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新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7:35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刑更141号

罪犯卢新华,男,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2013年4月24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东中法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新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以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新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主犯,犯罪次数多,数额巨大,情节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将罪犯卢新华原执行的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36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锋

审 判 员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晓健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