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3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2401刑初44号

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金国,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园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林涛委十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国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晨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07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金国以用螺丝刀撬锁的手段进入延吉市公园街千年白雪会馆门市店内,在2楼的门市房北侧吧台,窃取抽屉内的人民币32000元和放在吧台上面的三星牌白色平板电脑一部(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

2、2015年08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金国以用螺丝刀撬锁的手段进入延吉市公园街牛市街大时代售楼处楼内,在2楼办公室,窃取抽屉内的人民币2700元和南京牌扁型烟8盒(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24元)。

3、2015年08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金国以用螺丝刀撬锁的手段进入延吉市牛市街大时代街区炮车联盟门市店内,窃取放在吧台抽屉内的人民币5000元。

4、2015年09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金国以用螺丝刀撬锁的手段进入延吉市公园街世纪牧歌练歌厅西侧胡同小木屋酒店内,窃取吧台抽屉内的人民币6500元。

5、2015年09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金国以用螺丝刀撬锁的手段进入延吉市公园街恒坤清华园香膳粥馆门市店内,将放在吧台的钱箱(空箱子)用螺丝刀撬开,见钱箱内没有任何物品嫌疑人离开了现场。

6、2013年04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金国以用螺丝刀撬锁的手段进入延吉市公园街发展村凯泽西餐厅一楼内,窃取放在柜台收款机内的人民币3000元。

7、2014年07月0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金国以用螺丝刀撬锁的手段进入延吉市新兴街大集种子农药商店内,窃取吧台抽屉内的人民币3000元左右。

8、2015年02月20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刘金国以双手别开门锁的手段进入延吉市公园街爱心公寓1楼面道面饭店内,窃取柜台三个腰包内的人民币1000元。

9、2014年06月下旬某一天23时许,被告人刘金国以用撬门锁的手段进入延吉市朝阳川镇天峰小区2号楼智慧美发店里,窃取女式肩包内人民币500元左右。

综上,被告人刘金国先后实施盗窃9次,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54 92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金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陈某某证言,被害人金某某、郎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刘金国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金国有坦白情节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刘金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金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朴京哲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人民陪审员  张恩慧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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