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双刑初字第255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5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长春市双阳区,住长春市双阳 区。无职业,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8月2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盗窃一案,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19日以长双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佳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刘某甲于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到双阳区齐家镇长岭村4社被害人沙某某(赵守光妻子)家窜门,趁人不备将放在客厅门后墙上衣挂上一条裤子兜内的人民币现金300元盗走;
2.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到被害人沙某某家窜门,趁人不备将放在客厅衣柜上的一件棉袄兜内的人民币现金300元盗走;
3.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窜至双阳区齐家镇长岭村4社韩某某家,从厨房后窗户侵入室内,将放在西屋炕上的红色女式挎包内的人民币现金1800元盗走;
4.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窜至被害人韩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机,使用韩某某家院内鸡架上存放的钥匙侵入室内,盗走放在东屋炕柜上的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及西屋立柜内的人民币现金1300元。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819元,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024元;
5.2015年8月1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窜至被害人韩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机,从厨房后窗户跳入室内,将放在东屋电视柜上的一个储蓄罐盗走,罐内有零钱人民币170元;
此外,被告人刘某甲于2015年2月至2015年8月间,先后九次窜入双阳区齐家镇长岭境内,趁家中无人之机,入户到张某甲、韩某某、杨丽娟、李凤玲、张某乙、刘某乙、陈某某家中进行盗窃,但未窃取到任何财物。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共计入户盗窃十四起,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1713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百六 十四 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刘某甲于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到双阳区齐家镇长岭村4社被害人沙某某(赵守光妻子)家窜门,趁人不备将放在客厅门后墙上衣挂上一条裤子兜内的人民币现金300元盗走;
2.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到被害人沙某某家窜门,趁人不备将放在客厅衣柜上的一件棉袄兜内的人民币现金300元盗走;
3.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窜至双阳区齐家镇长岭村4社韩某某家,从厨房后窗户侵入室内,将放在西屋炕上的红色女式挎包内的人民币现金1800元盗走;
4.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窜至被害人韩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机,使用韩某某家院内鸡架上存放的钥匙侵入室内,盗走放在东屋炕柜上的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及西屋立柜内的人民币现金1300元。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819元,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024元;
5.2015年8月1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窜至被害人韩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机,从厨房后窗户跳入室内,将放在东屋电视柜上的一个储蓄罐盗走,罐内有零钱人民币170元;
此外,被告人刘某甲于2015年2月至2015年8月间,先后九次窜入双阳区齐家镇长岭境内,趁家中无人之机,入户到张某甲、韩某某、杨丽娟、李凤玲、张某乙、刘某乙、陈某某家中进行盗窃,但未窃取到任何财物。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共计入户盗窃十四起,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1713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犯罪现场指认照片(双阳区公安分局长岭派出所,摘自侦查二卷P56-82)证实: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指认盗窃犯罪现场
2、情况说明(双阳区公安分局长岭派出所,摘自侦查二卷P83)证实: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供述的“金万年”及其附近的金店,未发现有收购刘某甲盗窃的黄金项链及黄金戒指的情况。
3、到案经过(双阳区公安分局长岭派出所,摘自侦查二卷P84)证实:犯罪嫌疑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
4、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双阳区公安分局长岭派出所,摘自侦查二卷P85)证实:犯罪嫌疑人刘某甲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证明。
(二)证人证言
证人高月龙(金万年金店老板)证言(摘自侦查二卷P53-55)证实我是在双阳区葡京大市场一楼门市开金万年金店的,金店的法人是我媳妇,没有其他男服务员。2015年6月10日我从浙江淮安回到双阳,没有回收过刘某甲卖的一枚黄金戒指。谁来卖黄金,我们都登记对方的身份证和黄金饰品的信誉卡。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沙某某(丈夫赵守光)陈述(摘自侦查二卷P22-23)证实(1)我家第一次被盗2015年春节前的二十多天,我放在我家客厅门后的墙上衣挂裤子兜里的三百元钱(都是一百元面值)不见了,当时我经常打麻将,我以为是打麻将时丢在哪里了,所以没有理会。(2)第二次被盗是2015年春节后过完正月十五了,我记得是我送完我儿子上学的一天上午,我在家呆着将我的一件黄色的棉袄放在我家客厅的小柜上。我们屯的刘某甲到我家里来溜达,我到厨房里洗碗,刘某甲自己在客厅里呆着,我洗完碗又干了其他的家务,刘某甲他自己什么时候走的我不知道。到了下午我翻我的棉袄兜发现我的一个兜里的三百元钱(面值都是一百元)不见了,当时我就怀疑是刘某甲偷的,我没有报案,我看刘某甲是一个孩子,想给他一个机会。
2、被害人韩某某陈述(摘自侦查二卷P26-32)证实(1)我家第一次被盗是2015年4月份刚种完地的一天白天,我家里没人,我家的院门没锁,房门锁上了,厨房的后窗户没有插,放在西屋炕上的一个红色女士挎包内的一千八百元钱(钱的面值都是新版一百元钱面值的)被人盗走了,包没有被盗走。当时以为是被家里人拿走了没有报案,后来连续被盗才知道是被盗了。(2)第二次是2015年5月初的一天我家中没人,房门上锁了,放在东屋内炕柜顶部的一枚黄金戒指(重量是8克)和一条黄金项链(重量是23克)被人盗走了,戒指和项链是装在一个红色首饰盒内,首饰盒被放在原处。这次被盗后挺长时间才发现戒指和项链被盗的。同时还被盗了一千三百元钱(都是一百元面值的),钱放在我家西屋立柜里的一个女士挎包里了,包是我媳妇的,是黑色的。(3)第三四和第四次都是五月末和六月初我家中没人,房门都上锁了,我家厨房窗户没有关好,小偷从后窗户侵入室内,其中一次是下雨后被盗的,我发现从院外的厕所到屋内的床边都是小偷的脚印,另外一次我发现有小偷从我家的后窗户进入我家屋内,这两次没有丢任何物品。(4)第五次被盗是2015年8月18日中午12点左右,我从家中出来到长岭街里溜达,我将我家的门都锁上了,家里没有人。下午4点钟左右我回家发现家里放在东屋卧室东南角电视柜上的储蓄罐不见了,屋内的其他物品没有被翻动。我发现后厨房窗户没有插,小偷应该是从这扇窗户进入到屋内后将我家的储钱罐给盗走的。储钱罐是黄金色的小猪储钱罐,里面有二、三百元钱,都是一元、五角、一角的硬币。
3、被害人李凤玲(丈夫王殿新)陈述(摘自侦查二卷P34-35)证实我家在长岭街道西桥北侧,是三间砖房,被盗过两次。(1)第一次被盗是在2015年7月末的一天,我去长岭街道打麻将去了,房屋的门和窗户都锁上了,等我打麻将回来发现我家东屋厨房后窗户被撬开了,我家中间大厅的柜子被翻动过,我清点下未发现我家东西被盗走,我也没报警。(2)第二次是在2015年8月初的一天,我出去溜达,我家里没人,我把门和大院门锁上了,窗户没关纱窗关上了,我下午回来发现我家南屋窗户的纱窗被撬开了,进屋一看没啥东西被翻动过,也没发现被盗走什么东西,这一次我也没报警。
4、被害人张某乙陈述(摘自侦查二卷P37-38)证实我家在长岭街道加油站的对面,是三间瓦房。2O15年7月下旬的一天12点多钟,我和我妻子去饮马河拉沙子去,家里没人我把门窗都锁上了,过了半个多小时我就拉沙子回来了,我进屋准备换衣服,发现西屋的窗户被撬开了,窗台上还有脚印,西屋的衣柜被人翻动和炕革被掀起来了,东屋的柜子也被翻动过,我清点东西时发现没有东西被盗走,我就没有报案。我家房子是朝北开门,南窗户就是后窗户。
5、被害人刘某乙陈述(摘自侦查二卷P40-41)证实2015年7月9日,早上7时许我和我家人去街里干活,家里没有人,房屋门都锁上了,我走的时候大院门也锁上了。等到下午4时许我和我家人回家发现我家后窗户被撬开了,我进屋一看,东西屋的柜子都被翻了,我清点物品时发现我家东西没有被盗走,我也就没有报警。
6、被害人陈某某陈述(摘自侦查二卷P43―45)证实2015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12点多回家发现我家东屋被人翻动了,之后发现我家房子北侧最东侧的那扇塑钢窗户被撬开了,把窗户的牙子撬坏了,就确定家中被盗了。经过清点没发现什么被盗就没有报案。我家有门、有院,大门都锁了,嫌疑人应该是从北侧进来的,当时我发现我家房子北侧有足迹。
7、被害人杨丽娟(丈夫赵守山)陈述(摘自侦查二卷P47-48)证实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10时许,我到长岭街里看牌,家里没人我就把房屋门锁上了,到下午2点左右我回家时,发现我家西屋的前窗户被人撬开了,我进屋没有发现物品被翻动过,经过清点物品,没发现什么东西被盗,就没有报警。
8、被害人张某甲陈述(摘自侦查二卷P5O-51)证实我家在长岭街道供销社后边,是四间砖房。2015年过小年那天,我和我媳妇去老家过年,走的时候我把门窗都锁上了,过完小年我和我媳妇回来后,发现我家北侧窗户上的塑料布被人弄坏了,窗户被撬开,进屋发现我家的柜子和被褥都被翻动过,我把屋子收拾干净后清点一下未发现东西被盗走。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摘自侦查二卷P3-18)证实我入室盗窃一共盗窃了十来家,时间是2015年春节前一直到2015年的8月份。
1、我去我们长岭村4社的赵守光家盗窃过两次,第一次是2015年的春节前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的上午,我到赵守光家里溜达要偷点钱。当时赵守光家里有人,具体谁在家我记不清了,我在赵守光家的大厅里呆着,我趁赵守光家里的人都不在大厅,我在大厅门后墙上挂着的一条裤子兜里偷出来二、三百元钱,都是新版一百元面值的。之后我就去长岭街道把钱给花了。第二次在赵守光家盗窃是2015年春节前后,我到赵守光家里溜达想偷点钱花,赵守光的媳妇在家,我在赵守光家客厅里呆着,赵守光的媳妇到外面去干什么,我看见客厅的一个小柜子上有一个棉袄,我在棉袄的兜里偷出来三百元钱,都是一百元面值的,偷完钱我到长岭街道买彩票将这三百元钱给花了。
2、2015年6月份中旬的一天中午,我从长岭街道出来想偷点钱花,我路过赵守山(妻子杨丽娟)家看见赵守山家锁门,我就进了院,他家没有院门。我到赵守山家房子(二间砖房)的西屋的窗户下,我用手将西屋的一扇窗户(窗户插着)给扳开了。我从窗户跳进屋内,把东、西屋的柜子都给翻了,我没有翻到钱,没有偷到东西,从西屋的窗户跳出去回家了。
3、我在长岭街道的王殿新(妻子李凤玲)家盗窃了两次。第一次是头二十天(笔录时间为2015年8月22日)左右的一天上午10点多钟,我在长岭街道溜达想偷点钱。我路过王殿新家看见他家没有人,大门锁着,他家的大门朝东向的挨着道,我从王殿新家院大墙上的水泥板上跳进院里,我将他家东屋的后厨房窗户硬用手给扳开了,我从窗户进入到室内,我在东屋和西屋的卧室里给衣柜都翻了,没有翻到钱,我就从东屋后厨房的窗户跳出去翻墙又到长岭街道溜达了。第二次是头十多天前(笔录时间为2015年8月22日)的一天中午,我又到王殿新家中,当时王殿新家里没人,门锁着,我跳过院墙,从他家的南窗户进到屋内,这次我也是硬把南窗户给扳开的,这次我也没有翻到钱,又是原路返回。
4、我在长岭街道附近的张晓亮(张某甲)家中盗窃过一次。2015年的春节前的一天(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晚上7、8点钟,我从长岭街道溜达完就想到张晓亮家偷点东西,因为我知道张晓亮两口子回老家过年走了。我到了张晓亮家,张晓亮家没有院,我来到他家的前窗户前,他家有一扇窗户的玻璃没有,是用胶布粘的,我用手给胶布拽开了,把窗户打开了,我从窗户进到室内到东屋里把炕上的被、地上的衣服堆、还有床头柜都给翻动了,我没有翻到钱,就原路返回,回家了。
5、我在长岭街道中学附近的加油站对过的一家(张某乙家)盗窃过一次。⒛15年7月下旬的一天下午,我到长岭中学溜达,路过加油站,看见加油站对过一家三间砖房的门锁着,我就想到他家偷点钱。我绕到他家的后院,他家后院没有院墙,我到他家西屋的窗户前,用手硬把一扇窗户给扳开了,我进入到室内,我在东屋和西屋翻的衣柜,又在西屋的炕上将炕革掀起来了没有发现钱,我就从窗户跳出去走了。这次也没有偷到东西。
6、我还去过我们屯长岭村4社刘某乙家偷过钱,我是趁他们家没有人,我从窗户进入到室里,没有偷到东西我就走了。
7、我还去过我们屯长岭村4社陈某某家偷过钱,我是趁他们家没有人,我从窗户进入到室里,没有偷东西我就走了。
8、我在我们屯的韩某某家中偷过五次,有三次偷到东西,有两次是没有偷东西我走了。
第一次是2015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的几点我记不清了,我在长岭街道溜达,看见韩某某在一个副食店里打麻将,韩某某媳妇也在副食店里,我就想到韩某某家里偷点钱,我走着到了韩某某家,他家的门都锁着呢,我到他家的后厨房的窗户前,他家的窗户是塑钢窗,我用手硬把窗户给扳开了,我从窗户进入到室内,在他家西屋的炕上翻出来一个女士挎包,包是什么颜色我记不清了,我在包里翻出来一千八百元钱(面值都是一百元的),之后我把这个挎包放回了原处,我就又从厨房的窗户跳出去走了,后来这一千八百元钱让我买彩票花了。
第二次是2015年5月份,我记得是种地的时候的一天中午12点以后,我在家里呆着看见韩某某两口子开车到我们屯西去种地,我就想到他家去偷点钱,之后我就去他家。在他家前院的一个鸡架里的一个碗里找到了韩某某家的钥匙(之前我和韩某某不错,去过他家知道他家的钥匙放在那里),我用他家钥匙开的门。我在他家东屋炕上的立柜顶上翻到了一个礼品盒(是什么颜色我记不清了),礼品盒里有一条黄金项链和一枚黄金戒指让我给偷走了,之后我又在他家西屋立柜里的一个女式挎包里翻到了一千三百元钱,我把这一千三百元钱(面值都是一百元钱的)给拿走了,之后我出了屋又把锁头放在门上没有锁上,我又把钥匙放回鸡架上的碗里了,我就回家了。我偷到的一千三百元钱被我买彩票花了,这条项链被我卖到了双阳区葡京大厦金万年西边一家回收黄金的店,戒指卖到了金万年家的店了,我一共卖了二千五百元钱。当时这两家都是男老板接待的我,当时他俩都管我要发票,我告诉他们没有,后来我用身份证登的记之后才卖的,卖的钱被我买彩票花了。
第三次和第四次我到韩某某家中偷东西都是2015年7月中旬左右,我去的韩某某家,他家没有人,我都是从他家的厨房后窗户进入 (窗户是被我用手硬扳开的),进屋后没有偷东西我就走了。
第五次是头四、五天前(笔录时间为2015年8月22日)的一天下午3点多钟,我路过韩某某家中看见他家没有人我到他家的厨房后窗户(也是用手把窗户扳开了)跳进屋内,在他家东屋电视柜偷走了一个金黄色的小猪储钱罐,之后我又原路出的屋,我到长岭中学东屋旁边的彩钢房东侧将储钱罐给砸碎,储钱罐里都是一元、五角、一角的硬币,我用纸把硬币卷成了捆,共计是一百七十元钱,之后一元、一角的硬币被我在长岭的邮局里换成纸币,五角的硬币被长岭街道的郭成媳妇华敏给换去了。五角的硬币是一百元钱,一元、一角的硬币是七十元钱,这一百七十元钱被我买彩票花了。
(五)鉴定意见
(双价)字(15043)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长春市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摘自侦查二卷P86-88)证实: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在韩某某家盗窃的黄金项链重23克,估价金额人民币5,819.00元;黄金戒指重8克,估价金额人民币2,024.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7,843.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刘某甲入户盗窃五次既遂,九次未遂。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赔被害人赵守光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退赔被害人韩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113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向民
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
人民陪审员 张志斌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