检报到我们福企办,总共100多家企业,工作量非常大,只有我自己负责审查年检资料,我自己根本看不过来,我就跟聂某某汇报过两次这件事,聂某某跟我说区级福企办已经对福利企业进行初审了,他们也盖章同意了,咱们也没有那么多人,看不过来就盖个章算合格得了,后来我就按聂某某说的做了,如果时间允许我就多看几家企业,如果时间不允许我就少看几家,看不过来的,就直接盖章,算是年检合格了。按相关规定,我们应该对福利企业年检资料进行逐一审查、核实。如果我和聂某某正常对福利企业年检资料进行逐一审查,福利企业要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我们能发现,要是发现他们弄虚作假,我们福企办就直接取消他们福利企业资格了。我和聂某某在年检过程中涉及到龙义公司这家企业了,但因为涉及年检企业太多,都是走马观花,没有认真审查资料,年检时看到过这家企业的年审材料,简单翻了翻,没有详细看里面的材料。经调查,龙义公司系绿园区福利性企业,该企业在残疾人职工银行工资凭证、医保、社保缴费凭证、残疾人劳动合同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如果我在正常履行年检审查职责的情况下,那是肯定能发现上述问题的,但这家企业年检的时候,他们的年检资料我和聂某某应该没有详细审查过就直接给盖章了,我和聂某某都工作失职了,我们都没有履行应尽的工作职责。如果要是没有详细审查就直接盖章,有问题我们就发现不了,就会给国家税款造成流失。企业申报年检的资料与企业给税务机关报送的材料是一致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被告人聂某某对宋某某的供述有异议,认为其2010年不负责福利企业的年审工作;对证人姜某某的证言有异议,认为日常执法是两个人以上负责,其只对其参与的检查负责。被告人聂某某的辩护人对龙义公司2009年至2013年的退税备案材料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是从国税局调取,并非从福利企业办公室调取,不是直接证据;对其它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关于被告人聂某某2010年负责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的事实,有被告人宋某某的证言及长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出具关于福利企业年审工作的情况介绍、长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分工情况、全体办公人员会议记录、2011年工作规划及人员分工、长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出具的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聂某某、宋某某同志分工情况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被告人聂某某2010年至2013年均负责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关于被告人聂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龙义公司2009年至2013年的退税备案材料不能证明本案事实的意见,经查,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能证实该材料与龙义公司递交给民政部门的材料是一致的,该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应予采信。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聂某某、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宋某某不具备投案主动性,不应认定为自首。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聂某某、宋某某对长春市绿园区福利企业龙义公司日常监管严重不负责任,对其监管流于形式一节,经查,该指控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聂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龙义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交的材料与向福利企业办公室提交的材料是否一致无直接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人聂某某的失职行为与国家税款遭受损失之间的关联性不明确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曾某某的证言及长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关于福利企业年检材料的说明能证实该材料与龙义公司递交给民政部门的材料是一致的,其意见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聂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只是对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不直接负责审核年检材料,故其无直接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证人姜某某的证言及本案其它书证,均能证实被告人聂某某、宋某某共同负责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二人均应对该工作负责,且宋某某因工作量大而不能完成书面材料审核时,被告人聂某某表示可对年检材料进行抽查,对没有抽查到的企业盖章后按合格处理,被告人宋某某未按工作职责进行材料审核,二人均存在渎职行为,均应对损失后果承担责任,其辩护意见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聂某某、宋某某辩护人认为龙义公司已全额补交了税款,该案损失已挽回,对被告人聂某某、宋某某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关于龙义公司一案税务稽查执行情况说明能够证实该案损失尚未弥补,其辩护意见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宋某某在对福利企业的年审材料进行审查时未认真履行其职责,致使龙义公司通过民政部门年检,以福利企业名义在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共造成税款损失人民币1,361,935.77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其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聂某某、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故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聂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朝峰

代理审判员  赵 乐

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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