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798号
罪犯杜一高,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磐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一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检察机关建议对该犯下调减刑幅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狱于2014年1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执行机关呈报对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一高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杜一高与他人预谋后,到长春市双阳区某中学门外,强行将该校女学生李某(13周岁)带至某旅店,以威胁手段予以强奸,并持刀威胁被害人。
本院认为,罪犯杜一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但其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对该犯下调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关于对该犯下调减刑幅度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杜一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金钟一
代理审判员 刘 卓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馨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