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昌刑初字第398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吉林市。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9月25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0月8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字(2015)第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书记员刘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同案人邱雨(已判决)曾与崔某某发生过矛盾,并遭到崔某某殴打,其弟弟邱明(已判决)为给哥哥出气,便通过电话指使被告人郭某某纠集他人欲殴打崔某某。2011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电话联系到刘志杰(已判决)、“小春”(姓名不详,在逃),刘志杰又纠集一同吃饭的王欣宇(已判决)、白龙、刘超宇(均在逃),“小春”纠集另外不知姓名的三名男子,上述人员持镐把、短刀等工具驾车来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化纤厂附近,因未寻找到崔某某,邱雨遂将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带到崔某某经营的位于化纤厂附近的“金豪”饭店,被告人郭某某指使刘志杰、王欣宇、白龙、刘超宇、“小春”等人持镐把将该饭店的门窗玻璃砸碎。随后,上述人员分别驾车离开现场。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饭店玻璃门窗及餐桌受损价值为人民币3,235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鉴定意见,并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同案人邱雨(已判决)曾与崔某某发生过矛盾,并遭到崔某某殴打,其弟弟邱明(已判决)为给哥哥出气,便通过电话指使被告人郭某某纠集他人欲殴打崔某某。2011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电话联系到刘志杰(已判决)、“小春”(姓名不详,在逃),刘志杰又纠集一同吃饭的王欣宇(已判决)、白龙、刘超宇(均在逃),“小春”纠集另外不知姓名的三名男子,上述人员持镐把、短刀等工具驾车来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化纤厂附近,因未寻找到崔某某,邱雨遂将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带到崔某某经营的位于化纤厂附近的“金豪”饭店,被告人郭某某指使刘志杰、王欣宇、白龙、刘超宇、“小春”等人持镐把将该饭店的门窗玻璃砸碎。随后,上述人员分别驾车离开现场。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饭店玻璃门窗及餐桌受损价值为人民币3,235元。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崔某某损失人民币五千元,被害人崔某某对其表示谅解,并希望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破案经过,载明案件的侦破过程。
2、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载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3、金豪饭店被砸现场照片,载明现被砸饭店的场情况。
4、刑事判决书,载明同案人邱明、邱雨、王欣宇、刘志杰均被本院以寻衅滋事罪作出有罪判决以及被告人郭某某的前科情况。
5、被害人崔某某陈述,称我开了一家金豪酒店。案发之日我在外面,儿子打电话说酒店被人砸了,对方开圣达菲吉普车和长安福特车走的。我们正开车走到九站,我发现了这两台车,我就跟着,在环江路污水厂路口时,圣达菲×××就走另一条路,我的车跟着福特车,我弟弟也打车追过来。在昌邑法院门口,我们的车都停下了,福特车下来3个20来岁的小孩儿,1人手拿镐把,2人手拿剔骨刀,奔我车来了,拿镐把的用镐把砸我车的后挡风玻璃,然后砸门。这时我弟弟也从前面过来,我俩一起奔福特车走,手拿镐把的用镐把打我,把我打倒了,就上车了。我去拦车,福特车又把我撞倒,从我手上压过去开走了。并在调头时把我的车给撞坏了。2011年2月,我弟弟崔德良在邱雨开的麻将馆玩麻将,总输钱,我不让他玩了,并找邱雨说别让我弟弟上场玩,邱雨也没吱声。后来我又发现我弟弟在邱雨麻将馆玩,我就把麻将桌推翻了,邱雨和我争吵起来,邱雨感觉没给他面子。
6、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案发时我在工作的金豪酒店擦地,饭店已经关门了,我看到有人用木棒或者镐把砸酒店窗户玻璃,门斗玻璃也被砸碎,砸完后这些人上车就走了。车是黑色轿车和深色吉普车。
7、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案发时,我和崔德良一起坐在出租车上。听说崔某某的店被砸了。在环江路上我们停在一辆黑色轿车前面。崔德良下车过去,我在车上看见黑车上下来三个人,手里都拿着东西,奔停在后面的一辆车过去,把那辆车给砸了。然后这些人返回车上,崔老三从被砸车上下来,这辆黑车把他撞到后逃跑了。
8、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我是化纤公司工人,案发当时,我听见响声,从宿舍往外看,听见有人喊砸,见到有两个人拿镐把砸金豪饭店的玻璃,我出去时他们已经上了一台黑色圣达菲吉普车,另有一台黑色福特轿车。
9、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案发时我在金豪饭店做饭,见到一个男人砸饭店大门玻璃,听说还有一个人砸窗户的玻璃,现场发现有一把刀,是断的。他们上了一台黑色的车。
10、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案发时,我的华泰圣达菲黑色吉普车×××借给了朋友郭某某,他借车时没说干什么,我开始没答应,后来他爱人王某丙给我打电话说借我的车去九站办点事,我就同意了。晚上22时30分,郭某某还回了车。
11、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我是郭某某的对象,案发前一天我女儿办完婚事。案发当日我准备安排亲戚吃饭,我向赵某某借车接送客人,但郭某某借完车以后,见不到人了。我反复打他电话,他接了一个,说在外边安排朋友吃饭,就不接了。晚上22时左右,我们在火车站附近见面了,他也没开车,也没说怎么回事,只说车让他们开走了,一会就送回来,让我回家了。郭某某出事之后4、5天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跟我说了整个事情的大约情况,令我很难堪,我找来郭某某,他开着我女儿的长安悦翔车,我看见车前有个坑,车后面坏了。我质问他,他说车是邱雨借过去的,你啥都别问了。打那之后,我都没见着郭某某和车。
12、同案人邱明供述,称2011年3月末,我到宁波看我父母,听说我二哥邱雨的麻将馆被砸了,还让崔某某领人给打了。我就问邱雨是怎么回事,邱雨说崔某某来找麻烦,这事都完了,叫我别管了。我看我二哥邱雨挨打我气不过,就给我朋友郭某某打电话,让他带几个人去找崔某某,在人多的时候打他一顿,让他丢丢面子,郭某某答应了。第二天晚上他给我打电话说不知道崔某某饭店在哪,我让他去找邱雨,让邱雨告诉他们饭店在哪,过了挺长时间,我又接到郭某某的电话,告诉我没找到崔某某,顺手把饭店的玻璃砸了几块,我说行,你们回去吧,之后我就关机了。第二天,郭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昨晚砸完玻璃开车往回走时被崔某某追上了。郭某某带人去砸玻璃是我指使的,当时都有谁我不知道,就找的郭某某,让他帮忙找几个人去打崔某某一顿,帮我二哥出气。因为当时在气头上,我肯定是放狠话了,说过要把崔老三腿打折等类似的话语。
13、同案人邱雨供述,称2011年2月,崔老三跟我说他弟弟挣钱少,以后别让他在我这里玩。之后一天晚上8点多,崔老五在我家麻将馆玩,崔老三领着一个男子进屋直接奔崔老五那桌说谁赢了,把钱都拿出来,我上去拽他说你干啥啊,他回手就给我几拳,他还把麻将机给掀翻了,并恐吓我说以后你这麻将馆也别开了。我当时没有明显伤痕,就是脑袋有点迷糊,没有去医院就诊。两三天后,我弟弟邱明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被人打了,我说被崔老三打了,我和他说事情已经完了,你就别管了。崔老三在我家麻将馆把我打了之后一周,我弟弟邱明给我打电话,说一会有人找你,你就别管了,过一会有人给我打电话叫我到小市场,见到郭某某,他问我崔老三家饭店在哪,我说顺着这条路一直走拐个弯就是,我就回麻将馆了。当时我知道他们去砸饭店了。后来郭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因为我的事车坏了,我给他拿了1万元修车钱。
14、同案人王欣宇供述,称2011年3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吉林市经开区九站化纤厂一带,刘志杰找我去吓唬一个人,让我开车,我就跟他去了,当时去的人都有郭某某、刘志杰、刘超宇、白龙。到了之后砸了一个饭店的玻璃,后来在昌邑法院门口我开的车被人追上,我又把他车的挡风玻璃砸了。
15、同案人刘志杰供述,称2011年3月21日晚上,我请白龙他们在通谭大路一家饭店吃饭,郭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一会有事,告诉白龙、刘超宇、王欣宇等人别走,让他们找几个人。我就和他们说虎哥让你们找几个人。过了十几分钟。郭某某打电话告诉我让我们到九站交警大队前摄像头附近找他,我们开车到那,郭某某在那里等着我们,又来了一台出租车,车上下来三、四个人,他们拿来几把镐把,还有一个人拿着一把刀,我和那几个不认识的上了郭某某的车,剩下他们上了我车,郭某某在前面带路,来到化纤厂住宅那家饭店门口。郭某某说:下车,把这家饭店砸了。郭某某没有下车,我们都下车了,开始砸那家饭店玻璃,我用镐把砸门口,其他人也砸玻璃,砸完之后,我们上车跑了。途中接到王欣宇的电话,他说有车追上来了,我和郭某某拐到七家子路上,那辆车就追上王欣宇他们的车。后来的事情我不清楚了。我在车上听说是邱明让郭某某去砸饭店,我没找人。
16、同案人白龙的供述,称2011年3月21日,刘志杰结婚第二天请我们吃饭过程中,接到他老丈人郭某某的电话,让我们过去几个人,我们知道是去打仗,我、刘志杰、王欣宇、刘超宇、还有一个小杰的朋友坐一台车,小杰又找来三个20岁左右的小孩,他们带着镐把坐郭某某的车,我们开车来到化纤厂一个日杂商店门口,邱雨开车过来,和郭某某说了什么,然后我们跟着邱雨的捷达车来到厂宅前面一个饭店,邱雨就开车走了。郭某某车上的小杰和他3个朋友拿着镐把先下车,开始砸饭店玻璃,我们也跟着下车砸玻璃,把饭店的门、窗户玻璃都给砸碎了。砸完以后,郭某某和刘志杰一辆车往,市里走,我们开车跟着后面。走到哈达湾附近时,发现有辆车跟在后面,在昌邑法院门口把我们的车给截住了,王欣宇拿镐把下车把那辆车玻璃给砸碎了,小杰的一个朋友拿短刀也下车,我看见对方车里人都拿着刀,我就把他们叫回来,他砸没砸车我没注意,我和刘超宇没敢下车。对方开车过来撞我们的车,我们就开车跑到一个小区里,我给刘志杰打电话,他打车来接的我们。
17、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称2011年3月21日晚上,我接到朋友邱明给我打的电话,说他二哥邱雨被崔某某给欺负了,让我教训教训崔某某,把他腿打折了,我没同意,但碍于朋友面子,我同意帮邱雨打崔某某一顿出出气。我们定好由我准备人、车、作案工具,随时等邱雨电话;邱雨负责确定崔某某的具体位置,然后电话告诉我,我再根据邱雨的电话随时把事办了。然后我给王小宇打电话勾人,并告诉他带两个镐把,等电话。晚上8、9点,邱明说邱雨没找到崔某某,要我去九站跟邱雨联系,把崔某某家饭店给砸了。我把我的长安轿车给小不点驾驶,拉着白龙、小雨、另外2个小青年,带着2把镐把、1把砍刀。我借赵某某的华泰圣达菲越野吉普车×××自己开。我们开车到九站化纤厂超市门前找到邱雨,邱雨领我们走到一个胡同指完一家饭店之后,就开着他的捷达轿车离开了现场。之后我告诉王小宇不用进屋,免得伤人,在外头砸就行。这样他们5人用镐把、砍刀、砖头等东西将饭店的门玻璃及窗户玻璃等物品全给砸了,整个过程2-3分钟,我始终坐车里没动手,具体怎么砸的我没注意。砸完他们就上车,之后我就开赵某某的车领着他们的车往回走,在九站高速立交桥那,王小宇给我打电话,说后面有车跟踪,我就别着跟踪的车辆,一直开到秀水路岔道,我开车驶向秀水路,王小宇他们继续延环江公路行驶。我把车还给赵某某,这过程中我接到王小宇电话,说他们的车被追上了,并且和对方发生了冲突,我的车被撞了,机器盖子被对方用砍刀给砍了,人没事。案件的起因是崔某某把邱雨的麻将馆掀了,并打了邱雨。
18、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饭店玻璃门窗及餐桌受损价值3235元。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有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金豪饭店被砸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及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及证人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赵某某、王某丙证言及同案人邱明、邱雨、王欣宇、刘志杰、白龙的供述及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纠集他人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并落实帮教,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丁宁宁
人民陪审员 陈 进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春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