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02刑初22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光伟,男,1980年7月20日生,吉林省蛟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8007207415,汉族,高中文化,系蛟河市红星加油站加油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建设路8-7-301-5-5号,现住址: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首钢小区7号楼2单元301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光伟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长河、书记员刘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光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光伟于2015年12月20日14时许,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大润发东市店一楼的柜台购物时,趁营业员付钰涵不备之机,将其放在柜台下面的金色苹果6Plus移动电话1部盗走。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4 000元。
破案后,所盗移动电话被追缴,已返还被害人付钰涵。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光伟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光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光伟于2015年12月20日14时许,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大润发东市店一楼的柜台购物时,趁营业员付钰涵不备之机,将其放在柜台下面的金色苹果6Plus移动电话1部盗走。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4 000元。
破案后,所盗移动电话被追缴,已返还被害人付钰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光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付钰涵陈述丢失一部金色苹果6Plus移动电话时间、地点的经过与被告人李光伟供述能相互印证,证人吴希全证言证实付钰涵电话丢失后让其报警的经过、另有辩认笔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破案经过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秘密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所盗移动电话经公安机关追缴已返给失主,被告人李光伟归案后认罪,能积极提供财产型担保,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光伟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卫 军
审 判 员 单连红
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
二0一六年三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王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