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长贵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7:35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刑更136号

罪犯马长贵,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黑龙江省肇源县人。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2013年6月26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松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马长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9月2日,该案经本院依法复核作出(2013)吉刑三核字第5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

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以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长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马长贵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马长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锋

审 判 员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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